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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房价

发布时间: 2021-10-24 18:43:42

❶ 目前情况来看,中央对房价过快上涨现象提出很多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会阻止房价的上涨趋势吗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10月份全国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了9.5%,不过,尽管从数字上看房价依然坚挺,但是在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有价无市的情况,成交量大幅萎缩,像深圳市10月份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只有9月份的一半左右,房价涨速也比9月份下降了10.35%,有人说,曾经位居全国房价冠军的深圳,现在也率先感受到了房地产市场的冬天。 首先走访了深圳的二手房市场,普遍有所下降。从各个中介机构了解到,房价开始下跌在深圳并不是个别现象。 在深圳,虽然一些中介公司认为深圳楼价在下跌,但在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的王锋看来,他更愿意看成是一次调整。 深圳楼市成交量的萎缩,也让地产中介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寒冬,在深圳虽然是下午两点,但有的中介公司的大门却被一把大锁锁着,由于没有成交量,中介公司开始赔钱,地产中介人员的收入也大幅缩水。 有一句话在楼市上十分流行,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从2000年以来,连续5年的上涨,让房地产市场似乎成了一个只涨不跌的神话,而在这个神话当中,深圳更是一马当先,成了全国瞩目的房价冠军,有的楼盘甚至4个月时间就能涨一倍,那么,当二手房市场现在开始降价的时候,深圳的新楼盘又怎么样了? 在深圳,一些楼盘开始直接降价销售,而另一些楼盘则在不降价的情况下,通过各种优惠促进销售,如送装修,送家电等来吸引人买房。 一些地产开发商之所以不愿降低房价,就是因为一旦房价下跌,将给买房人的心理带来巨大的冲击,不少业内人士都表示,开发商宁愿采取各种赠送的手段,也不愿直接降价销售,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担心买房人失去了对楼市看好的预期,因为市民一旦认为楼价将要下跌,他们将很难再去买房。 现在深圳一些新楼盘即使没有直接降价,也开始送装修、送面积,实际上还是明升暗降。深圳楼市遭遇的这场寒流,其实来的并不突然,早在今年8月份就已经出现了征兆,而第一个预感到楼市快要降温的,就是深圳的那些地产中介公司。 在深圳最大的地产中介公司——中原地产,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个表格,这些表格记录着中原地产在深圳福田区每个月二手房的交易量: 6月的成交业绩是2440多万,10月份,掉到了504万9千多。这个降幅是非常的惊人。 4个月里,成交量消失了80%,那么,这是不是一家中介公司的个例?记者又找到了另外一个地产中介公司,他们大概下滑七成。在深圳,不仅二手楼盘成交量萎缩,就连刚推上市场的一手房也成交低糜。 那么,深圳楼市的成交量到底萎缩到什么程度了?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的王锋告诉记者,今年10月,新房的交易量只有今年1月的20%,而二手房也只能达到7月份的20%。 那么,深圳作为一个年轻的城市,被很多人认为强劲的市场需求,为什么突然在短短4个月里消失了80%?这80%的买房人又去了哪里? 采访中,多方观点认为,深圳各家银行紧控贷款,不仅导致了深圳楼市成交量的大幅萎缩,同时,成交量的大幅萎缩也暴露了深圳楼市已经成了炒房人的天下,据统计深圳上半年的成交量,投资客(即炒房人)和用家的份额占有比较,投资客是占有成交量的70%。 调查中发现,深圳楼市的成交量萎缩,不仅暴露了炒房人的数量庞大,同时它也暴露了深圳楼价已经虚高到了大部分市民买不起的程度。 “这个本身的房价增长过快,增长到一定程度确实是使得相当部分老百姓是买不起房。” 那么,相当部分的老百姓到底占深圳市民多大的比例?失去了银行充足的贷款,深圳的炒房人被迫停止交易,而虚高的房价,又让那些需要房子的市民买不起,对深圳楼市成交量的萎缩,王锋:“城市化还在不断的加速,人口在不断的增加,你总得有房子要交易,二手市场也应该活跃,但是我们现在一手、二手都跌了,就是说这个市场肯定是不正常的。” 不少购房者对深圳楼市驻足观望 楼价下跌,成交量萎缩,让不少购房者对深圳楼市开始驻足观望。而在房地产市场的另一头,开发商急着要把自己的楼盘卖出去,炒房人急着要把烫手的山芋甩出去。短短几个月之间,深圳楼市出现了180度的转变,这场变局让房地产中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深圳楼市成交量的萎缩,也让地产中介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寒冬,现在很多中介行业,一般小的中介行业都已经关门了,由于没有成交量,地产中介人员的收入也大幅缩水。 虽然深圳楼市成交量萎缩,价格开始下跌,但也有人认为这次价格的下跌,是国家一系列 宏观调控措施下的正常反应,是为了挤去前段时间

