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查驗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准。
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一)物業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
(六)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准和規范。
第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准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准、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第二十二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後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後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它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物業交接後,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物業交接後,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並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B. 物業承接查驗一般是在什麼時候
舊物業公司走的時候要和業主委員會交接,然後新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交接
C. 物業與開發商交接需檢查什麼
物業公司對開發商所移交的物業一定要把好驗收關,否則因為把關不嚴而造成的後遺症和改造、增設工程會給物業公司帶來沉重的包袱。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接管驗收時要注重以下幾個關鍵:
1、對在前期介入階段提出的完善項目和整改意見進行復核,對尚未完善的事項,要求開發商提出的補救和解決措施並備案,(包括物管用房,專項基金,開辦費用,對外承諾的小區配套設施等敏感問題)。
2、開發商應對小區所有土建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綠化工程等主體及配套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工程負責人擴聯系電話、保修期限等內容列出清單交給物業公司。
3、將開發商施工未用完的小區建材包括各種瓷片、玻璃窗及配件等留下來備用可為以後維修減少費用。
4、凡小區採用非市面上常見的建材,設備和設施的應讓開發商或施工單位提供供貨和維修保養單位的地址、電話和聯系人。
5、驗收時注意和物管密切相關的設施和管線有無按要求做好:包括崗亭、道閘、圍欄防攀防鑽設施、清潔綠化取水用的水管介面、倒水池、垃圾收集房(含清潔工具房)、小區標識系統、單車棚、摩托車棚、汽車泊位是否足夠,設施做好與否,小區擺攤、搞社區活動、室外加工用電的預留電源插座、空調滴水、排水系統(含商鋪)等。
6、小區公共設備、設施、輔助場所(幼兒園等)、停車位、會所等產權須界定並出具相關證明(避免以後引起業主投訴、爭紛)。
……
參考物業管理網 http://www.gywygl.com/5/9417.html
D. 什麼是物業承接查驗和物業接管驗收有區別嗎
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的承接查驗。
第二節 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的承接查驗
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的承接查驗不同於新建物業的承接查驗,二者進行承接查驗的內容和重點都有一定區別。
准備工作:
符合承接查驗條件:
在物業管理機構發生更迭時,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在下列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實施承接查驗:
(1)物業的產權單位或業主大會與原有物業管理機構完全解除了物業服務合同;
(2)物業的產權單位或業主大會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
(4)物業交接查驗擴展閱讀:
查驗的方式:
1、承接查驗不同於工程項目建設的竣工驗收,是在物業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移交的物業資料,有關單項驗收報告,以及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園林綠化工程和其他公共配套設施的相關合格證明材料。
對物業公共部位配套功能設施是否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成等進行核對查驗。承接查驗還應對設施設備進行調拭和試運行,還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2、查驗的相關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供,物業管理企業主要是進行必要的復核。物業管理企業應督促建設單位盡快安排驗收。建設單位無法提供相關合格證明材料,物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重大工程缺陷,影響物業正常使用人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拒絕承接物業。
3、物業管理的承接查驗主要以核對的方式進行,在現場檢查、設備等情況下還可採用觀感查驗、使用查驗、檢測查驗和試驗查驗等具體方法進行檢查。
E. 物業承接查驗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
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四:
主要的依據是《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F. 物業的承接查驗是
當然是企業行為。這一項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重要內容。雙方還要明確查驗的內容、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的責任、應提交的資料和後期的保修責任
G. 物業承接查驗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物業承接查驗工作分為:
()物業和建設單位之間的前期承接查驗;
(2)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
第二:主要說一下物業和建設單位之間的前期承接查驗:
一: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准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三: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時:
除承接查驗以上文件資料和內容(建設單位交接給物業服務企業的文件)外,另還需要交接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公共部位的收益、業主信息等。
第四:主要的依據是《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五:另附:承接查驗注意事項:
一: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二: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