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糾紛怎麼辦
解決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
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 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1)業委會物業引沖突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公司糾紛:
(一) 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糾紛
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於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公司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不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管而不理,致使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或者,業主因為種種原因拒繳物業管理費。
這些都可能引起糾紛。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物業管理市場體制發展不成熟,主要是物業管理公司不作為導致糾紛發生,進而引發各種極端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發 [2000]26號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第一部分的規定,這類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二) 物業管理公司侵犯業主權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中,物業管理公司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因為是因為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發生,而且往往是消極侵權,所以將其單列。
第二種類型特指,物業管理公司的積極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例如侵佔業主財產,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侵佔業主共有房產等等。
這類糾紛一般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履行沒有直接關系,屬於一般侵權糾紛,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講物業管理糾紛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合同糾紛欠妥。當然,第一類和第二類往往會同時發生,出現競合的現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由選擇權。
(三) 開發商遺留問題引起的糾紛
業主入主後,還可能出現公攤面積不清、房屋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開發商在賣房過程中的許多承諾未能按時兌現……嚴格地講,這類糾紛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直接關系。
而屬於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但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是在業主入住以後出現,而且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的維護管理負有責任。
Ⅱ 如何解決當前業主委員會及居委會的矛盾
兩者合並保留其一,成立類似農村的村委會。新的業委會取代居委會,由居民選出,並接受街道領導。少一層人員成本,少一層溝通成本,少了扯皮對象認真負責
Ⅲ 業委會與居委會在為業主/居民向物業公司維權方面的各自作用、實際效果和待解決問題
物業管理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聘請,對城市住宅小區內的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開展維護、修繕、整頓服務以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作為物業合同的一項主要條款,服務收費關繫到每一個業主的切身利益,是現今物業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也是物業糾紛中涉及最多的問題。
贏利,是每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條件。而物業管理是一個微利的服務性行業,企業是否能夠正常運作,通過為業主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向業主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但目前,不少物業管理公司卻因收費難而處於虧損狀態,並直接影響到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糾紛問題
一、認清糾紛本質,找出根源
據調查顯示,開發商遺留問題,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與收費不符,社區共有財產權屬、收益等問題不明晰,是物業糾紛的三大類型。在物業管理糾紛中,有約 80% 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也就是說多數情況下是物業管理公司在替開發商承擔責任。另據網路在線調查顯示, 56.63% 業主 遇到物業糾紛時都是採取「拒交物業費」,物業糾紛案中因欠費而上訴法庭的竟高達九成。導致物業糾紛案迅速增長的有以下主要原因:其一,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長的根本原因 ; 其二,物業管理市場欠規范,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根源 ; 其三,部分物業管理公司角色錯位,服務不到位,存在物業服務質量與價格不符,是物業糾紛的核心所在 ; 其四,業主的消費觀念、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部分消費行為不規范、不文明。
二、事前積極防範,消滅導火引線
