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品限购算不算违规 (不是房子)
只要出售方不违反国家规定,行业规定,不以商品数量少而恶意涨价,限购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不算违规。
Ⅱ 法官利用职务为被限购房屋人员判决过户是不是违法行为
不违法,只要你对于判决不服,判决书下达后十五天内你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
Ⅲ 郑州市对开发商违规限购政策卖房如何处罚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布通知,披露《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这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中,对开发商未批先建、无证预售、强制交房等行为,根据其违法程度轻重,列出详细处罚条款。
关注2:强制交房类
重重重拳出击,谁敢不验收备案?
房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千秋大业,马虎不得,不备案就交房,处罚力度也颇为严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且看分级表格:
我们最后分析一下,事实上,不难发现zf实际上已经下了壮士断腕的决心来控制房价上涨:
1、土地财政不复存在。土地财政就如同一个脓包一样,必须早日挤破,从而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经济改革。
“限地价、竞房价”政策已经快两年了,郑州出让的那么多土地,尤其是北龙湖,相比政策出台之前,得少卖多少钱啊!
ZF都“自断财路”了,开发企业还想在房价上做手脚,偷偷涨价,ZF能答应吗?
2、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必然形成。在长效机制没有形成之前,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是无奈做法,也是最见效的。今后,房产税、租购并举、多渠道供给、多渠道保障……都是属于长效机制。今天的调控局面,在将来,将会是一种常态化。
3、购房者无需饥不择食。在实际交易中,不少置业顾问称,现在ZF把房价打压住,强制不上上涨,一两年后财政顶不住了,调控自然解除,到时候房价会迎来报复性上涨。
实际上在全国来讲,上半年全国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布近200次 ,比去年同期多出65%。限购、限贷、限离、限售、限价、限签、限商……指不定以后还有更多的限X。
越来越严的政策环境下,哪来的勇气说放松呢?因此,消费者无需为了抢在限购松绑前而饥不择食的买房。
附《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文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轻微违法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①全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 万元罚款;
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三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5 万元罚款。
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两个(含两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9 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轻微违法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①全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6 万元罚款;
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三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7 万元罚款。
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两个(含两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7.9 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严重违法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①全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8 万元罚款,
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三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9 万元罚款。
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两个(含两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罚款。
④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轻微违法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一般违法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①全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1%以下的罚款。
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三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1%以上0.3%以下的罚款。
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两个(含两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严重违法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①全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三个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
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两个(含两个)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④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9.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1.暂不能开工的空地,超过三个月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Ⅳ 宁波扩大住房限购区域 已有4座被约谈城市出台新政加码楼市调控
在被住建部约谈后,4月16日晚,宁波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根据《通知》,宁波通过扩大限购区域、加强住房交易管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等方式,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方针。
自4月8日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后,东莞、宁波先后加码楼市调控政策。而在约谈的前几日,广州、合肥也出台了楼市新政。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5座被约谈城市中,仅南通尚未出台楼市新政。
住房限购区域扩围,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
根据《通知》,宁波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需同时执行限售政策。与此同时,申请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或者申请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扩大为市六区。
4月16日晚间,宁波六部门联合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其中住房限购区域扩大。
除了限购区域扩围外,宁波企业购房行为也被严格规范。《通知》提到,企业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等项目除外。
一方面,扩大限购区域范围,严格控制“炒房热”,另一方面宁波新政也提到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通知》指出,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面积在近5年平均供应土地面积基础上增加12%以上;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
值得关注的是,在抑制炒房、引导市场预期上,宁波新政聚焦多个方面内容,诸如加强对二手房挂牌价格的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异常房源;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同时,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购房人缴纳契税,家庭住房套数的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
对于购房契税核查范围的变化,严跃进认为,此举具有很大的创新性,“就这两年各地政策调控看,契税政策收紧的案例很少,所以宁波的政策有很多启发。通过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的扩大,将使得部分家庭首套房持有变为二套房持有,其税费缴纳成本将增加,即无法享受首套房的优惠。这样自然也会抑制炒房需求。”
此外,宁波新政还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操控认筹比例、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强网络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等等。
宁波房价涨幅位居70城前列,去年两次升级调控
被“约谈”背后,宁波房价涨幅明显引人关注。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3月,宁波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8%,70城中排名第3位;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8%,70城中排名第6位。而在2月份,宁波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7%,70城中排名第6位;同比上涨10.1%,70城中排名第2位,仅次于深圳。
事实上,自从去年以来,宁波房地产市场就呈现较热状态。2020年6月的密集土拍,宁波楼市各大板块地价刷新纪录。与此同时,大批新盘扎堆在2020年年中入市,“抢房”声音不断。在二手房市场,2020年上半年,宁波多个月份价格涨幅位居70城前列。
