⑴ 在原设计建筑上加层扩建违反了哪些规定
加层扩建,只要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那是符合规定的。不然就是违章或违规了。各种规定五花八门,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与土地使用相关的,比如容积率、覆盖率、城市空间限高规定;
2、与卫生防疫相关的,比如关于日照、间距、通风、采光的规定;
3、与人身安全相关的,比如结构垂直或水平荷载规定、抗震法规、消防法规;
4、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比如相邻建筑物的遮挡退让规定。
⑵ 农村建房中房屋擅自加层违法什么法律
擅自加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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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规划
农村规划有着不同于城市规划的特点,只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才能使农村规划得到科学的发展。
1、因地制宜------全国现有村庄320多万个,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生活习俗等情况千差万别,东、中、西部地区有差别,同一个地区也有较大差别,村庄整治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和完善。
立足已有条件开展村庄整治,凡是能用的或者经改造后能用的房屋和设施,都要加以充分利用。农民急需的是配套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改变村容村貌。
2、量力而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政府财力有限,尽管中央已经和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增加财政向“三农”的投入,但短期内不可能增加大量投入,新农村建设只能立足已有的基础,解决农村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
3、突出特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同时,要把是否能尽量保留原有房屋、原有风格、原有绿化,突出农村特色,作为一项基本要求。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农村若是失去其特色,只会变成一个个微型城市,很难吸引到适合的投资与寻求差异化的城市游客。
⑶ 邻居擅自加盖楼层怎么办
您好!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建成的建筑物;
(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
(3)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而建成的建筑物;
(4)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根据以上五点,刘先生楼上的邻居未取得规划批准擅自加盖的楼层
属于违章建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的明确规定,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相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望采纳,谢谢
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建筑擅自加层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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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擅自加层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⑸ 邻居违章加建楼层,影响我通风及采光,应当向哪些部门反映并制止
先找物业,不行的话,找城管
⑹ 房屋违建加层规划内楼层是否合同有效
首先,本案涉案房屋无产权证及相关建造手续,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储藏室属于住宅配套附属设施,与真正的商品房还是很大去背的。
LZ的实际土地使用面积没有缩减,但是开发商的这种做法肯定违反了原先的规划批准,建议LZ可以到当地的规划或建委投诉,肯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⑻ 在原来的住宅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一层是否为违建行为
在原来的住宅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一层视为违建。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上报有关监管单位审批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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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平谷金乡路1号楼顶加盖违建
4月23日,本报接到家住平谷区金乡西小区陈先生的来信反映,最近,有人在金乡路1号3层底商楼顶上,加盖了一层违建,高约4至5米,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距离楼西侧的民宅仅仅7米左右,对居民生活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陈先生在信中说,去年11月初,这户居民以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为借口,在房顶加盖一层。一开始,他在3层楼顶打钢筋水泥圈梁和基础,并用钢架焊完了主体。
如今,他家楼顶违建的西墙已全部垒完了。陈先生和附近的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处违建问题,兴谷街道的城管部门答复说,必须有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他们才能查处。半年过去了,这处违建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本报很快将陈先生的来信转到了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得到重视。他们在给本报的回复函中说,去年1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金乡路1号楼上有违法建设后,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立即到该楼顶进行了核查,并未发现住户声称的在施工搞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今年4月5日,兴谷街道与兴谷城管执法队再次来到金乡路1号楼顶,对所谓的钢结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依法下发了责令该住户停止建设的通知书。
同时,平谷区规划分局也下发了违建认定函。但之后却因种种原因,平谷区规划分局又撤回了该违建认定函。因此,该违建施工还在进行。
4月25日,兴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本报转去的陈先生等居民的投诉信后,再次联系了区规划分局。4月26日,平谷区查违办、区规划分局、兴谷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委、平谷供电公司等单位就此违建联合调查研究,认定该楼顶正在施工的建设为违法建设。
下一步,兴谷街道办事处将配合兴谷城管执法队等部门依法尽快查处这处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