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都有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公布】
② 開發商在交房時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買房是一件大事,在交房環節,開發商應當按照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其附件中所約定的標准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之外,購房者還要知道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有以下的義務:
一、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即開發商有義務按期向購房人交付符合使用條件的商品房,其中交付使用條件即包括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也包括法定的其他交付使用條件。
二、開發商應向購房人出示該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文件
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文件一般包括建設單位(開發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竣工工程進行驗收後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而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並非強制性的交房條件,需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後方可對開發商有所要求。
三、開發商應向購房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據
對於期房來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商品房面積是根據設計圖紙測出來的,商品房建成後的實測結果與合同中約定的面積數據會有一定的差異。商品房交付時,開發商與購房人應對面積差異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另外,物業管理公司也是依據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收取物業管理費的。
四、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開發商交付房屋時若未向購房人提供上述兩項文件的,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擬交付的房屋,開發商承應擔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並由開發商賠償由此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
五、通知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並配合購房人查驗、接收房屋
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購房人發出《入住通知書》,購房人在入住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前來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商應組織相關人員配合購房人查驗、接收房屋。查驗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開發商應與購房人簽署《交付合驗單》;查驗房屋發現問題的,購房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將發現的問題告知開發商,開發商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處理購房人提出的問題,開發商延誤解決問題,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並賠償購房人的損失。
如開發商滿足了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的條件交付新建商品房的就應認定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則購房人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接收已購商品房。
如開發商未履行上述交房義務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條件,甚至可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購房人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或通過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解決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9-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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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開發商需承擔前期物業責任有哪些
一句話概括:在沒有移交給小區業主委員會之前,凡是小區里的所有公共設施專包括綠化屬的維護責任都是開發商的,要完整無損的移交出去才算完成了前期物業責任。當然,在此期間,它可聘請前期物業公司為他打理業務,但最終的責任人還是它。
④ 開發商將房產開發的責任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子公司合適嗎
開發商將房產開發的責任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子公司合適有利於發展
⑤ 物業業主開發商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物業、業主和開發商三者之間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常發生許多矛盾和糾紛,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究其原因,大多數矛盾或糾紛的產生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或發展商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不清楚。
許多業主不明確自己擁有的權力,應承擔的責任。物業管理中有著哪些法律關系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發展商將物業建成,並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後,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
2、對於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
(5)開發商責任和義務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⑥ 物業是做什麼的公司和開發商是什麼關系是一家公司嗎各承擔什麼責任和義務
開發商建完房出售出去後,交給物業公司負責日後小區的管理,如小區日後的衛生、專綠化、小區年久屬後的破舊修建等。有的開發商有自己的物業公司,有的開發商則沒有,這時開發商所建的小區就需交給別的物業公司來負責日後的管理了。
⑦ 房地產商和開發商有什麼區別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房地產商是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單位,通常指的是開發商,當然有些也有運營和物業管理,房產金融等業務,開發商就是開發房子的,都是一種公司主體。
權利是在合法的情況下營業,義務是為股東創造價值,為社會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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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開發商在保障農民工工資問題上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保證一點:無論能不能活下來,工資都會安全帶回家
⑨ 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於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