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水北群雄并起,哪个才是购房者的优先选择
站在2019年的当下,不得不说,调控是试金石。当今郑州房地产市场的差异是不容置疑的,但东南部和西北部都有良好的房地产。比如常西湖组团的永威西郡,管南新区组团的三大神盘,还有白沙组团全款排队抢房的蓝城诚园。
金水北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这与以下事实不同:与“传统”地区不同的小区域价格稍高一些,而较大单位则更便宜。金水贝是一个更大,更贵的公寓,而且改善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这些购房者宁愿购买大型房屋来以更高的价格改善房屋,又不想考虑其他领域?因为你过着舒适的生活。这是因为由于周围的强大支持和资源,生活方式很难放弃。这里有良好的教育资源,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便利的交通,方便的工作以及美味的餐厅和热汤。这就是为什么金水北是世界上最好的。
B. 买房你有优先购买权吗哪些情况有优先权
1、出租人的售房行为是发生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条件下谈优先权
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与购房者给出相同的条件,比如说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相同,这不意味着价格或者其它条件的优惠。
3、规定期限内表达购买意愿
如果承租人有购房的意愿,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出租人提出来,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会丧失。
C. 买房的顺序
在寸土寸金的当下,买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慎重再慎重,这买房子的步骤更要清楚。今日就由PChouse为你解答买房子步骤有哪些。
1、选择楼盘
通常情况下,有实力、口碑好的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品质相对更有保障。在同一区域连续成功开发的楼盘,也可以优先考虑,因为此类楼盘通常资源整合度高,配套较完善。
2、查验五证
五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和基础,五证不全的房子,购买起来风险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钱房两空。特别提醒大家:查验五证时最好查原件,因为复印件比较容易被做手脚;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查验五证,购房者则至少要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
3、签订合同
由于买卖双方在购房知识方面的不对等,使得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各项条款和补充协议。
4、交房入住
在交房时大家需要查验"两书"。"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尤为重要。
5、办理过户
很多朋友在拿到房门钥匙后就以为买房的历程到此结束了,其实不然,在交房后大家应该要及时要求开发商或者卖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有真正拿到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书,这套房屋的产权才真正属于您的。
D. 建筑工程价款和购房者的债权哪个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人认为是法定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比如银行的抵押权,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也部分是为了保护建筑企业中农民工的权利。但是当这种优先权和购房者的债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哪个为优先?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把购房者分为消费者和非消费者:
一、购房者不属于消费者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所称的消费者应当就是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因经营性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不属于消费者,因此沈律师认为购买写字楼、商铺的购房者、公司企业购买住宅的。购买个人商品房用于出租收益、个人炒卖商品房赢利的也都不属于消费者,不过这些人和普通个人消费者难以区别,所以没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也划入消费者行列。非消费者的购房者的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的,因为后者的优先权由法律规定,大于普通抵押权、债权,发生冲突时候以后者为先。
二、购房者属于消费者的情况
建筑工程价款属于经营性权利,而消费者购房的债权属于生存权利,生存权应当大于经营权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不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师提示此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过户,房屋仍然归开发商名下,法定抵押权依然存在,消费者的权利能否优于法定抵押权就要依据房款缴纳的情况而定:
对于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障。
对于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建筑工程价款可以优先拍卖房地产得到受偿,购房者已经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价款受偿前退还?应当认为在工程款之后,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大部分的分界线标准 。“大部分款项”的概念是指超过房屋总价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项。律师查阅资料后发现有的判例中认为“大多数”是大于50%,不过沈律师提示立法并没有作出具体比例的规定 ,可能在个别的案件中会有例外。
三、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可以对抗建筑工程款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要求预售合同订立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一般认为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4条:“承包人对于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不过该条款最终没有作为司法解释条款。
E.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述购房者的优先受偿权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上海高院的一个批复已经明确,购房者对房屋的权利强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务工作中,更多是对购房者界定的问题。对于办理了产权证、预售备案登记证的购房者,应该对房屋享有优先权利。对于只是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网签了合同,没有备案登记的购房者,如果不能证明购房者付清价款,一般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F. 什么情况下买房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
选购房产的过程中,你也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你先预定的房子,最后却被别人给买走了,原因是他有优先购买权。可是买房子不是有个先来后到吗?凭什么要等别人不想买了,我才可以买?那什么是房屋优先购买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房屋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哪些人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类人: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出卖人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如果在卖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卖人与其他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二类人: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签定合同、过户都需要房屋共有人签字,或者出具房屋出卖的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类人:公有旧房原住户
法律法规: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第四类人:原产权单位
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出卖人需要先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出卖房屋。
法律法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
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
如果遇到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民法学界通用的做法。
注意事项二: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那所谓的“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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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小区交房,是安置户优先还是购房户优先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H. 先给银行还是购房人,购房人是否有优先权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并非必然将来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只有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所有权,也才能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