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面积缩水是否是开发商的主要责任
房屋面积缩水严重那肯定就是开发商的锅了,但是很大程度上开发商都以“公摊面积”说事,毕竟公摊面积谁也看不见也不可能去测量,只能最后看着自己的实用面积暗暗发叹。国内的房价问题也一直是热门的话题,村口的大爷大妈们也会时不时谈起自己远在都市里面的子孙,谈及他们的买房与贷款。
然而我们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能靠着看开发商的风评和样板间来选择房间。当然如果直接去选择没有“公摊面积”的房子也可以,不过那样的单位面积的房价要更高,甚至比换算成有“公摊面积”的还高,但是好在不会在实用面积上“缺斤少两”。二者各有各的优点,要看各位如何选择了。
㈡ 新房面积严重缩水房地商说是正常是不是真的
这个房地产开发商说的也是不对的,这个缩水面积也是有一定的比例的,一般我们购房合同中会有一个说明面积,应该在一个百分比之内。
㈢ 收房时实际面积不足怎么办 实际面积缩水赔偿吗
买房子都是寸土寸金,一平米也是好多钱,但是买完房子之后交房时,却发现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好几平米,怎么办?要求开发商赔偿需要怎么做?
等了两年的房子终于交付了,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足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4.57平方米,开发商却仅仅肯赔付房子建筑面积的差价,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律师建议:若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较大,可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定损失。
案例:
交房后发现实际使用面积明显缩水
2012年3月,在朋友推荐下,徐先生(化名)看中了绍兴市柯桥区一在建楼盘,房子总建筑面积为89.94平方米,去除公摊面积后,套内面积72.68平方米。
几番议价,最终这套房子以折后13705元的单价成交,总房款约123万元。3月12日,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该套房子的首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为确保自身利益,合同签订同时徐先生还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内写明房子交付时,若商品房面积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规范发生政策性调整时应如何处理。
2014年9月底,徐先生购买的商品房正式竣工,经当地房管局测量,该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89.92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8.11平方米。按照徐先生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
测量结果显示,徐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建筑面积仅比合同约定的少了0.02平方米,误差比在合理的范围内。但套内面积即使用面积比合同上的要少4.57平方米。到10月13日徐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署《商品房交接书》时,开发商表示按建筑面积少0.02平方米进行房价款补差,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这时徐先生认为,建筑面积虽然仅差了0.02平方米,但套内面积却整整少了4.57平方米,这意味着这套房子的得房率少了许多。同年11月16日,徐先生以商品房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部分房款共计10万元。开发商反驳称《补充协议书》中约定,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在合理范围内,就不能以商品房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为理由要求赔偿,且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要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所导致的套内建筑面积变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徐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明显减少,因而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及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开发商应赔偿徐先生2万元损失。
律师点评:
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可索赔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由于双方选择的是以建筑面积的计价方式,而非套内面积进行计价,因而不能仅凭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为由要求赔偿,依然要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这一计价方式来处理。因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适用于建筑面积的差异,不能直接适用于套内面积的差异。
徐先生购买的房子套内面积与合同中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即得房率明显降低。法院认为上述差距超出了合理范围,因而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及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徐先生获得部分的赔偿。
在此也提示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时,往往会碰到实际交付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存在一些差异的情况。如果差异确实较大,可要求开发商给以一定的赔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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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造成房屋面积“合法”缩水的原因是什么
徐某两年前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76平方米。产权登记时发现,房屋总的建筑面积与当初约定的没有变,但是使用面积由59平方米减为56.8平方米,公摊面积由17平方米增加为19.2平方米。徐某气愤地认为,公摊面积是否增加了,我无法测量;使用面积少了2.2平方米,是我们实实在在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并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面积缩水是合法的,购房者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说。
依法分析
开发商一般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销售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就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而所谓公摊面积,就是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减去整栋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经营性用房、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将整栋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房屋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而每户购房者所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就是用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乘以套内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等于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再除以合同约定面积后乘以百分之百)。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房屋的建筑面积没有变动或者变动很小,在合同约定的3%范围内,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多。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并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显然是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又得不到任何的补偿,对购房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造成这种情况有两个可能,一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的正常误差;二是开发商在核算面积中的恶意行为。对于前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失误,是属于其自身应该承担的损失,现将该不利的后果让购房者来承担,显然是不对的;对于后一种情况,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如果有证据的话,开发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技巧提示
怎样避免或减少购房者的损失?
