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那個部門監管開發商
管它的部門多了去了:它的「開發資質」,由房管局負責審核發證或吊銷,日常經營的合法性,歸工商管理局負責,依法納稅,由國稅局地稅局監管,勞動用工、交金,等等的業務,也有國家相關部門管著。
② 誰能來監管不按期辦理房產證的開發商
1、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2、部分地區可以自行辦理
雖然向法院起訴可以解決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問題,但是畢竟打官司耗時耗力,對購房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因此,目前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允許購房者自行辦理房產證,以便及時解決房產證糾紛。
③ 房地產開發商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房地產開發公司由當地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管理。
1、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2、按照我國現行行政體系,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前身是建設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級別及行政區劃的不同或者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者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開發商誰來監管擴展閱讀
五證俱全,是挑選房屋時要特別關注的。這「五證」包括:
(1)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國土部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明開發商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保障);
(4)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5)國土部門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④ 房地產開發商的違規行為應該是哪個部門負責監管
你這個違規要看違反的是什麼規定,具體有規劃局,國土局,還有建設局分管。。各自的職能分工不同,你可以去相關的政府網站查詢。
⑤ 房地產開發商屬於哪個部門管
地方房地產管理局。
⑥ 商品房開發商賣房交易由誰監管
什麼年頭了,還有這事,現在房屋早就一價清了,水電必須到戶,而且在房間內,不準另收,你們開發商真黑,找房產局,還應該要求退還水電開戶費
⑦ 開發商歸政府哪個部門管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不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⑧ 房地產商應該歸哪個行政部門監管
房產開發商欺騙可以去當地的房管局進行投訴,涉及到合同欺詐的還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8)開發商誰來監管擴展閱讀
開發商違約找找房管局投訴。按照合同約定,商品房工程質量必須取得工程驗收合格證,並取得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給購房者。
所以房屋的交付日期應按照取得交付使用證開始計算,如購買人對房屋質量有疑問,可以申請質量檢測部門檢測,確實是開發商原因導致延期交房的,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以字為據,確實無法解決的,可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還不能解決就只能通過法院。
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超過時間不交房,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低,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按照購房者的申請要求,適當提高違約金。
如果購房人想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因延期交房在外租房子的租金可向開發商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