筆者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消除物業糾紛方面,需要側重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1. 提議加強物業立法。加強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建設是當務之急。目前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無法求得法律上的依據,如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問題、地下車庫、地下室等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電梯費的分擔問題等,由此也必然帶來執法環節上的不統一,應提議相關部門盡快完善。
2. 提高業主履約意識。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通過簽訂一份具體明確、內容詳盡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來規范、約束雙方的行為。但是,一些糾紛當事人缺乏起碼的法律常識,尤其缺乏合同法知識,在訂立各種服務合同時,合同應屬哪一類都沒有分清楚,以致在合同履行時發生糾紛 ; 有的糾紛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簽訂了 《 業主公約 》 、 《 物業服務合同 》 之後不認真履行,甚至故意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釀成糾紛 ; 有的糾紛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將不同主體間的法律關系相混淆,把原本不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的法律關系轉到物業管理企業而引發糾紛。例如,業主購買房屋後出現了房屋質量問題,應向售房單位追究責任,但一些業主卻找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這樣就混淆了合同關系主體,自然要發生糾紛。因此,我們應當想方設法地通過宣傳、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業主的履約意識及能力。尤其對於那些對物業管理內容確實不了解的住戶,物業管理公司更應詳盡解釋條款內容,使住戶在明確條款內容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可以有效防範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3. 規范企業自身行為。現實工作中,物業管理企業在遇到服務糾紛時,總是強調外部的原因多,強調自身的原因少。物業管理公司中的管理制度、員工素質、服務質量等,也是造成物業管理糾紛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努力加強自身建設,具備應有的物業管理資質;規范企業自身行為,重點啟動物業管理培訓工程,確保所有物業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的從業素質,通過信息交流、培訓、宣傳等工作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推進管理運作規范化,為業主提供品質到位的管理服務,否則企業很難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下去。
4. 引導業主合理預防、解決糾紛的意識。
一是做好「約在前」,加強業主對 《 業主公約 》 等公共條款的理解和遵守等問題。很多人在購房時,往往將關注點放在了購房合同上,卻忽略了對 《 業主公約 》 的了解,以致對「物業管理有哪些內容」、「小區停車位的收費標准」等問題的理解比較模糊,待到發生糾紛時才認識到購房時對相關物業管理內容的不關注,但為時已晚,只能通過「拒交物業費」的抗爭手段來維權。
二是做到「和為貴」。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起來有四種 : 自決與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有法可依之後,越來越多的業主在解決糾紛時,從傳統的行政救濟軌道轉向了求助法律。但是業主實現這些權利時卻總面臨著個體難起訴、維權成本大等難題,形成了業主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判案難」的三難局面。考慮到訴訟的時間、精力成本太高,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引導業主盡量不選擇上訴這個途徑。例如曾經有一個別墅區,由於業主對車位擠占現象不滿,與物業管理公司武力相爭,在小區內外懸掛討伐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的橫幅,甚至還砸了開發商的售樓處。開發商對此很無奈,為賣房而將房價打了八折。為此,每戶業主因房價不增反降造成的直接損失至少達 20 萬元。可見,業主維權時,可以引導其用建設性的方式,而不用破壞性的對抗形式。如果不改變維權方式,受損害的還是業主自己的權益。同樣,在物業管理發生糾紛時,物業管理公司也應避免過激行為,尤其應當明確的是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進入住戶房內強行割除防盜網、拆除隔牆及拆卸鋁合金門窗等行為,這些只會更加速矛盾糾紛的激化。因此,解決矛盾糾紛還是要「和為貴」。
三是依法維權。不論是何方違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人民法院訴訟或向有關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解決雙方糾紛將是最佳途徑。北京青春無限糾紛案的一審勝訴,告訴我們在適當的時機選擇「依法維權」是徹底解決物業糾紛(尤其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糾紛)的快捷渠道。據負責該案訴訟的楊安進律師介紹,青春無限小區是北京房開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開發的一個危改項目,業主入住一年多,開發商仍拒不辦理房屋產權證、不鋪設天然氣管道,無法開通天然氣,為此業主們依靠法律提起訴訟,進行維權。由於業主們團結一致,積極搜集證據,配合訴訟,訴訟過程極其順利,僅用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青春無限小區的業主每戶平均獲得了開發商的賠償違約金 5 萬元。這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於開發商遺留問題造成的物業糾紛,但因採取了按法律程序辦事,順利快速地解決了糾紛。總之,無論是物業管理本身,還是法律審判執行活動,都應當在合法的前提下,以人為本,維護和諧。
