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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购房辞职

发布时间: 2021-11-09 01:48:22

Ⅰ 人才引进可以辞职么

人才引进也是可以辞职的,因为这也是你自己的自由。但要看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要是有期间或者是赔偿的话还是要考虑一些。

Ⅱ 杭州人才购房政策再一次收紧,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杭州人才购房政策再一次收紧买房子的时候,大多数人都要注意到购房合同签订的交房日期。其实在买房子当中都会有许多坑,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在买房子的时候毕竟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都会找来自己的亲戚帮自己参考。由于自己对房地产行业都一窍不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都会选择找更多专业人士来了解,在买房子的时候要避免许多坑,

购买顶层楼

现在的人再考虑到购买房屋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售楼员声称买顶楼的好处。但是居住久了自己也都知道顶楼有利有弊,如果经常遇到刮风下雨的天,其实房顶由于长时间暴晒和雨淋的现象,就会造成漏水的情况。售楼员会声称由物业维修,但其实物业也只不过是治标不治本。也很难帮助自己长时间的维修,在买顶楼的时候利大于弊就可以选择,但是顶楼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Ⅲ 人才引进不满5年可以辞职吗

你好,如果你是属于人才引进,那如果你签的协议里面是需要服务期满五年的,那你就不可以辞职?首先是看你们的协议,上面是如何要求的,如果上面没有要求服务期满五年,那是可以辞职

Ⅳ 公司人才公寓分来,辞职怎么办

正所谓无功不受禄,如果公司有人才公寓的福利,并且分发到你的头上,这代表了对你的能力的认可。如果你自己对未来已经有了打算,准备离开这家公司,我个人建议还是感谢公司对你的认可,但是不要接受这套公寓比较好。

Ⅳ 人才引进中辞职了怎么办

问题:我半年前通过公司办理了人才引进。前一段时间由于个人原因想离开公司,当时户口还没下来,所以想即使这个公司不能办,以后也可以通过别的公司办。但是就在提出辞职的后一天,公司通知我户口下来了,并且说如果现在不办将来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都不可能办出来了。我不知道这样的说法是不是真的,这意味着我必须为了户口继续留在公司,否则将来都没机会把户口调到上海来。现在我已经提出辞职,再撤回申请回到公司处境也很尴尬,希望大家给我点建议,谢谢!aine劳动法苑孔黎婷答复:
其次,申办人才引进手续时,在上海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后,一般不能撤消。如因特殊情况致使人才引进手续无法继续办理,必须由人才引进的申办单位向上海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由上海市人事局办理撤消手续。也就是说,你的户口不是随意可以退改的。
那么接下来就要明确公司想要如何处理你的户口!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公司办理撤销手续,不再引进你的户籍。这样做的话,你还是有机会再次通过人才引进,进入上海。未经撤消的个人无法由新的工作单位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二,公司并不撤销人才引进,而是将户籍办好,那么你的户籍会落到了公司集体户口。这样的情况下,你应该依照劳动合同的服务条款(尤其是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办理户口的约定,有则要履行协议)和离职程序,提出辞职,单位没有权利滞留离职者,也不能随意退回已落户的员工户籍,单位理应及时办理退工一切手续。一般来说,户籍脱离公司,可办理挂靠手续,将自己的户籍委托人才中心管理,待新单位办理转调手续。
所以你的情况现在还不明确。你一定和公司沟通,公司的说辞会有公司自己主观的意见,只有客观分析现实处境,才能寻求相应法规、办法来保护自己。(完)

Ⅵ 温州人才购房今年符合要求可以放弃,明年再来吗

你以为你报名就能得到吗,还要摇号的毕竟温州那么大,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也不少,你还不把握有些条件是有年龄限制的,过了或者当年去报还不一定批的下来,所以每年都报直到轮到自己才是最好的,不要发过任何一次申报机会,否则很难轮到

Ⅶ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辞职后怎么办

劳动来者辞职的,如果用人自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标准以及相关事项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购房补贴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购房补贴。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Ⅷ 办理人才引进 离职怎么办

办理人才引进,离职了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
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离职时,如果是当事人提前主动离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培训费和行业竞争协议金约定,当事人需要做适当的补偿;如果是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离职,单位需要给予当事人适当赔偿和补偿;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协商处理。
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单位不予当事人依法离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