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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已预售备案无房

发布时间: 2021-10-06 17:46:59

㈠ 我买的房子是期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签了,已经备案了,进入贷款办理期间,现有2个问题。

1:可以增加你父母的名字在后面(直接增加权属人)
2:可以全部办理商业贷款
(职业)

㈡ 签了期房的购房合同就在房管局备案了吗

签完购房合同必须还要到房管局备案。

1、因为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2、目前楼市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有的房子还没有破土动工,就已经开始内部预约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很难保证。有的因为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则暗中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一房二主,产权被别人分割等。

3、房屋交易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核心是为了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2)期房已预售备案无房扩展阅读

购房的注意事项有以下:

1、房屋采光

2、配套设施

要关注小区周边有什么配套,小区本身有什么配套,比如:超市,医院,学校,银行网点,菜市场,学区,商业街,公交路线等。如果那个小区有本身的学区的话,那就更好了,价格也比较贵,很抢手的。

3、开放商实力

开发商的品牌、实力,小开发商喜欢搞些小动作,经常扯皮,买时保证有的东西等到交房时没有了,因此要关注开发商的信誉。

4、房屋所在地发展潜力

5、房型

户型越方正越好,越利于家具的摆放和房间布局,也流行方正的户型。

6、交房流程

交房的时候,根据购房合同以及交房标准的约定,逐一检查,看看开发商有没有落实。

㈢ 我买期房是不是只签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可以放心了

不可以。。其实很多东西要操心的
签了合同,开发商要去房产局备案,专然后回来一张备案证明,这张属证明上有个房屋代码,用这个代码可以在房产局查到这套房子是在谁名下的。如果这个没问题的话其他的就没什么了。

当然。最怕的就是怕开发商跑路。。

㈣ 如果在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在房产局做了预售登记,而目前的房屋属于期房,还未建好,在2年后才能交

不是的。只能说你这个家庭已经有了这套房的备案登记,此期间你不能退房,不能出售。房产证只能在交房后的若干个月后才下发的。因为预售面积与房产证所载的实际面积不一定一样,还会有一次复核建筑面积的过程,以及确定物业的邮政地址的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在房产证上,这些问题没落实前是不可能发房产证的。

㈤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备案出来还要去办理期房预告登记不

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并且在房管局已经备案了,就不用办理期房预告登记了。你的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只要备案就已经正规了

㈥ 买的期房,还没房产证,是不是说明还没有备案

买的期房,还没房产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是否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㈦ 期房 已办备案是什么意思

就是开发商已经将其所开发的楼盘在建委备案了。只要开发商将房子卖出去了,建委就会有登记备案了,不能再改底单了。

㈧ 买的期房,还没房产证,是不是说明还没有备案限购令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限购令要看具体城市的操作细则的。可以去当地的房产交易部门问下。期房是没有产证的,但是一般是会把你的购房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去备案的。你可以先查下开发商有没有预售许可证,然后看看你的合同上有没有约定签订合同多少日内要备案的,这个合同上都有的。如果合同是网签,那么已经备案了。

㈨ 签订的期房预售合同要到建委去备案,并且可在建委的网上可以查到,但是已查到登记了,可是房产商却说没备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