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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更換前期物業

發布時間: 2021-11-07 12:38:42

A. 開發商能否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

不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簽了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已完成了選擇物業公司的使命,必須待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開發商如果房子沒賣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權。

目前,法律上沒有直接禁止開發商自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是規定了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發商在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後才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顯然是違反了上述義務。因此,開發商對於因其違反義務而造成已簽合同購房者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開發商與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這就使得原本只約束開發商和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購房者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和購房者都無權單方面解除。

(1)開發商更換前期物業擴展閱讀:

一、開發商不能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可以與前期物業公司友好協商相關事宜的,最終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准。小區業主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B. 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此時還未到交房時間,開發商更換另一家物業公司是否合法

合法
這不影響業主 因為你還沒收房 也就沒有發言權
等你入住了才是業主 換物業才影響

在未交房時 開發商做為大業主 合同到期了 他可以再聘用其他物業公司。

C. 前期物業是否可以更換

前期物業管理通常是指小區還沒有入伙時為了管理小區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內業管理合同。容一年多後,有物業管理企業更換,一般來說不能稱為前期物業管理。

無論是哪種物業管理只要違反物業管理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就可以更換。至於物業管理費的問題,不是隨便說漲就漲的,要經過嚴格的測算。經過測算如果真的需要提高,而且不違反相關規定,業主也同意,是可以的。

D. 前期物業階段,開發商可以隨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嗎

第一:從法律合同的角度來說:
即使是前期階段,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也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會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做相關的規定;開發商如果想更換物業服務公司,也會看看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否則就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二:從業主的權利來說:

在開發商賣房沒有賣到二分之一的時候,開發商就是這個樓盤的最大業主,有權利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如果賣出的房屋已經超過二分之一,類似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需要佔全體業主總人數和總面積二分之一的人通過;方可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全體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召開業主大會來決定(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

綜合起來說,第一要看開發商已經賣出的房屋佔多少,決定了開發商權利有多少;第二要看已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違約是要負違約責任的

E.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沒有成立業委會,開發商可以更換物業公司嗎 這時候是簽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如果之前的物業不願意幹了,經過協商是可以解除合同 的,開發可以委託下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簽署的合同還應是前期物業合同。只有業主大會委託的業委會才有權利簽訂物業合同。

F. 新小區的前期物業,到什麼時候可更換正式物業

1、新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屬於開發單位或者大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單內位,期限一般沒容有設置,或者為了鑽空子,設置的時間不是很明確;
2、正式更換物業管理企業,需要做的幾個條件是:
2.1業主大會成立,成立之後產生了業主委員會;
2.2業主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和超過三分之二居住面積的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到位,存在明顯瑕疵;
3.成立業委會籌備組之後,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罷免現在的物業公司。
4.罷免物業公司之後,選定新的物業公司,與新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就從這個 時候開始算起時間節點。
5、更換物業公司還有其他的途徑:
5.1物業公司存在賬目不透明、費用不公示;
5.2物業公司存在嚴重的服務質量,比如被盜嚴重,業主嚴重違規等;
5.3物業公司自行撤出小區的管理。

G. 前期物業階段,開發商可以隨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么

不完全可以,但是確實存在管理有問題的,可以鑽法律漏洞(不合理但是不觸犯現行法律)來換物業,因為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開發商就是最大的業主,他是有一定的權利的。
你如果對這些不滿意,就自己動起來,
1,咨詢街道如何成立業委會並要求協助成立(有的街道辦事處和當地開發商關系處的好,就不會幫你們)
2,號召全體業主開個業主大會,然後到街道走程序建立業委會(他要不給成立就只能上法院起訴他不作為)
3,業委會成員(骨幹)是個受累還挨罵的工作,因為只要向著物業說話就被罵(物業又不傻全做違法的事,肯定有對的事兒呀),所以不能承受巨大壓力或者不是完全被所有人信任的人都幹不了業委會的事。

H. 開發商如何更換物業公司

1.你是開發公司,作為合同的甲方,換物業之前,請協調好幾個問題:當前物業公司合同期限是否結束?房子未出售完,估計未到合同期限。你們對該物業公司前期投入的賠償問題是否需要?若未處理好這2件事項,必定會由此產生糾紛,更加影響房屋的銷售和開發公司聲譽。
2.若與當前物業公司的關系處理清楚,就公開向社會招標或主動找有興趣的物業公司洽談,按照規定進行,簽定新委託合同。
3.監督新老物業公司交接,防止在交接過程中出現管理責任,連帶影響開發公司。

I. 樓盤交房前換物業是怎麼回事

你是小區的業主,都房在交房前換了物業,是因為前期物業是小區開發商,這回換了是正式的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