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河北省住建厅: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将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通知》提及,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另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尽快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
河北省住建厅称,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其纳入年底考核通报排名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反映问题集中的公积金中心,我厅将予以督办、约谈,开展专项督查,并适时反馈相关市人民政府、在全省通报。
❷ 2017年1月1日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是真的吗
是真的。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❸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发布信息
建金[2008]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内管理委容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72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调整为1.7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❹ 河北住建厅: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从2020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此外,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简化和规范审批要件,优化办理流程,落实缴存证明授权要求,健全信息核实联系人制度,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通知亦提及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尽快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
通知表示,河北省住建厅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其纳入年底考核通报排名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反映问题集中的公积金中心,我厅将予以督办、约谈,开展专项督查,并适时反馈相关市人民政府、在全省通报。
❺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❻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细则何时能够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2014年开始实行,但是只能在部分地区可行。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细则内容披露。《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❼ 广州发布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6月8日,广州发布新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新《实施办法》与旧《实施办法》的主要区别包括,新《实施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才引进,在符合广州市人才购房政策前提下,增加持人才绿卡副证或区人才绿卡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增加对转业军人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增加不予贷款情形,防范贷款风险。包括:房屋用途为别墅、房屋为独立成栋住宅、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同时,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参照其他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由20年调整至30年,楼龄加贷款年限由不超过40年调整至50年。
以下为《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1〕1号)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对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七)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 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住房楼龄;
(三)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收取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缴存职工补充。公积金中心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缴存职工;
(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选择使用抵押、保证方式之一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❽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放宽: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
记者从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获悉,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已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三项内容。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1992年到2014年3月,公积金利用率仅约50%(法制晚报记者 易朵)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简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为此,《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购房可公积金贷款
如今,人们工作的流动性日益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许多公积金费用白白缴存。
新规定提出,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样职工就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陈国强表示,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细则,都会由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和决策,但该政策会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对于工作变动的居民也更加公平。
2 贷款缴存要求缩至半年
按照现行办法,职工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通知》将缴存时间缩短至6个月(含)以上。同时,对于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
支持力度。
陈国强认为,此次公积金缴存时间的缩短,可使更多人享受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政策,加大居民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但半年的时间差影响并不会太大。部分城市受房价的影响,贷款发放率较低,此次贷款额度的提升可充分利用公积金在购房价格上的杠杆作用,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
3 二套房可享公积金贷款
根据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实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严禁三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的支持,符合其支持基本住房消费的原则。
另外,三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据新华社电
4 公积金贷款评估担保费取消
从现有规定来看,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个人公积金贷款主要涉及两笔费用,分别是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
借款人在购住商品房、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房屋时,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此报告需向评估机构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缴纳评估费,最低收费300元,最高收费1500元。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缴纳贷款额3%的担保服务费,最低收费300元。
此次《通知》,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陈国强认为,这些费用所占比例虽然不是特别大,但对购房者来说,还是会减少许多负担。他表示,这些收费项目的取消,不只是购房成本的降低,还可以简化许多手续与环节,为居民节约不少时间。
❾ 关于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内住住房时;
在离休、容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