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买房人欠购合同约定的购房款3万元不给,怎么办
购房合同在办理贷款的时候还需要用,暂时没给是拿去办理贷款了。等贷款办理完毕就会拿回来到中介手里。
房贷办理流程和需要的资料:
基本规定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3.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
4.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6.还款方式:委托扣款、柜面还款方式。
7.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等。
8.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可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9.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
(2)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4)首付款证明材料;
(5)贷款担保材料;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客户填写并提交建行规定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贷前调查及面谈:建行与借款人面谈,进行贷前调查等。
3.贷款审批:建行进行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客户的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建行签订贷款合同。
5.贷款发放:符合条件后建行发放贷款。
6.客户还款:客户按约定按时还款。
B. 房屋买卖过程中乙方违约,甲方告乙方,甲方胜诉,乙方隔半年后讨要当初买房首付款利息
这要看合同约定内容和甲方胜诉的案子的判决内容才能判断,建议带材料找律师研究后分析。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准确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结束咨询。
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联系,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C. 拖欠购房款转为借贷
拖欠购房款,怎会转为借贷。虽然都形成债权,但债权形成原因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
拖欠房款直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即可,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D. 有完整的购房合同,拖欠房地产公司购房款被扣押房产证,是否还能拿到房产证,怎么拿
1、首先你应该找银行核实房产证是否已办理而不是开发商,因为银行是该房产的债权人,已办理的话房产证应该在银行而不是开发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在贷款结清前不会将原件交与客户),同期业主拿到房产证有可能是因为他之前采取的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清的情况;2、如未办理你可以要求银行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银行有责任)
再来说款项的事情
1、违约金和利息要看你和开发商当时的合同或协议是怎么签的,是否有涉及到违约责任及利息计算的条款,如果合同上面进行了约定,开发商是有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含利息)
题外话:房产证只是一个凭证,我国的不动产是以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而不是持有,只要你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有些地区网上也能查)查到该房产是你的名字在法律上其实就可以了
E. 关于客户买房子拖欠房款该怎么处理
处理客户买房子拖欠房款方案:
1、电话催收,提醒还款,告知客户违约后果。
2、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起诉
F. 拖欠房款怎么办
网友提问:我想请问您一个问题,就是前几年我家人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子当时是先付给房地产商几万元的预付,还欠房地产商几万,接着每个月都要还房地产商几千元的费用,连续还三年。也是在买房之后,我家租了房地产商招租的商店,当时因为他们的疏忽造成我几十万的损失,他们当时承诺赔款,可是拖了那么久,现在根本就没有赔偿的意思,就是拖着。 也就因如此我家就没在付剩下的那些欠款。如今生意又越来越淡,有一张借款的合同,上面写的是如果连续三月不还钱,就解除合同,等三年一过就要求一次性还清欠款。我也不太懂,我只想问,像我家这种情况下,如果没能一次性将欠他们的钱还清,他们有权利收回房子吗?还有,那个因为他们房子的质量造成我损失的,现在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吗?另外,这个房子每月还要还银行月供。我找房地产买房子,当时房地产商为了多卖,只要交几万元就可以入住,接着每月要还他们的房款。就是说例如有15万,我先付5万,剩下的10万我要在三年内还清。又因为租房地产商的一个门面房,因为他们门面房的质量不好造成的我的损失,他们当时承诺赔偿,可是就只是一拖再拖。如今三年要到了,我还欠他们7万元,他们有权利收回房子吗?还有,现在房子的公摊面积比买的时候多,我现在该怎么办呢。这算不算他们也违约了?可是当时他们承诺赔偿,可是现在却是一拖再拖。过了两年多了,我这就是什么证据也没有了,您看该怎么办?还有,如果他们起诉我了,我投在这个房子里也有很多钱,到时候就是什么也没有了吗?当初时他们公司的公摊面积小,可是现在公摊面积却多了很多,是应该先把欠款付清了,还是让他们把公摊面积修改好在还钱呢,因为那些欠款里就有公摊面积的差价?如果我要卖这个房子有权利吗?到时候用卖房的钱来偿还欠债?不过像这种房子有人会买吗?他这个房子质量还有些问题,住之后不久墙就裂开了,不知道算不算是房屋问题。让他先把这个公摊费用的问题和房屋的问题解决完后,我在还钱这样又可以吗? 北京律师赵亮回答:拖欠开发商的房款你们应当及时归还,有还款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房屋已经登记在你名下的情况下,产权就归你所有,开发商只能向你们主张债权,要求偿还剩余欠款,但是没有权利收回房屋。 不过如果你们拒不偿还,或者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话,那么开发商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拍卖你们的房屋还债,最终结果和收回房屋差不多。 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给你们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是不能因此拖欠房款,是两码事,不能混同。房屋质量问题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要求赔偿。 但你拖欠人家的房款,应当支付。这是两码事,不能混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话,有可能会拍卖你房屋,偿还你的债务后,剩余的归还给你。也不是什么都没有。公摊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也属于对方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但你还是应当支付欠款,也是两码事,不能混同。你有权卖方,可以用房款偿还欠款。你也可以要求先解决问题在还款,对方同意就可以,不同意你就到法院起诉。
G. 购房款纠纷
1、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向法院起诉,你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方不能胜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你们明确约定了“于2003年12月31日付清余款”,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即从2003年12月31日起计。
2、不能理解为对方一直在主张其债权,主张债权应是向债务人或仲裁部门、法院等机关明确提出还款要求。
3、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债权”(即不得申请司法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只有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才必须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履行债务(这时实际上已成立新的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起计),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就不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4、欠款利率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话,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5、不能视为你们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同意门面抵购房款。而且,你对门面享有的是物权,随时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返还门面,并给付租金。
6、从朋友的角度讲,建议你还先了解这几年的租金有多少,能抵购房款就抵了算了,不要为了几万元伤害了朋友情谊。当然,如果对方百般抵赖,不肯说收了多少租金,而且还向法院起诉的话,你可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H. 买房人拖欠房款,要打欠条。
这个房子既然已经抵押给了银行,贷款未还清,你不能再拍卖。实在要卖的话,要等他还完了银行的钱,如果你能卖的话,卖出合理价款后,把他欠你的钱留下,剩下的钱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