包括宁波在内的热点城市楼市偏热,也引起了监管层注意。去年7月24日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沈阳、成都、宁波、长沙等10个城市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这次房地产座谈会也释放出重要信号,坚持“房住不炒”,对于房地产市场较热的城市,将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降温楼市。
事实上,在参加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之前不久,宁波就已经升级了调控政策。2020年7月6日,宁波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调整限购区域范围、强化金融政策监管、保障自住住房需求以及强化市场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十条”新政,对当前偏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
2020年年底,宁波再次加码楼市调控。12月10日,宁波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从强化住房购买资格管控、加强购房合同更名及住房赠与交易管理、调整住房信贷首付比例等方面对7月份的调控新政进行了补充完善。
5座被约谈城市中,南通尚未出台新政
自4月8日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后,东莞、宁波先后加码楼市调控政策。
4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住建部门迅速行动,落实“一城一策”调控要求》,其中提到,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定“一城一策”方案,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并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等。
对于具体举措,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何绍田表示,充分评估此前调控措施实施效果,加强与土地、金融、财税等部门联动,加强新建住宅价格监管和二手房交易管控,研究补齐现有政策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何绍田还提出,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公开公平销售,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茶水费”“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并且配合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深入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专项排查,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而在被约谈的前几日,广州、合肥等城市相继出台楼市调控政策。
4月2日,广州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地价、楼价与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广州新政中,人才住房满3年方可转让、定价过高项目或无法取证等政策内容引人关注。
4月5日,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学位制、二手房限购、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等八条政策,并明确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表示,4月8日住建部约谈的5个城市,均为近期市场热度较、房价涨幅或地价涨幅较高的城市,这几个城市市场情绪和预期明显不稳。
对于住建部的约谈,陈文静认为,这与前几个月政府督导热点城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不同,本次“约谈”叠加两个“切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也体现出中央调控态度的进一步严厉。
对于政策方向和走势,陈文静也指出,将在以下方面继续跟进,人口、土地与住房联动机制的完善,调控政策与人口落户、义务教育等的统筹协调,二手房交易管理的强化等方面,其中土地与住房的联动,一方面体现在供求关系上,重点城市土地供应量将继续加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地价与房价的联动上,土地端限价将成为更多城市的选择。
截至记者发稿时,4月8日被住建部约谈的5座城市中,仅南通尚未出台楼市新政。
Ⅳ 房屋限购是什么意思限购房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地区目前限购政策如下:
京籍家庭的限购政策:北京已婚家庭只能拥有两套住宅,北京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宅;对于目前已经拥有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套数达到或超过限定套数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外埠家庭购房的限购政策:在本市尚未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北京市居住证,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北京市居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士的限购政策: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士购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该《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外个人在本市购房不再要求提交纸质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可直接通过网签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申请购房资格。资格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供《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租、售房屋审批表》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译本公证。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公司购房的限购政策是:1大陆公司在京购房不受限制(港资或者无营业执照类的政府企业除外);2、境外机构在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可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3、个体工商户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体工商户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只能出经营者(或家庭成员)房产证。
特殊:2015年8月14日晚间,北京市住建委与通州区政府联合发布限购政策,北京市户籍居民无房户,以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只能在通州购买1套商品住房。北京市户籍居民已有1套住房的,如要在通州再买房,应在通州落户3年(含)以上,或者在通州区连续3年缴纳社保或者个税。
平房不限购,可以直接网签,购入后计入拥有住房房屋套数。建委规划立项中体现为非住宅项目的商品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例如:写字楼、商业、办公、厂房、车位、配套公建、仓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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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理论上来说是有效的,在法院也有判例,但是这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过不了户,存在风险很大,建议不要购买。
Ⅶ 海南将限购是为了打击违法违规行吗
通知明确,海南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
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该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海南将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要求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该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该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通知称,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海南省政府另行制定。
海南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要强化对市县的随机抽查、定向督查和明察暗访。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海南省购房;对未完成价格备案进行销售或超出备案价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该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该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对购房资格审核不严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该通知明确,海南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根据通知,海南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指导已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发展其它产业或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内容来源于新华网
Ⅷ 宁波市的住房限购政策算不算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宁波市直辖市,无权立法。
宁波市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不限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更不是地方规章,只是规范性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