四是協助成立糾紛協調組織。物業管理公司應重視和發揮業主的自治自律精神。很多業主拖欠物業費與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有關,因為缺少一個代表來與另一方來商議。根據國務院 《 物業管理條例 》 規定,凡社區入住過半的就要成立業委會 ; 凡從第一個業主入住社區計起的兩年後,必須成立業委會。積極協助確立業主委員會的法人地位,有利於發揮業委會在協調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矛盾糾紛中的作用。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財務公開,但是單個業主沒有資格去物業管理公司清查帳目。只有業主委員會有資格去核實物業管理公司的財務。在此情況下,業主不積極、社區居委會不參與、街道不指導等因素還導致業主大會成立難,即使已經成立的也因為在實踐中隨意性很大,業主自律機制不完善,很容易引發矛盾糾紛。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首個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成立也是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問題的另一條好思路。
一、成因分析
物業管理收費關系的矛盾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如物業管理理論研究的落後,政府對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不當,缺乏完善的物業管理制度等等。其中,物業管理收費體制本身存在的問題尤其關鍵。
1、物業管理繳費的主體不明確
隨著物業服務種類的不斷推陳出新,接受服務的對象也由單一走向了多元,個性化特約服務已從公共性服務中游離,只提供給有特殊需求的業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當然應與公共性服務費用分離。但現有的規定沒有區分物業服務的種類,繳費的義務由具有普遍意義上的「業主」承擔,只體現出「誰享受,誰付費」的原則,導致業主常常在使用繳費和收益管理上與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矛盾。
2、物業管理收費的內容和性質不明確
現階段物業管理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於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如果物業管理公司能夠科學地計算其支出並透明地運作,那麼物業管理費將不難收取,但事實並非如此。另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過多地承擔了社會公用部門的責任,一些本應由社會公用部門向業主直接收取的費用也責令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收取,使得物業管理公司扮演了「第一催款人」的角色,客觀上容易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摩擦。
3、管理收費的標准模糊
由於現有的住房制度從福利型向市場型過渡,適應各種經濟承受能力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福利房等同時並存,使得物業管理收費的標准變的十分復雜。目前國內的物業管理收費標准主要以住宅檔次來劃分,而住宅檔次本身就是很模糊的概念,各地政府對此的規定也是不盡相同的。由於制定物業管理收費價格的渠道不一樣,沒有統一的原則,一般業主很難全面了解,在具體實行時就容易發生矛盾。
4、物業服務質量難於界定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只規定了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由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由於物業服務本身存在項目多、標准難以量化等特點,而且該行業處於發展階段,尚未形成比較合理的同一行業規范,給本來就對物業管理服務認識尚淺的業主帶來許多困惑。這些因素都容易引起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誤解,造成矛盾。
5、對服務不滿,對受約束不滿
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說到底是一種市場交易關系,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出售)約定的服務,業主向企業支付約定的費用(購買服務)。若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合格或業主認定不合格,業主最常用的抗爭手段就是拒交或拖欠費用(法律上可上升到履行合同抗辯權)。另外,作為產權人的業主,原本擁有對物業管理的決策權,但其在物業購買和使用過程中經常感受到的只是接受管理與約束。對外來的這種管理約束不滿,也是業主拒交、欠費的重要原因之一。
6、其它一些原因
如對收費標准、項目、方式等不滿。由於信息不對稱、業主自身理解的偏差和接受服務的偏好不同,加之確有物業管理企業為一己之利巧立名目亂收費的現象,業主對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項目和收費方式(預收、代收等)不滿的情況較為普遍,也會因此拒交服務費。
鄰里關系等問題引起。在不少業主的觀念里,物業管理企業是全包全管的管家,小區里諸事物業管理企業都應管好服務好。諸如樓上業主裝修引起地板漏水、滲水,樓下業主排放油煙,鄰居放音樂、裝修發出雜訊等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業主都可能歸於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好、失職,以此拒交費用。
特權思想作怪。有極少數的業主不交費用,純粹是因為特權思想作崇,這類人依仗對物業管理企業制約的特權,或與發展商的特殊關系,長時間「吃霸王餐」,賴賬不交費用。
受人傳染、唆使。業主欠費的直接結果就是導致服務項目減少或品質下降,這樣就很容易給規規矩矩交費的人找到口實,以樣學樣。也有部分小區,一些人會以種種理由唆使他人拒交物業服務費,以達到驅趕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目的。
此外還有多方面的宏觀和圍觀層面上的原因。
二、對策分析
物業管理糾紛多的根本原因在於人們對於物業管理認識不足,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而這些又是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以及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尤其是對物業管理中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不明確導致的。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建立一個完整而合理的物業管理收費體系。
