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现在还有限价房吗北京要买限价房有什么条件
限价房就是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主要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内但并不是经济适用房。北京容是可以申请限价房的,保障房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所有保障房。只要你递交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申请规定,然后有房源的时候就会通知你。
一、北京现在还有限价房吗?
有,主要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的住房问题而提出。
二、北京要买限价房有什么条件?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如放弃购买资格,可以申请购买两限房。
北京现在是还有限价房的,为了保障人们基本的住房要求,真正帮助到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需求,申请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保障房有很多种,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手边已有证件去申请自己能申请到的保障房。
B. 北京两限房是怎么分配的
看市里给你们区分配哪个项目,你就可以登记哪些房子,摇号之后按号的顺序选房子,如果你不满意可以放弃!之后你们区再有房源可以买的时候,你可以再次登记,继续选房!摇号中了放弃选房的机会一共有两次!
C. 北京现在有哪些限价房源呢
今年下半年,北京上市了限价房房源,第一批房价在房山良乡,限制单价在3.9万左右,户型有刚需小户型,面积:75(两居)、89、112(三居);
建议您可以关注着这样的房源。
D.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
一、抄申请两限房条件袭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标准见附表。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4)北京两限房房源扩展阅读:
与商品房比较
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90%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平均套型标准为80平方米。
虽然面积小一些,但《规划》强调,必须提供适宜的采光、日照、通风条件,严格执行噪声防治标准,提供人性化的公共空间和绿地。
两限房标书中的《规划意见书》与商品房一样,建设指标按住宅建筑规范制定,配套按千人指标配置。如绿化率达到30%,建筑间距按《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执行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两限房
E. 北京两限房现在还有吗
4月19号以后全市实行四表合一政策,均按照公租房最宽标准准入,后期有出售房源再进行细分。简化了审核流程。
顺义区是全北京解决力度最大的,4月19以前,申请到摇号拿房,一年时间足够了,还是不错。
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就可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名下有房有车要算进家庭总资产里面。
F. 北京现在都有什么房 我是说像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两限房、廉租房等还有什么都有什么区别
你说的应该这样分
按房屋大类分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商业住宅 小产权房
保障性住房由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两限房,公租房,廉租房组成原则上不能上市或者有上市标准。收费标准民水民电民无业 最高70年权
普通商品房。可以直接上市,收费标准民水民电民物业 70年产权
商业住宅。可以直接上市但产权时间比保障房和商品房时间要短 一般为30到50年的产权 收费标准商水商电商物业
小产权房。不能直接上市,或者满足上市条件变更成商品房后才能买卖。收费标准民水民电民物业也有临水临电临物业。不具备完全产权性质。没有使用年限,因为不等到70年楼就拆了。
G. 北京如何申请两限房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
(7)北京两限房房源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三、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供应对象:北京市中等收入家庭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标准见附表。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H. 关于北京两限房
1、1人申请配售一套一居室,具体面积由开发商设计决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0平米。
2、朝阳区目前最高为8100元/平米。
3、预计2年。
4、有很多,比如:东坝、定福庄、王四营、常营等。
I. 在北京二手的两限房能买吗,有什么注意事项
二手的两限房可以购买,前提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购买二手的两限房需要注意房子是否满五年、是否有放弃回购证明以及房子的差额。
1.注意房子是否满五年
首先要检查房屋是否满五年,究竟能不能买卖。如果房子不满五年的话,是不可以购买的,即使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2.检查是否有放弃回购证明
具体可在所在区县政府保障房交易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的证明。
3.了解清楚房子的差额
了解清楚当时购买房子的价格以及现在该地段的价格,了解清楚差额才能预先确定好预算。
虽然二手的两限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且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但是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35%的土地收益金以及税费加起来并不一定低于普通二手房的房价。因此,作为购房者,究竟是购买普通的二手房还是二手的限价房一定要考虑清楚。
资料来源: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J. 北京市关于两限房的出售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2 月23 日 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 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