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公司有權阻止業主安裝防盜窗嗎
一般新式小區不讓安裝外凸式防盜網的,影響城市美觀,具有安全隱患。
2. 剛買的新房物業卻不允許安裝防盜窗,怎麼辦
現在的房價,想想都讓人感覺到頭痛,可是為了孩子以後的上學問題,還是得掏出多年積攢的老本,購置了一套學區房。
房子是15樓,從買來到裝修已經幾個月了,眼看用不了多久就可以入住了,可是現在有個鬧心的事,小區的物業不允許安裝防盜窗。
我們不為了防盜,防止孩子爬床意外墜落也不行?朋友們,你們買高層的房子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嗎?該怎麼辦呢?
3. 物業有沒有權利不讓業主安裝防盜窗
一般和物業簽訂的協議里會有寫,不讓安裝外凸式防盜網,影響城市美觀,新型隱形防盜窗還是讓裝的。
4. 各位鄰居,物業不讓裝防盜窗怎麼解決防盜問題
物業為了樓體的外觀美觀,一般是不允許業主私自加裝防盜窗的。現在有一種可以安裝在玻璃窗內側的防盜窗,要是你實在想裝的話,可以看一下那種的。
5. 物業公司有沒有權利限制業主安裝隱形防盜窗
如果不在外牆施工,不影響外觀和建築安全的情況下你安個火車頭他都無權管
所以,你先再跟他們溝通下吧。
如果不行就向有關部門和媒體求助。
6. 物業不讓陽台防盜窗安裝在窗戶外面怎麼辦
房屋的陽台及露台是否應當封閉,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包括相鄰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主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於陽台及露台的使用及外觀具有處分權。防盜窗問題與此類似,可以類推,是否安裝防盜窗應該由業主說了算。
如果,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並沒有對「封閉陽台、露台」作出禁止性規定。物業公司不應當在業主購房後,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中增設禁止性規定。即便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包含有禁止封閉陽台、露台的規定,但如果建設單位未將該條款納入售房合同中,並得到業主的明示承諾,該條款對業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保持小區的整體美觀,當然是為了全體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但是,如何保持小區整體美觀,不是物業說了算的,而是應該由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因為物業只是「管家」,全體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裝了防盜窗是否就破壞小區整體美觀,當然應該由主人說了算。如果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法定程序制訂《業主公約》,規定小區內不準裝防盜窗、不準封陽台。個別想裝防盜窗的業主只能少數服從多數。哪怕《業主公約》規定小區A門只准進,B門只准出;哪怕規定:全體業主不準把衣服晾到陽台上,只要是《業主公約》中的約定就要遵守。《業主公約》相當於小區內部的法律,全體業主都不能違反。
但如果《業主公約》中對此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民法通則,業主有權對自己擁有的房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基本權利。也就是有權裝防盜窗。不過,業主安裝防盜窗,也不是可以「隨心所欲」的。業主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是有限制的,具體說就是不能違反城市管理、規劃等部門的規定,不能影響鄰居的通風和採光,不能給鄰居造成安全隱患。只要排除了以上限制性條件,業主為什麼不能裝呢?!
首先,物業是由全體業主聘請來的管家,是請來執行全體業主發出的「決定和命令」的。「管家」無權越俎代庖對「主人」指手畫腳。第二,物業不是行政機關,無權制止業主裝防盜窗的行為。第三,物業由於起訴主體不適合,也無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業主拆除防盜窗,有權起訴業主的只有業主委員會
7. 物業有沒有權利不讓業主安裝防盜窗
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利不讓業主安裝防盜窗
第一: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回,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答以外的共有部分,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如果業主在陽台以外的位置安裝防盜窗,佔用了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屬於違法建設行為,違反了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有的業主安裝的防盜窗不是明顯外置的,但是也違反有些地方對建築物外立面統一的規定;除非建築物本身已經封閉陽台,且防盜窗在室內位置)
第二:解決方法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之間是物業服務關系,物業公司的「制止」,更多地應當理解為義務,而非權利,而且「制止」的手段應當理解為勸說、勸阻,並無「強行拆除」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8. 小區物業不讓在窗外安裝防盜網合理嗎
合理不合理不是我們說的算,也不是物業公司說的算,看政府部門是否有相關政策【如創文明城市之類的不可隨意安裝】和物業公司不可安裝防盜窗出示的文件!
