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起訴開發商一房多賣的話,從起訴到裁決,一般需要多久,會不會得很長時間,到時候官司贏了,人跑了
關於訴訟的周期:
1、如果房子的標的價款不大,法院會採用一個法官審理的簡易程序,那麼從回起訴到判決,答一般會6個月左右判決下來的。
2、如果標的價款大,法院就會採用三個法官的普通程序審理,一般需要6個月以上甚至一年左右。
3、當然上述兩種情況是一般情況,如果雙方在官司過程中,雙方協商調解了,時間就會快很多的。
4、如果是判決下來後,可能還需要強制執行的,一般也需要6個月甚至一年左右時間。
現在很多的樓盤交房後房產證遲遲不能下來,因為房子的很多問題,達不到國家的相關規定規程。
③ 開發商多次被報警會有什麼後果
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開發商 工程可能是要停工 他可能是什麼地方違違法了 可能是有些動遷戶錢沒給夠 所以人家報警
④ 請問起訴房地產開發商費用大概是多少
你好:
根據你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准,開發商延期交房,屬於違約行為,而且現在已經超過一年的時間了,嚴重違約,你可以要求退房,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你的實際損失。
如果開發商根本沒有開發該地塊的審批手續及項目的話,屬於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要求退一賠一。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准備好雙方的身份證明及當時簽訂的合同,去法院就可以了。如果不請律師的話,只要支付訴訟費,訴訟費是根據你要求賠償的金額來計算的。訴訟標的為32萬的話,訴訟費是6100元。
⑤ 開發商多次違約,拒不承擔責任。
可依據第二次協議起訴開發商違約,要求履行協議並賠償。
⑥ 法院起訴開發商多久可以開
1、人民法院來收到起訴狀自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⑦ 起訴開發商集體起訴好還是個人起訴好
一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約定開發商延遲交房應付的違約責任,你回們可以起訴要求答開發商履行交房義務,承擔違約責任。在起訴前,你們可將3%的房款匯至開發商的賬戶,也可以至當地公證機關進行提存,並通知開發商。聯絡和你一樣情況的其他業主,一起進行,人多力量大,可以促進事情的進行。
⑧ 買房子與開發商之間有糾紛
1、面積少了1個平米多,面積差異應該在3%以內,屬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開發商只退差價是合理合法的。
2、你說按揭貸款多辦,銀行要退錢給你,這個問題也不存在。舉例來說:你的房子100平方米,單價4200元,總價42萬元,你首付13萬元,辦理按揭貸款29萬元,現在少了2個平方,開發商退給你8400元,你實際支付了411600元,你沒多付總額咋能叫銀行退錢呢?!
3、至於契稅,我們這里是由開發商預收,按實際權證面積所開發票的金額代業主繳納,開發商憑契稅發票與業主結算,對預收的契稅實行多退少補。不知你們那裡是如何辦理的?你有否拿到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發票——金額與你預繳的一致,還是比預繳的少,如少了,開發商應退給你差額;如沒少,差額也只有75.9-227.7元,這點錢跟開發商總是好解決的,沒必要搞得很復雜。
順便說一句,對商品房面積的計算,房管部門和開發商都很重視,國家有專門的計算規則,一般都通過開發商自算、專門機構預測和實測才出的結果,可以說商品房的權證面積很少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一致的——主要出在公攤面積計算上有差異。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有其他問題盡管提出追問,本人盡自己掌握的知識給你作答。
⑨ 開發商不安規劃圖施工,多了3個違章建築。開發商會受到什麼處罰
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劃圖施工,如果沒有人舉報,開發商通過協調,補交一些回費用就可以搞定,一般不會有答什麼影響。如果有人舉報,而且事實確鑿,首先是所建設的房屋無法進行規劃驗收,沒有進行規劃驗收的,就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這對於開發商來說是致命的。因為購房者拿不到產權證肯定會鬧事,政府就會出面解決,開發商可能就會被重罰。你的維權,首先應把事實弄清楚,看看開發商是不是已經把事情擺平了,這可以到當地市一級的規劃局查詢,然後再做定奪,不要做無用功。
⑩ 起訴開發商需要多少費用
經濟類的訴訟費用以訴訟標的為計算訴訟費用的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