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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剩余房源

发布时间: 2021-11-06 19:20:01

⑴ 成都摇号买房规则有变

今日(11月24日),成都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购房者需提前申请购房资格预审,实行“一户一码、凭码报名”;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青白江区、郊区(市)县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销售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实行购房资格预审

“一户一码、凭码报名”

《通知》要求,购房资格预审将提前为居民提供资格预审服务,方便居民及时掌握自身购房资格状况、知悉可选购住房的区域,购房人可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购房登记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经预审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登记系统赋予“购房资格预审码”。

经预审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普通购房家庭,可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对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申诉。但购房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获取“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3年内不受理其及家庭成员购房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登记人数达房源数3倍及以上

全部房源仅向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根据《通知》,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公证机构将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分类及顺序,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顺序分别对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第一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第二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按照上述复核顺序,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分别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购房资格复核工作结束。复核过程中,第一顺序人数超过其房源数3倍以上时,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第一顺序的登记购房人数未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依次复核第二顺序的登记购房人资格,以此类推。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有序销售。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至3倍之间的,按原有规定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20%,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后剩余房源的60%,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无房居民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另外,对于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商品住房项目,若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超过其房源数3倍,则第二顺序按其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

12个月内2次放弃已选购房源的

1年不得再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明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此外,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记减分,暂停网签备案系统,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⑵ 成都住建局:热点楼盘优先向无房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户销售

11月24日,成都市住建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通知》提到,购房要实行购房资格预审,即购房人可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购房登记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经预审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登记系统将给予购房者“购房资格预审码”。
而经预审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普通购房家庭,可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购房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获取“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3年内不受理其及家庭成员购房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强调,若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公证机构将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分类及顺序,实施公证摇号排序。
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前发布公告,优先向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另外,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顺序分别对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第一顺序是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第二顺序为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第三顺序为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第四顺序为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通知》还提及,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⑶ 成都发布商品房摇号新规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10号

各区(市)县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公证摇号排序和选房:

(一)复核通过的人数应达到房源数的3倍,复核后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二)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后,依序递补。

(三)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三、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剩余及退出房源,按以下要求进行销售:

(一)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销售信息。

(二)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要求处理。

(三)依序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四、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到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五、全面实现信息适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做好公证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确保登记购房主体、公证摇号主体、选房主体、合同签订主体、网签备案主体五个一致提供数据支持。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相关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⑷ 比如房企提供房源的一半为刚需家庭所选,但刚需登记数可小于提供房源数,是不是可以不用摇号,直接购买呢

成都:刚需家庭可优先摇号选房。 成都市房管局31日公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成都刚需家庭购买商品房将享受优先摇号,以支持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 2017年11月16日,成都市出台政策规定全市商品住房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方式开盘销售。今日公布的《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规定,成都市商品住房将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顺序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一致。补充通知规定,可被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其次,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第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成都市户籍居民。 在房源方面,补充通知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数量的50%,来支持刚需家庭选购。刚需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范围。房产主管部门须对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住房转让、户籍等情况进行核验,夫妻离异的,还须核验其离婚年限。补充通知自3月31日起实施,对31日以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拟于4月8日起按新规接受网上购房登记。3月31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⑸ 成都新房摇号新规:增加普通购房家庭机会,限售期严禁更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前的2020年11月14日,成都市住建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成都市住建局表示,个别报名登记人数在房源数3倍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出现了无房居民家庭人数少于房源数的现象。为进一步增进成都商品住房公平公正的摇号排序选房环境,出台了上述《通知》。

扩大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基数

《通知》在优化选房排序方面扩大了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基数。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通知》明确按以下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公证摇号排序和选房:

第一,复核通过的人数应达到房源数的3倍,复核后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第二,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后,依序递补。

第三,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成都市住建局解释称,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若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时,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依序递补,直至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总数达到房源数的3倍。

具体排序规则为——第一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第二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增加普通购房家庭购房机会

《通知》明确剩余及退出房源销售规则,增加普通购房家庭购房机会。

根据《通知》,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剩余及退出房源,按以下要求进行销售:

