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哪些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出让金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4. 关于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应该是银行优先
另外有兴趣可以看看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5. 优先受偿权是怎样规定的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物权法》、《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此外,我国法律中还在专门法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特殊的优先受偿权。
6. 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记混淆了
保全是为了防止对方将财产转移,变卖,使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
优先受偿权是指,同样是债权,但这个权利效力更高,要让这个权利人先受偿,其他权利人才行使权力。比如,两个债权,其中一个设定了抵押,那么这个抵押权人比另一个普通债权人,就同一财产,就优先受偿。
可见,这个跟保全没有任何关系。
7. 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款说明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从上面讲述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问题,我们在估价中应该重点关注法定优先受偿权中特别法定优先受偿权,而对一般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仅是估价分析时关注,程度要低一些,那为什么不将一般优先受偿权也计入估价结论呢?我大胆臆测一下,估计《指导意见》本意是想:一般法定优先受偿权大家都知道,尤其是银行在放贷时会折算一个贷款比率,而特别法定优先受偿权不是每一个人只用脑子想想都能知晓大致是哪些的,那需要估价师尽勤勉之责努力工作,去关注、函证、复核与计算才能得出结论的。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发商出售已抵押房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
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开发商造成延迟办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条例》、《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力度有限,为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且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n
9. 房屋办了他项权证优先受偿是什么意思
就像A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100万借款,B企业以一幢房屋作为抵押担保,A 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关释明:抵押合同中只有本金100万是明确具体的数额,可以进行登记,利息、罚息等为预期债权,数额具有不确定性,无法进行登记,于是在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价值为本金100万元。
现B企业逾期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A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要求享受优先受偿权,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本金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由于未作登记,因此作为一般债权进行受偿。
法院判决的依据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至此,根据现有状况,A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使得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也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或者采取什么方法使得该些费用具有还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