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看房协议书和居间合同分别是什么东西啊,为什么去中介都会涉及到这两种东西签这两种东西的目的是什么
1、看房协议书,居间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
2、看房协议书,是中介与你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即他们提供房源,让你去看,不论看上与否,都要向你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目的就是收费。
3、中介合同,是通过中介介绍,出卖方与购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按约定收取你一定的中间费用。目的,也是为了收费。所不同的是,看房协议书,签订协议就收费,收费少。中介合同是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收费较高点。
B. 看房协议书
建拟定合同。
一、关键看看房协议的内容,你应当有一份,若没有,可叫对方提供。
二、,否则,你很可以有法律风险。
主要看协议书的内容,如果是提供媒介服务促使你们签订购房合同,你就需按照协议书支付中介费。但是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对待。绕开中介也有一定的理由。
C. 看房确认书样本
看房协议书编号: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受托人: 店(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双方达成如下看房协议:看房协议书范本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源具体地址如下:具体地址: 房主确认具体地址: 房主确认二、甲方承诺,上述房源信息乃首次从乙方获取,如果成交,根据XX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则甲方按 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三、乙方承诺免费带甲方看房并向其提供房产过户相关政策的咨询。四、违约责任:甲方(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乙方所提供之看房信息与房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亦不得就同一房屋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如果违反本协议,甲方必须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五、甲乙双方已阅读并接受各自权利与义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甲方电话: 经办人:日期: 年 月 日
D. 看房为什么需要签看房协议书
每个中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谓的看房协议是中介自己规定的专,这个并不是什么硬性要求。属
签订看房协议主要是他们一想多收集一些客户资料,方便日后联系跟踪客户群;二是怕你一旦看上房子,私自联系业主,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
E. 签了中介的看房协议书,后通过网络知道了房主的联系方式,这样自己和房主签可以吗
如果你自己独自和网上的业主联系,那么事后中介知道 了、你可能面临一些日常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你是通过中介最初接触的该物业、那么他们是有付出一定的精力去帮你寻找合适的房源。如果可以还是走正常程序~~这样以后你住在心仪的房子里也不会感到有什么让你担忧的了·~~~
F. 谁有看房协议书样本
我这有一份,供参考:
甲方:
乙方:(中介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并承诺乙方促成交易时支付服务报酬给乙方。
二、房产概况:
甲方需购买位于 市 区 的房产。
出售报价 万元,面积 平方米,是否装修 ,乙方信息编号 。
三、报酬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买卖交易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 %作为服务报酬,甲方须在签订<<再交易住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如甲方或甲方的直系亲属私自与乙方客户进行买卖交易,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中出售报价的 %。
如乙方私自赚取差价,须退还服务报酬并支付赔偿金给甲方,金额为差价的二倍。
五、其它事项: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证件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每个中介的看房协议可能不完全一样,但是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防止私交,如果你签了这么一个协议再与房东私下签订合同,那么中介是有权利通过法律追回应得的报酬的
G. 被中介骗签看房协议书,有录音证明,是否协议无
看房协议书没有意义。因为,看房不需要付钱,想买看看也无妨,不想买,别人怎么骗也无用。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H. 关于通过中介买二手房签的看房协议的问题
那叫看房确认书。内容多为:三到六个月内,看房人及其亲属,不得私自与所看房源的业主私自交易,否则全额支付中介费等等条款。有的看房确认书很正规,除了看房人签字以外,还得留电话号码hi身份证号码,目的就是防止跳单,这是中介自认为可以自我保护的一个办法,实际上没有什么用。现在的房源基本都是公开的,甲有乙有丙也有,我提出的条件,甲中介办不到,而乙中介办到了,我就和乙中介签合同。没有规定跟甲中介看房,就得在他家签约。北京有很多这样的案例,都是中介输了。
I. 买房中介让客户签订的看房协议书是否是有效率的
我查了下LZ提到的看房协议书,LZ应该指的是这一条款:“甲方(包括甲方的代理人、亲属及朋友)自看该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以任何理由,不通过乙方,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无论是中介或个人)而与乙方提供的该房屋业主达成交易,购买或租赁成交该房屋,一经查实则视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即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没接触过实务中这类案件,说说自己的想法,仅供参考。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所以从定义和特征来看,该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是,霸王条款不等同于无效条款。首先,从合同整体效力来说,客户作为一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签字的时候,应视为他已对协议书的全部内容知晓。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阅读条款,事后说自己不知道有相关内容的主张,是不会影响到合同整体的有效性的。第二,个别条款的效力不会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即便该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会侵害到客户的合法权益,那产生纠纷时会针对该条款的效力来解决纠纷,而不会认定整个协议书无效。第三,该条款类似“竞业限制”条款,有保护中介商业秘密的意图。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意图本身合理合法。只是在条款中过分剥夺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比如关于六个月的时间限定过长、关于违约金的设定过高,这些在解决纠纷时都可以作为客户保护自己权益时的论点。从中介的角度来讲,该条款并没有概括的设定客户不许再找其他中介,而是将标的限制在了“该房屋”,这点可以看出中介并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通过他们解决房屋需求的故意,单从这点来讲,该条款 不会被认定为当然无效的。我的意见是,客户在与中介签订任何协议前都应当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对自己有疑问有异议的条款,要积极与中介沟通要求修改,否则就不签,一般中介都会作出一定让步的。如果中介在签订协议后消极对待客户,那客户可以根据中介的行为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甚至解除中介合同。中介毕竟还是希望能促成交易的,消极服务应该只是个别服务人员的问题,只要客户积极沟通解决,相信还是可以避免闹到法院的。如果闹到法院,也不用害怕,就像我上面说的,就算是合同有效,但霸王条款中对客户的过分限制,法官也不会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