第一,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范围,最好是在1%左右。范围约定太大的话,就失去约束开发商的意义了。这样在交房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大于约定的范围,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第二,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的实际使用率,也就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率。购房者可根据开发商最初承诺的比率来约定,因为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一般承诺的使用率都是比较高的。如果开发商同意和购房者签订这样的补充协议,那么对购房者来说,房屋面积问题就没有什么大的风险了。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㈤ 教您识别房屋面积是否缩水
开发商常用伎俩一,样板间不安装门,每次去项目看房置业顾问带大家去参观样板间的时候都是没有门的,除了入户门外,卫生间、厨房、卧室、书房都没有门,这样在感官上就给看房人个错觉会误认为房子很大,灯光也是有讲究的也应当注意,实际上您只要安装好门,房子马上会变小很多。
伎俩二,内设飘窗疑点多,很多开发商会忽悠内设飘窗会怎么样怎么样的,其实面积上的猫腻全都藏在飘窗内,说破天飘窗是会占用房屋内的使用面积的,所以大飘窗意味着面积浪费的越多,观景只是个噱头,实际入住飘窗的部分晾衣服的功能都没有,所以不要被表面所影响。
伎俩三,赠送面积、多功能房、书房、储物间等词汇出现的时候,买房人要给自己提醒一下了,一般买房人来说书房还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多功能房、储物间什么的一般都是面积的浪费的噱头,开发商换了一种说法罢了。
伎俩四、墙体厚度,这个很难把控只有多多了解施工方才能监测到。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4-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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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新房入住后,发现房子面积缩水,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怎么解决
出现的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情况,在房屋买卖中相对是比较多的,也常常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于2003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这方面问题,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 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
应该按照每平米6000元的价格返还,计2.25万元;对3%以外部分(4.25平方米)应按照每平米12000元的价格返还,计5.1万元;故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共 计7.35万元。提醒各位购房者,面积差异处理是以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差异进行计算,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是按套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㈦ 房屋面积“缩水”是什么意思
这是 家居严选师第196篇文章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用来形容小户型,无疑是最恰当的一句话了。受制于经济状况,很多年轻刚需用户买房,都会将小户型作为首选。
于是,从装修着手,让室内空间看起来更大,成为大家在房子装修时关注的重点。
然而,事实上,有些朋友过度装修或过度利用空间,反而会弄巧成拙,导致后续住得更憋屈。
盲目简约风,导致太苍白
白色会让空间显大,于是很多朋友在装修时,墙面、天花、地板、软饰,都是白色,但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却显得很寡淡,没有家的温暖。
小户型小而精致,单调的纯白太苍白,不如在平淡的“简约风”中加入些中式、田园或北欧风的元素,让空间更精致。
如下图卧室,以纯白色为主色,淡粉色局部圆形点缀,搭配圆形染色挂毯,温馨感、时尚感立马UPUPUP!
盲目使用暗色墙面
都说黑色显瘦,爱美的女生喜欢穿黑色,但是,如果全身都是黑色或者黑灰色等暗色,也会让人显得死气沉沉,太酷了也会显老不是?
同样的道理,暗色有弱化空间大小的效果。但你家是小户型,却偏偏大面积用黑灰等暗色系,不仅不会让空间显得深邃,反而会有挤压感。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当然,如果你家房子大,采光好,用深灰色墙,会显得很有品质,很沉稳。
(图片来源于:interiorzine)
不然,还是老实用清浅色系的吧。
大面积明艳色彩做主色
明艳的色彩很有视觉冲击力,但大面积使用很容易让人视觉疲劳,如室内红色过多,会让眼睛负担过重,产生头晕目眩的感觉;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网传明星大张伟的卧室图,红、黄、蓝各种鲜亮颜色混合,即便大空间也让人看得视觉疲劳,更遑论小空间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Andy建议,鲜亮的色彩最好作为点缀色来提亮空间。如果想空间使用大面积色彩,还是用流行已久的莫兰迪色吧!