第一,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销售信息。

第二,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要求处理。

第三,依序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第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成都市住建局对“退出及剩余房源如何销售”解释,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剩余及所退的房源,由开发企业按以下要求和流程进行销售:

(一)本项目该批次准售房源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及时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和退出房源信息。

(二)已在本项目该批次通过购房资格复核且参与了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已选购房源的及未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除外),可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购房登记系统的“剩余/退出房源信息”进行购房意向确认,确认期为48小时。

(三)确认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将根据前期公证摇号排序结果,组织购房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选房结果公示24小时,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本轮依序选购结束。

(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且购房资格审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此外,根据《通知》,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但放弃选房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限售期内严禁更名、转让

成都住建局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允许更名、转让。成都住建局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登记购房人所购房源严格执行该市住房限售规定,限售期内严禁更名、转让。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及高端人才购买的商品住房限售期为5年,其他商品住房限售期为3年。

《通知》提出,将全面实现信息适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做好公证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确保登记购房主体、公证摇号主体、选房主体、合同签订主体、网签备案主体五个一致提供数据支持。

成都市住建局表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⑹ 在选房过程中,如果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或者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怎么办

根据《》规定: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刚需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

⑺ 北京首现政府收购自住房用作安置房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地区东洲家园自住房项目,在自住房申购家庭进行了两次选房后,仍然有818套剩余房源。而东城区打算购买其剩余房源,作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对接安置房。这也是北京首次出现政府收购自住房用作安置房情况。

不影响自住房申购和已购家庭

收购自住房用作安置房,会不会损害到自住房申购家庭权益?对此,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昨日均明确表示不会。

“正常申购过程中的自住房,肯定不会收购作为其他类型住房,包括安置房。”专家介绍说,此次拟收购作为安置房的房源,是一个已经完成了两次选房的自住房项目,而且是剩余的房源。

去年底,北京市出台新规,自住房项目如果在所有的申购家庭都选完房后,仍有剩余的“尾房”,将首先进行二次选房,让所有未购买的申购家庭再选择一次,如果还有剩余,则采用普通商品房的方式,由开发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据介绍,位于朝阳区来广营北路的东洲家园自住房项目,此前已经遵照自住房销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销售程序经过公开摇号、面向摇号家庭一次选房、二次选房后,经公证处公证仍有剩余房源818套。

“也就是说,已经提供给自住房的申购家庭两次选择的机会,最后还有剩余不要的,才收购做安置房的。如果不收购作为安置房,开发商也要面向社会自行销售了。所以自住房家庭的权益已经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证,也不会影响到已购自住房家庭。”专家说。

用作对接安置房的房源性质仍为自住房

据了解,目前东城区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和棚户区改造,拟购买该项目剩余房源,作为棚改对接安置房使用。供求双方正在接洽。

市住建委表示,将对房源对接加强管理、跟踪进展。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需求明确后,剩余房源将督促开发商及时公示。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虽然用作了对接安置房,但这些房源的性质不变,仍然是自住房。也要遵守自住房的相关政策,如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上市要补交价款等。

对于将来是否还会有其他自住房项目,二次选房后的剩余房源被收购用作安置房?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中心棚户区改造实际需要来确定。(来自网络综合整理)

知识小贴士:

什么是自住房

全程是自主型商品房,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0月22日发布。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自住房购买条件

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以及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都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房”。 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申购家庭定义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什么是安置房

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与商品房区别

1、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2、质量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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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成都摇号出新规,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呢

2021年5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其次,明确剩余及退出房源销售规则,增加普通购房家庭购房机会。一些城市颁布房屋摇号的规定通常只是对房屋摇号之前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次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于剩余及退出房源的销售也明确了规定,填补了许多城市关于房屋摇号方面的空白,而这一规定也带来了许多好处,不仅维护了房产市场的秩序,而且增加了人们选房的基数,这个规定对于有房屋需求的人们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第三,加强监测,严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城市虽然颁布了房屋摇号的规定,但是因为没有做到信息实时共享,许多人都钻了空子,这样就没有达到我们想要调控房价的效果。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加强了这一方面的监测,让一些不法之徒没有捷径可走。除了做到监测以外,成都颁布的这个通知还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对一些开发商恶意炒房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对借名买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