1、深入了解欠費原因,加強與業主的協商溝通,依理依法說服
正如前面所說,業主欠費各有原因,企業應多走訪欠費業主,深入了解情況,針對性地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對那些不了解情況、不理解收費道理、不明白收費用場、誤解物業管理企業要為建設環節負責的欠費業主,經過解釋說服大多數是能夠改變態度的。
2、藉助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的力量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管理的協議,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按時依約交費是業主公約規定的每個業主的應盡義務。物業管理企業應充分重視業主公約的作用,宣講業主公約的精神,積極協助業主組織督促業主履行業主公約,發揮業主公約的基礎制約作用。同時,可以誠心誠意並理直氣壯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履行《物業管理條例》賦予其幫助企業追討欠費的義務。
3、爭取業主工作單位、居委會等外部因素的幫助
有時候直接出面交涉無效,另闢蹊徑效果可能截然不同。如求助於業主工作單位、居委會等外部力量的幫助,往往能使問題迎刃而解。生活中就有物業管理企業藉助於社區小學對學生的宣講追討欠費成功的例子。
4、服務項目、流程設計上力求能夠區分
如前所述,在一個物業區域,常規性的物業服務類似於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容易搭便車消費,要剔除單個搭便車消費者的成本很高。所以物業管理企業要想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對無故欠費者以有效制約,就必須在服務項目、流程設計上力求能夠區分,這樣就便於像電信服務商等一樣,一旦遇有無故或惡意欠費者,馬上即可終止對其服務。
5、改進服務、計費方式和收費辦法
即企業可以嘗試提供彈性服務項目,按項目收取服務費,公開收支賬目,給業主以更多、更靈活的選擇權和知情權,讓業主充分享受到對物業服務的控制權,從而增強交費的主動性。另外企業在具體收費服務時應及時通知,在交費時間、收費方式等方面給業主提供真正的便利。
6、完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嚴格依約行事
即從一開始就制定雙方權利義務明晰的服務合同,詳細明確的約定服務范圍、項目、標准與收費方式及違約處罰辦法等,為後期減少糾紛、方便糾紛解決打下好的基礎。這也是在許多外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企業與業主在解決相關問題方面可以著重依賴的途徑。
7、在必要催繳的程序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雖然法律解決是一種成本很高(費時耗財傷感情)的辦法,但為了對付一些釘子戶及不給他人樹立榜樣也必須採取。可以幾個欠費對象一並起訴,並在勝訴後作適當宣傳,以傳遞與無理欠費決不妥協的信息,讓少數猶疑者不再心存僥幸。
以上主要是從企業層面探討解決物業服務收費糾紛的辦法,要想全面根本上解決物業服務收費問題,必須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通過社會各個方面的工作,在改變居民消費觀念、改變從業人員服務觀念;培育充滿活力的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細化服務標准;完善立法,改進司法,加強執法;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等多方面付出努力。
三、結論
第一、重視對內管理。良好的內部管理,是企業生存的保障。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制定規范的管理制度,科學的崗位安排,合理的部門劃分,引進專業技術強的管理人才。打造一個優秀的團隊,這一點對對於正在形成中的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是極為關鍵的。第二、強化對外服務。進一步提高員工的服務意識,為業主提供全方位立體式人性化服務,為業主創造安全、舒適、便捷的生活、工作、學習環境。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起企業的良好形象,打造物業的經典品牌。四、同發物業 求生存,促發展 同發物業由於開發較早,管理幾次變更,歷史遺留問題嚴重,使其生存處在舉步維艱的地步。首先,物業陳舊,房屋、設備維修壓力大,許多與業主的矛盾,物業是沒有能力解決的,這就更加加劇了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其次,同發物業與公司關系錯綜,使得其在業主與公司之間艱難的生存。對於同發物業獨立生存將是其面臨的重點問題。因此,必須在盡量壓縮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為業主服務,並且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以求的生存促使企業正常運行。總之,物業的品牌之路,盡管面臨一系列的問題,但這必將是一條康莊大道,也是生存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必將取得成功!
Ⅳ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發生沖突怎麼辦就是物業報復業委會怎麼辦
業委會是代表全小區的利益,發生沖突只能是小區利益受到影響了!證明業委會是負責任的。如果報復業委會的話。可以通過全小區業主的投票更換物業公司。給業委會強有力的後盾。不過全小區必須支持業委會。
Ⅳ 物業糾紛維權難 物業成為小區民主最大障礙
翻開報紙,每天都在發生因為「有理無處講」「講理沒人聽」而導致的業主與物業的激烈沖突——物業與業主不可調和的矛盾及引發的激烈沖突,已經成為當下中國城市的一大隱患。
無數業主面對蠻橫物業侵權時的無奈——維權成本極大,代價極昂貴,過程極艱難。
道理聽起來總是很簡單
有人會說,成立業主委員會啊,業主們聯合起來捍衛自身的權利。然而,在嘗試成立的過程中,你就會明白這是一件多麼耗時、耗力、耗耐心的事,可能每一個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都經歷過坎坷。你需要越過無數的障礙,有的物業有恃無恐,也有開發商的蠻橫霸道,少數社區管理部門的官僚作風,蓋個章比登天還難;更要面對一部分業主的民主冷漠——很多人怕麻煩,覺得成立業主委員會是自己找事兒,不願意參與,使程序無法推進。
成立業主委員會?哪有那麼容易!