❷ 中央调控下房价还会上涨吗

可能会涨。
房价的涨跌取决于房价的影响因素的变化,来看看房价的影响因素,如下
一、经济因素。通常来讲,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增长越快、产业结构越合理、就业率、收入水平和投资水平越高,财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势越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就越大,房价总体水平也越高。
一、社会因素。影响房价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历史、城市化状况、社会治安、文化与时尚等。
二、行政与政治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规划与建设、交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指政局安定程度、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关系等。
四、房地产内在因素和周边环境因素 这个因素主要是指房地产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状态,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建筑物的外观、朝向、结构、内部格局、设备配置状况、施工质量,以及所处环境的地质、地貌、气象、水文、环境污染情况等。

❸ 中央政府最近几年限制房价的政策有哪些

去看两会颁布的新“五国条”

❹ 中央有决心降低房价吗

老大说:房住不炒,就是说今后房地产转向纯粹的居住功能,脱离金回融属性。
你可答以查一查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的房价,都是稳中有跌。
虽然现在部分二线城市和三线,四线城市房价增长较快,但是是去库存的需要,毕竟不涨价你不会跟风买。
房价未来的趋势是下跌,但是国家要去泡沫但不要崩盘,因为崩盘是不可控的。国家需要的是可控的,没有人心惶惶那种平稳下跌。
再过3年大概率开征房产税,届时囤房炒房的将成为盘中餐。

❺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未来几年房价会跌吗

肯定会跌。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新的资本运作场所了,很多人买房不是为了自己住的,而是为了价格上升后拿去卖的,犹如炒股一样。这是这些年来房价不断高攀的根本原因。建了这么多房,都不是给人住的,而是给人炒的,空置率肯定很高(只可惜目前没有看到确切的空置率数据,本人估计应占7成以上)。
中央的政策说到底就是2条,一是加紧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二是严格限制炒房者获得低息贷款。前者可以解决真正无房住的问题,抑制房地产商和炒房者挟民怨而图利,后者无疑增加炒房者的成本,使社会公平得以较好实现,并减少银行可能出现的后患。
现有消息,一方面各地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上都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有些地方甚至以硬指标方式下达,这对老百姓来说是值得期待的;另一方面5月份以来已连续3个月房价微跌了,而且成交量一直很惨淡,估计房地产商和手上持有住房的炒房者抗不了多长时间了。
最近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代表私人资本频频向中央施压,这一举动可以看出他们是越来越扛不住了,是不得以而发出的哀鸣。
估计到年底会有大的变化。

❻ 中央工作会议鼓励降房价会有什么政策出台

只要不出台支撑房价的政策,并严格执行现有的政策,就是最好的降房价政策,因为目前房价下降的趋势已经形成,供求关系已经开始倒逼房价下降,只现在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隐隐出台一些支撑房价的政策了,像以前第二套房政策已经松动,贷款政策也放开了,这些都影响了房价的下降,所以不要指望国家会出台什么鼓励降房价的政策,只要能维持并严格执行现有政策,就是最好的鼓励降房价的政策。

❼ 中央如何制止房价上涨

1、加大保障来性住房及中小源套型住房的建设,分流市场购买力。
2、取消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房产流通成本,抑制房产投机行为。
3、取消房贷优惠政策,提供房贷门槛,抑制投资性购房行为。
目前中央也只有从住房产业政策、税收、信贷三个方面抑制房价上涨过快,而不是制止房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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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中央出台房产新政,房价会下降吗

你的问题是说问一下中央出台房产分证房价会下降吗?这种情况肯定是会下降的,因为方是住的而不是炒的。

❾ 中国中央政府对房子取消现购,房价为什会涨价呢

说明经济活跃之后还是有钱人多,有条件借银行钱买房的人多。总体上现在比以前更富的人多。咱们高储蓄率了这么多年了想必不少人攒钱够了或者说起码够首付了。有房子才有一个安慰的家。

❿ 中国政府对房价的政策~要具体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编辑本段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编辑本段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编辑本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