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業費一般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物業費的收取標准:
1、一級收費標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2、一級收費標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3、三級收費標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⑵ 物業法對物業費的規定
開發商逾期交房物業費怎麼收?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商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開發商可以用物業費與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相抵嗎?
開發商延期交房、應付違約金時,提出免收業主一定時期的物業管理費予以抵銷.法律相關條文規定,債務可以轉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
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雖然物業費和違約金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但由於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兩者不能相抵.
可通過債務轉移方式處理.《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開發商將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轉移給物業公司承擔(即折抵一定時期的物業管理費)應經債權人(即買受人)同意.且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第三人(即物業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簽訂債務轉移協議,以防後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相關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銷一年以上物業費,實際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費.
物業費折抵違約金,注意三點:
第一、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買受人有權拒絕抵銷;
第二、與開發商、物業公司達成的債務轉移協議,最多隻能折抵一年物業費,其餘仍可要求支付違約金;
第三、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相關的逾期交房的書面違約證據,以防開發商否認違約事實.
⑶ 物業費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 相關的法律條款有嗎
應該從辦理房產證之日起交。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⑷ 物業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以《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為例第十四條規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居住小區的房地產產權人應按委託內容,每年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及多種經營和服務的收益,應主要用於補充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費用。
⑸ 物業費如何交合理
都是按房租面積收的,我的沒有住人都收取物業費,估計建議也是白搭,他們肯定計算過那種合算
⑹ 懂法律的,誰告訴我《物權法》中關於物業費的規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要交物業費: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關於預交物業費要看你們的《物業服務合同》是怎麼約定的,一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的。
(6)物業費約定擴展閱讀:
物業收費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准、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准、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准。
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採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准在雙方約定後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准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准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並應標示新標准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⑺ 物業費法律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交
應該從辦理房產證之日起補交。即使你沒住,你的房子也享受了物業的服務。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2、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起,業主就對房屋有實際佔有、使用的權利,並享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至於業主由於某種原因未實際居住,則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物業費約定擴展閱讀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