收纳柜越多越凌乱
房子住久了东西会越来越多,收纳始终是一个大问题,尤其是小户型。收纳柜能够让空间不显乱,但是并不是柜子做得越多越好。
如上图,因为做了柜子,墙都变厚十多厘米,相应的空间面积也会减少,还显得凌乱。尤其是这种大面积的开放式收纳格,还不易清洁。
小户型本身面积不大,如果放很多柜子,会进一步挤占有限空间,房子变得越来越小了。
Andy建议大家适当断舍离,家里东西保持有进有出的状态。至于收纳柜,选择内嵌式或者内藏式的就很合适。
上图整面墙到顶收纳,显得干净又整洁,还能满足超强收纳。
像下面这种打开是化妆镜和梳妆收纳区;合上也可成为办公桌的机能家具,简直为小户型量身定制。
大件家具让家越变越小
大件的家具看起来大气稳重,用起来也很舒适,所以很多朋友逛卖场,往往脑袋一发热,就买下大件的家具。
(图片来源于:dollar-street)
买回家后发现,大体积的家具,一下子就将原本小的空间挤占了更小了。
如Andy的一位校友,不大的客厅,被大件的沙发、茶几塞得满满的,常常几个人坐在客厅,连转个身都麻烦,很拥挤。
小户型的屋主,在买家具的时候,尽量选择使用收纳性较强、并且比较简约的家具类型。
比如选择低矮型的布艺沙发,矮扶手、流线造型,能够让空间更为流畅。搭配小圆桌和迷你电视,让空间延伸不少。
质感上来说,尽量选择轻盈的,如玻璃、藤类、木料、铁艺等。
复杂吊顶易产生压迫感
现在的小户型套房楼层高度都不是很高,如果做复杂且体型大的吊顶,会降低室内的层高,容易产生空间的压迫感。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Andy觉得,小户型不做吊顶会更好些。如尝试现在流行的将墙和梁平齐,再用简单的石膏线去绕一圈。看着简单,整体却很舒适。
也可以颜色来将吊顶和梁的部分,与下面的墙颜色区分开,形成差异感,从而给人视觉上装吊顶的感觉。
如果有需要做局部吊顶,那就在有需要的地方做吊顶,其他地方不做,这样既不会让空间显得太压抑,又能起到一定遮丑的作用。
㈧ 有的房子面积缩水严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吗
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情况,在房屋买卖中相对是比较多的,也常常发生纠纷引起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这方面问题,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约定面积不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如果出现房产面积缩水的情况,可以根据《法》的规定,以卖方交付的房屋与房屋买卖的约定严重不符为由,将卖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㈨ 我的新房面积缩水了.我现在想退房.有什么办法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过错,购房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4.购房合同无效的
5.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6.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7.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的
8.在建工程转让的
你看看你符合退房标准?
㈩ 收房遇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近日,平坝区格林名邸小区一位叫张盛的业主拨打贵州都市报安顺记者站新闻热线称,他们所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的“缩水”现象,其中有一套房子比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8个平方。
业主:住房面积缩水,多收了
“住房面积缩水,我们大家是今年才晓得的。”张盛陪同记者在小区进行走访,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业主房屋“缩水”的统计表格。该表格显示,总共有73户住房存在“缩水”现象。记者看到一位姓邱的业主当初签订的合同上,房屋预测面积为103.08平米,而房屋实测面积只有95.4平米,房屋缩水面积达到近8平米。
“我是按揭买的房子,先付了近9万块钱,贷款10年,每个月还2000块钱。那天看到发票,真的生气。”居住1栋1单元101的业主王德淋气愤不已的说,他家是2013年5月份签合同,2015年7月13日拿的钥匙。
“今年6月21日拿到发票才晓得当初买的103.08平方米的房子只有95.64平方米。”王德淋说,按照他当初2540.13元/米的价格付了26183元买的住房,自己多交了18899元。
在小区,许多业主你一言我一语对记者讲述他们多次找房开商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但是每一次都被敷衍了之。
房开商:钱肯定会退,正在办理中
业主反映的住房面积缩水是不是属实?他们是不是多交了房款?记者在业主们的指引下来到格林名邸销售中心。
销售中心一工作人员称,他们现在主要是进行物业管理,房开商大部分人员已经撤了,至于业主反映的多收的房款的事情不能给以答复。
记者拨打负责格林名邸开发的贵州央扩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位姓郑的负责人电话。
“他们购买的是期房,出现面积有误差是正常的。”姓郑的负责人说,业主反映的情况存在,目前,他们正在完善相关手续,希望取得业主方理解。待资金回笼以后,将退回多收的房款。“比如一些付全款的业主,我们已经退还了多收的房款。”
“希望业主支持工作,我们在积极办理中。”至于何时,能够退还格林名邸业主多收的房款,姓郑的负责人电话里表示,还不能做明确的答复。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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