9. 物業不讓裝防盜網,居民該怎麼辦
講的是某小區居民家中被盜,於是起訴物業公司,稱物業公司在居民入住時不允許居民朝南窗安裝防盜網所致。法院最終判決居民敗訴。理由盜賊才是盜竊案的侵僅人,物業在管理小區治安方面已作了自己應作的工作,既設置了門崗,又進行了必要的巡視,而保安服務僅僅是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而實施的防範性安全保衛活動,不是針對保證業主個人和家庭安全的個人安保。所以被告在原告家因入室盜竊的財產侵害中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法院這么判是沒有錯的,但我卻覺得此事沒那麼簡單。 關鍵是要看物業不允許居民安裝防盜網的決定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物業公司是居民小區的管理者,而居民才是房屋的主人。為了小區外觀的美麗而禁止居民安裝防盜網,無疑是對居民處置自己房屋權力的一種限制。它剝奪了小區居民提高防盜能力、預防屋內的孩子失足摔下的權力。因此,小區居民能否安裝防盜網一事以及由此帶來的後果應該由小區居民與物業雙方協商解決,而不能由物業公司單方面禁止就可以生效。 法院的判決其實迴避了物業禁止居民裝防盜網對居民防盜能力的影響這一事實。如果物業公司這種做法合法的話,物業可以做的事情就很多了:比如禁止居民在向陽的一面曬內衣,禁止居民選用不同的裝修材料諸如此類的。當然,還可以走的更遠。 而小區居民就面臨一個兩難的境地:裝防盜網違反了物業的規定;不裝的話出了事物業又不承擔責任。 該怎麼辦? 辦法還是有的,首先,當物業單方面要求居民不許裝防盜網的時候,居民要求物業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拿出穩妥可信的方案來排除危險(即有防盜的考慮,亦有防止幼童墜樓的可能)-----這個責任物業是無論如何不敢答應的。他能做的事情只有兩個:一個是以停電停水停止服務的方式強行禁止居民安裝防盜網,而這是違法的,另一個就是建議居民在室內安裝相應設施,以不影響小區外觀為限。這個建議無疑會大為限制居民的房屋使用,也沒有居民會採取這個手段。 於是,小區居民就可以將物業告上法院,或者將此事提交業委會。 問題就解決了。
10. 物業不許家裡裝防盜窗合法嗎
一、從法律地位上講,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關系是委託和受委託關系,物業公司在物回業服務的過程中,答無權對業主進行強制性的管理和制約。業主作為住宅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對住宅的陽台進行封閉或者家裝防盜窗,除非業主在施工的過程中侵害到了其他業主的利益,或違背了物業管理規約的約定。
二、物業公司可以根據小區的管理和外形美觀等各方面的需要,對業主封閉陽台或家裝的防盜窗的外觀和尺寸進行約定,但是物業公司無權要求業主將費用交到物業公司再由物業公司統一裝修。
三、物業公司提供的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是沒有約束力的,規約內容如果告知了業主,業主在知道的情況下作出承諾,就要遵守。但如果陽台封閉裝修或防盜窗由物業公司統一安裝,就意味著,物業公司放棄了規約中的規定。由此,業主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行進行裝修。
四、如果業主是在合法行使自己對房屋的裝修權利,沒有損害到其他業主的利益,物業公司阻撓或者干涉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因此給業主造成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主可以向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通過協調的方式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業主也可通過訴訟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