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仲裁書當初法院採取郵政送達到對方小區物業,顯示簽收,後來我就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是一段時間後
把錢給你什麼都好辦
② 勞動仲裁書怎麼寫我在新鄉市步行街物業做保法工八個月,現在公司單方不給續簽合同,並且還從最後一個月工
剛好我最近剛弄完.分享給你吧..記得請求復印3份..工作證明的復印一份. 仲裁請求: 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年 月 日起建立勞動關系,至年 月日止; 二、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元; 三、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高溫津貼元; 四、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元; 五、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XXXX 元; 六、請求裁令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工作服)押金元/畢業證/學位證; 七、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未購買社保、未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元; 八、請求裁令被申請人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上述第項至第項申請請求金額共計元。 事實與理由: (事實與理由部分,應當緊扣仲裁請求簡要說明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 「申請人於年月日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或「申請人於年月日起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任一職,但至今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要求法定節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請人未依據法律規定額外支付3倍工資…….在申請人工作過程中,被申請人未依據國家法律規定支付高溫津貼……(勞動合同的履行)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未與申請人協商,擅自將申請人崗位從廣州調至北京……(勞動合同的變更)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請人工作未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或「年月日,申請人因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依法提前N天向被申請人提出辭職」或「年月日,申請人因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未依法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等原因委託律師向被申請人發函解除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解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市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200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2015年6月至2015年6月加班費共54455.15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費24893.7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223.44元;。 以上二項合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1995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2015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2015年6月至2015年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准。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940元(2015年7月1日雙方協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940元)為基數計算,2015年6月至2015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個小時*4周*12個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個小時*3天*12個月*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於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於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職工到用人單位工作後未簽訂勞動合同,但2個月未滿即離職。在這種情況下,雙倍工資如何計算呢? 【案例】 2011年5月4日,張某經過招聘到濟南市某機械設備公司從事人事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設備公司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約定張某每月工資2500元。2011年6月22日,張某與設備公司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後離開單位。2011年6月1~22日期間,張某正常工作15天,6月4~22日期間,正常工作12天。2011年8月28日,張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設備公司支付2011年6月1~22日的工資156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000元。仲裁委經審理,裁決設備公司支付張某2011年6月4~2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79.31元、2011年6月1~21日期間的工資1724.14元。設備公司不服,訴至歷城區法院。 【解析】 法院認為,2011年5月4日至6月22日期間,設備公司與張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張某2011年6月1~22日為設備公司提供了正常勞動,設備公司應按雙方約定的每月工資2500元支付張某上述期間的工資1724.14元(2500元÷21.75天×15天)。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設備公司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張某2010年6月4~22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379.31元(2500元÷21.75天×12天)。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設備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2011年6月1~22日期間的工資1724.14元、2011年6月4~22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379.31元。
③ 物業管理糾紛的仲裁解決案例
一是自願性