1、媒體信息中的負能量
有些物業雖然很差,只知道收錢而不提供服務——但忍著似乎也能過去,一說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所有隱藏的矛盾都立刻以激烈的方式暴露出來。每天的新聞,經常在傳遞著關於成立業主委員會時的種種負能量,各種刁難,各種沖突,這種新聞見多了之後,使很多小區都不敢成立業主委員會。這也是各大城市的小區業委會成立比例極低的重要原因。
2、物業公司與業主的沖突
種種沖突中,最直接最激烈的就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沖突,筆者一個總體的感覺是,物業公司已經成為小區民主最大的障礙。在各種新聞的描述中,常能看到一些物業公司在發生沖突時的蠻橫霸道,拒不撤離,斷水斷電威脅業主,甚至僱傭流氓恐嚇業主,為業委會的成立設置種種障礙——有評論稱,個別物業公司已經嚴重地黑社會化。然而,這些都是表象,問題並不都在物業公司的唯利是圖,而是背後存在一個制度性的症結。成為業委會障礙的不僅僅是物業公司,而是一個以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為中心的利益鏈條。
3、成立流程阻礙重重
雖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為了鼓勵小區成立業委會,相關部門進行了很多改革嘗試,又是簡化業委會成立的流程,又是敦促小區和街道管理部門積極推進。可因為這樣的改革觸及龐大的既得利益,又沒有理順權力關系,所埋下的問題帶來了制度化的沖突。比如很多地方都規定,街道辦事處是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可正如馬少華老師所說,沒有權力邊界的指導會淪為刁難。他說:正當自己的小區業委會准備按規定程序「備案」後行使管理權力之時,卻在街道辦事處遇到了阻礙。原來,「備案表」需要居委會、辦事處蓋章,受辦事處委託全程參加了籌備工作的居委會早早地就蓋好了章,可辦事處卻說:「我們不知道你們符不符合程序。」因此到現在也沒給蓋章。大家感到疑惑:「備案」是什麼性質,是一種權力嗎?還是一道門檻?
這樣的設計,使很多醞釀中的業委會陷入證明「你媽是你媽」的行政刁難中。成立業委會是解開小區沖突死結的唯一途徑,可因為舊物業、開發商的阻撓,一些管理部門屁股又坐在開發商那一邊為業委會設置種種障礙,形成強大的利益阻撓,有著強烈的社區民主欲求卻非常分散的業主,面對這種阻撓時充滿無力感。問題也許出在,此前這個問題上的改革過於遷就物業公司和開發商這個利益集團,縱容著物業公司成立小區民主的障礙,使作為小區主人的業主面對「反客為主」的物業公司時無比弱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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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勾結怎麼辦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勾結有多數,業委會不代表業主說話,只能免除業委會主任職務,可以去當地房管部門投訴
Ⅶ 是否可以推翻業委會與物業簽定的合同
分別回答如下:
1、其實書面徵求意見也是「召開」業主大會的一種方式,所以上面的操作一般來說是沒有問題的
2、第一個問題表示我們的很多業主並不是特別關注自己的小區,除非直接影響自己利益之外一般不會去關注,這就給一些物業公司有空可鑽,由於業主自己疏忽的原因而出現的問題不能怪到物業公司身上,因此,業主團結起來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個問題,意見表採用電話的方式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除非有公正機關能夠證明。
3、首先,物業管理費價格的提升是需要測算的,而不是通過業主調查就能夠隨意漲價,如果能將測算內容對業主進行調查而進行漲價,這就比較合理了。因此,對於上面合同中的問題還是去找物業公司要定價依據,也就是如何測算出來的,業主要去審核價格測算結果,如果測算合理,那麼業主應當接受,如果測算不合理,價格應當以測算結果執行,無論合同期是否結束。其次,根據你的描述,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由小區1/10的業主聯名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重新簽訂合同,那麼此時合同就不會自然延續了。
4、不能簡單的說該條不合規,法律規定可以由業主大會處置,事實也是這么做的,因此不能簡單說不合規,問題的關鍵是業委會取代了業主大會的權利,要想推翻,必須有足夠證據能夠證明上面的條款是業委會取代了業主大會行駛權利的結果
5、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可以考慮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處理
6、雖然是私家車位,但車輛停車應當繳納停車服務費,就像房子是你自己買的還仍然要繳納管理費一樣,不過是否要繳納20元要看各地方的規定。就我接觸的小區來說,20元/ 月應該來說算是合理的。
7、如果想推翻,只要證明合同是無效合同即可,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沒有經過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的。
