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業公司歸房管局物業科管理,管物業公司的什麼
物業公司歸房管局物業科管理,管理物業公司的資質審核、資格證年審及物業公司違反規定時的處罰等。其主要責任有以下幾點:
(1)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的制訂、起草工作;
(2)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初次審核工作;
(3)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小區服務等級的考核、評定,配合物價部門核定收費;
(4)全市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歸集和使用審核管理工作;
(5)指導監督建設單位實施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工作;
(6)指導全市物業管理企業在所轄區域內創優達標活動;
(7)指導各中心鎮管理所的物業管理工作以及白蟻的預防滅治工作。
(1)玄武區物業科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㈡ 南京玄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南京玄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1995-05-16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南京市玄武區演武廳1號。
南京玄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201022496679274,企業法人王恩法,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南京玄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物業管理;水電安裝;室內裝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南京玄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外投資1家公司,具有6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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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物業科是干什麼的
公司的物業科處理投訴,管理下屬物業管理處,統計收繳率,審核項目合同的
㈣ 物業公司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物業公司歸房管局下屬的物管科管理。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職責是監督物業公司管理及收費,物業公司的注冊,負責擬定全市物業管理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查或審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指導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公司,受理業主委員會的投訴。
房管局:
房管局,是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公房的管理、修繕改造和房租收繳的機構。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㈤ 請將各地市房管局物業科的聯系電話及聯系人告訴我嗎
如果有也是大多數信息不對的。
㈥ 街道辦事處能否成立物業管理指導科
我們國家實行二級政府三級管理,三級就是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是政府的派出機構,此派出機構什麼事都要插一腳,物業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是房地產行政部門,也是政府機構,還有對物業管理的行業指導單位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執行比較權威,在幾年前許多鄉鎮、街道辦事處成立了此機構,基層還有居委會監督物業,物業公司好比有三個婆婆,開發商、業主委員會、居委會三個媽,物業管理指導科的工作人員對物業管理條例的理解是二把刀,業務上受房地產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指導,行政上受鄉鎮、街道辦事處領導,很容易受他們上級領導為了他們的利益進行行政干預違法管理,也是多頭管理,物業公司誰也不能得罪,只能忍氣吞聲,老大多了要翻船,美其名曰相互監督,安排一些無法安排崗位的人員進科室享受待遇罷了,小區物業管理的重大事情不僅叫上房管部門,還要叫上他們,否則他們就不高興,如果讓他們配合解決社會矛盾,此科室還不如與他們平級的市政科,我的觀點,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機構已經很臃腫,沒有必要再成立該科室了。
㈦ 小區物業屬於那個管理部門
物業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地方是房管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有的地方叫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比如:北京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 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的十種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等不同的處理措施。
(7)玄武區物業科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