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業是否有權不讓業主車輛進入小區
1.
停車費可交業主委員會後統一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直接交給物業管理企業內.
2.繳費後物業無停車位容而讓業主停在與小區無相關聯系的停車場是不合法的,既
然是停在小區外的停車場則應該由該停車場收費,而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當然如果物業管理企業能提供與合同書相同的看守質量的話則可協商.
3.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是無權禁止業主車輛進入的,但是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業委會協商投訴.
② 物業不讓沒有車庫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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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③ 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利不讓業主的車輛進出小區嗎
沒有權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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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④ 物業不讓業主車進小區,業主可以報警嗎
可以的。
物業公司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雖有權對小區進行封閉式服務管理,包括對機動專車出屬入登記按序停放進行管理,但其無權對業主車輛出入小區進行限制,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管理過程中限制小區業主車輛出入小區的行為,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需要釋明的是作為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業主與物業公司,均應認識到物業管理的目的是為廣大業主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這是業主和物業公司雙方共同利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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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屬於公共區域的停車位,小區物業是沒有權利進行買賣或者出租的,除非是通過絕大部分的業主同意了,並且確定了規定該項收費的分配,部分作為小區維修基金或者公共費用補充;部分作為物業公司的人力管理成本。
不過公共道路還是歸全體業主所有,要是業主有停車需求,佔用了全體業主的權益就得繳納一定的費用,只是這個費用並不是交給物業私有,而是用在整個小區的公共服務上。
⑤ 小區物業因業主不買車位就不讓業主車輛進入小區這個可以走什麼法律程序
1、沒有這種規定。一般車輛可以進小區。但小區如果車位太緊張,小區物業可以管理車輛,防止車輛太多。
2、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的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些車位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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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⑥ 小區物業和保安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請問是否合法怎麼樣維權
物業不讓業主車進小區需看情況而定。
如果業主在小區里沒有買車位或沒有繳納租金,不版讓進小區是合法的,畢竟小權區是業主的,產權是業主的,合同約定由物業代業主管理,物業沒有侵害業主的權利,是在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反之則是不合法的。
如果偶爾有特殊情況,比如說車上有老人或者是小孩,有著急的事情或者是天氣等原因,有一些物業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是允許他們先把車開進去,但是會說趕緊出來。其實這樣的一種表現已經是非常人性化的了。作為業主來說應該去體諒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
⑦ 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
這個是合理的…
小區你沒有自己的車位、如果你開車進去了肯定要佔用別人的車位.
所以物業怕麻煩一律沒有車位的業主不能開車進小區。
⑧ 小區物業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
開玩笑,為什麼不可以。小區設計就那麼多車位,別人先進來了,後面的車輛再進就會擁堵,誰都出不去,你說物業可以不可以不讓業主車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