8、不推翻解決的方法我在上面提到了一些,例如:對物業管理費用價格依據進行核查,要求物業公司補充說明物業服務標准等。
9、可以要求改選,甚至罷免委員,不過第一要有有效證據,例如:「物業公司每年劃拔二萬元給業委會,作辦公經費」,有書面證據嗎?有能說明此問題的業主委員會使用賬目嗎?如果有可以拿著證據去政府部門(住宅局的物業管理科)直接罷免即可。第二,發動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大會表決調整委員。
另外:物業公司如果沒有按期整改完畢,拿著你的證據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補償,不能補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必須整改,並對延遲整改而造成物業公司損失的進行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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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服務公眾的過程中,它的主要矛盾是什麼
業委會是為了業主而服務的,物業公司除了給業主作服務之外,他還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啊,利潤。再加上他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要求,他只能滿足大多數人的要求,有少數人會有所針對。物業針對沒有交物業費的業主會採取訴訟方法,可能有些行為會和業主委員會發生沖突,業主委員會要監督他,要看他的賬等等也會發生沖突。
Ⅸ 民警如何處理業主與物業的沖突
□李富成 隨著業主不斷入住新建小區,業主與物業的沖突越來越多。小區業主與物業沖突起因是業主車輛進出小區應否收費:物業要求業主交費,否則,不能進出小區;業主認為進出自己的小區理所當然,不應交費。沖突的方式表現為:物業組織保安在業主車前阻攔,業主強行沖撞,矛盾升級後,雙方或單方報「110」,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就轉移到基層民警手上。 從法律關系看,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居民自治組織,小區內日常生活的最高權力機關,物業是由業主委員會通過合同形式聘用的組織,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小區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者是僱主與雇員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事先約定。 如果小區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進出小區是否收費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事先簽訂的合同執行。如果合同約定,可以收費,根據民事活動的意志自治原則,全體業主應當遵守。當個別業主不遵守交費規定,物業採取攔車方式收費,雙方或一方報警後,「110」民警應當明確地告知物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訴訟解決他們的沖突,不宜以攔車這種極端方式阻礙業主車輛的進出,不讓業主車輛進出小區是不對的。因為,業主車輛進出小區屬於憲法上的通行權,屬於自然人固有的權利,而收費則屬於民事上的權利,以雙方有約定為前提。由於通行權的法律位階高於收費權的法律位階,當二者發生沖突時,低位階的法律應當服從於高位階的法律。所以,遇到此類警情,「110」民警應當優先保證業主的通行權,對物業一方可告知其權利救濟的訴訟途徑。 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與業主之間沒有簽訂收費合同,物業收取業主的通行費,如果業主自願,公安機關不宜干預。如果業主不自願,保安用強行攔車方式不讓其通行,業主打「110」報警。「110」民警可以明確告知保安的行為違法,屬於敲詐勒索,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民警應當對保安訓誡。如果保安辯解是根據物業經理要求行事的,那麼,在查證屬實之後,物業經理與保安構成共同違法或犯罪,公安機關應當對其訓誡。如果保安攔車的情節嚴重,履行法定程序後,可對物業經理及保安行政拘留,情節極為嚴重的,應當依法立案,通過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民警處警中,物業可能會出示當地物價部門的收費依據,以證明其收費行為的合法性。由於物價部門出具的文件,僅僅是對物業收費標準的一種指導,物價部門無權對第三方設定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物業與業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必須通過合同約定。(作者單位:江蘇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