一項糾紛產生後,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和哪個實體法,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故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是專業性
由於仲裁對象多為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常常涉及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問題,所以,各仲裁委員會都擁有分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而仲裁員一般都是各行業的專家,這樣就能保證仲裁的專業權威性。
三是國際性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我國加入WTO,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都具有更多的國際性因素。特別是仲裁國外執行方面的優勢是法院所不具有的。
四是靈活性
仲裁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很多環節在協商的基礎上可被簡化,仲裁文書在格式和內容上都可以較為靈活的處理。不實行地域或級別管轄。在代理人方面的規定也較法院寬松。
五是保密性
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原則,仲裁員、仲裁庭秘書都負有保密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六是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迅速解決。
七是經濟性
具體表現在時間的節省導致費用節省;仲裁收費相對較低;由仲裁引起的商業損失較少。
八是獨立性 法律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獨立進行,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也不受仲裁機構干涉。
④ 這樣的物業我們不願交費,物業申請仲裁立案了
物業服務不達標,不能拒交物業費。
業主可以起訴物業公司,版物業公司也權可以起訴業主。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系是合同關系,業主聘請物業公司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的。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在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業主有權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用,並有權提出賠償請求。
⑤ 民事仲裁書物業費糾紛,業主有原因不交,如何應訴
可以提供證據,然後調解的時候拿出來
⑥ 收到物業仲裁通知書怎麼辦
執行
如果是物業費的問題就是繳納物業費
如果有其它糾紛應另行主張證據上訴
但不是拒交物業費
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
⑦ 被物業公司申請仲裁該如何對付
收到仲裁通知書沒?收到了就按照規定時間帶著相關材料去應對仲裁唄,還能怎麼對付,不去就等於認輸,人家說什麼就是什麼
⑧ 什麼是物業管理協議仲裁物業管理協議仲裁一般應包括哪幾項內容
物業管理協議仲裁,即在物業管理合同或協議中,把雙方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機回構,約定為仲裁答委(當然也可約定為法院)。
合同中條款若有違反,均可依據管轄條款提交仲裁委。包括因服務不到位導致的物業費糾紛、因違反合同約定導致的人身、財產糾紛,因公共區域的使用、維護導致的糾紛;因維修資金的使用導致的糾紛等。
仲裁的特點是雙方可以在仲裁員花名冊中自己選擇仲裁員,仲裁員一般都具有專業背景,這一點比法院要專業一些。而且仲裁是一錘定音的,審理速度也比法院快。
⑨ 哪位幫忙分析一下我寫的這份仲裁申訴書可不可以 還有哪不足或者需要修改的~
對你的申請書,重點需要提示如下內容:
1、保險問題,目前一般仲裁不予受理,需要到社保部門反映情況,予以解決,如情況屬實一般會給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2、對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事宜進行明確。
3、如系因公司未繳納保險而提起解除合同關系的,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實際工作年限進行。如現在尚未解除合同,依照截至日期為2010年10月17日,應當是4.5個月本人平均工資。
4、其他一些時間書寫方面需要注意的前後銜接,不要申請事項重疊等,就不再一一列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⑩ 因態度差拒交物業費,物業申請仲裁,該怎麼辦
1、「執照上赫然印著「三級」。三級的標準是什麼?是運作一年評為優秀企業的!」:
(1)你是否應當交物業費,與物業選聘程序是否合法有關系。
(2)物業選聘程序,初期由開發商選定,如果業主對開發商選定的物業公司不滿意、或是對其資質有懷疑的:可以經業主委員會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因態度差拒交物業費」:
(1)關鍵是,你們有什麼證據能證明物業工作人員態度差?有錄音、錄像、證人,還是到仲裁庭後物業的人員會承認?
(2)如果有證據證明物業的人說「什麼都不管」、態度極差:你們無過錯,導致物業費不能正常及時繳納的,過錯在物業方,仲裁的結果最多也就是讓你們按物業規定繳費而已,而且你們還有權要求物業解釋收費規定的條款。
(3)如果你們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多次派多人收費你們拒交,仲裁的結果有可能讓你們補繳、同時還可能讓交滯納金或賠償延期繳納的違約損失。
3、「後物業去仲裁申請立案了,仲裁的人來我家讓簽一個什麼協議,選定仲裁人,我對這方面實在不了解」:
(1)不太清楚物業的人是去申請了仲裁還是去法院起訴了?如果是仲裁,應當有雙方簽定的仲裁協議才可以,或者你們購房時在購房合同中有業主同意有糾紛提交仲裁的條款?如果,沒有雙方簽字的仲裁協議或是仲裁條款,仲裁委無權管轄,你們可以不理。但如果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你方應積極收集證據參與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以你的購房合同中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為基礎分析:現在應是讓你們和物業一起去選定仲裁員,應當到仲裁委了解一下仲裁員的名單,選擇一個你們信得過的仲裁員。如果你們不去,物業選定一個仲裁員或是不選,會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員,可能會對你們不利。
4、「我們該怎麼辦能維護我們的權利?」:
(1)查看一下你們的購房協議或合同,或者你們簽的與物業的服務合同,看其中是否有雙方同意糾紛提交仲裁的條款。
(2)如果有以上條款,就去仲裁委選定一個仲裁員,然後回家收集證據證明物業態度太差、服務太差、資質有假等,總之要找到能證明你不是無故拒交物業費的證據。
(3)按仲裁委的通知參加仲裁,如果你們有自己的主張,還可以在仲裁時提出反請求,比如要求物業解釋清楚收費項目及依據、端正服務態度、向業主賠禮道歉等。
(4)請學習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建議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在網路搜索,網路或網路言文庫中都有。
5、「我們真的不希望這樣的人承包我們小區的物業,當初簽沒簽什麼合同,和誰簽的,我們也不知道。拒交物業費的原因是對方態度惡劣,後來據我所知物業老闆和多家住戶發生沖突。物業費貴,物業本身卻不符合三級標准,還有救市物業老闆的態度問題。很多住戶都在聲討。但我們家這種情況對我們來說有利嗎?到底該怎麼做呢?」:
那就聯合專有面積超過一半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解除與物業的合同,重新選聘合適的物業公司。一家一戶以不交物業費的形式抗爭,沒有太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