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業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物業管理的內容,可以參考《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
法律條文參考: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㈡ 物業管理這方面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第一:物業服務企業的主管部門是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比如房管局等回;
答第二:物業服務費價格的主管部門是當地的價格主管部門,比如物價局;
第三:以上是物業服務企業主要的政府主管部門,還有城市管理部門(比如城管等)、消防管理部門等也是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㈢ 物業管理如何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職責
政府職能法律已經做了授權。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㈣ 物業管理這方面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呢
第一:物業服務企業的主管部門是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比如房管局等;
第二:物業服務費價格的主管部門是當地的價格主管部門,比如物價局;
第三:以上是物業服務企業主要的政府主管部門,還有城市管理部門(比如城管等)、消防管理部門等也是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㈤ 怎麼管好一個政府機關的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服務在機關後勤工作中又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機關後勤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看,主要應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房屋的維修與管理。辦公樓交付使用後,由於受自然因素、使用因素、生物因素、地理因素、災害因素的相互交叉影響,房屋會逐漸陳舊、破損,使用價值也會逐步降低。為了延緩這個過程,就需要經常對辦公用房進行維護、保養和修繕,以保持辦公房原有的使用功能,防止、減少和控制其破損,使物業管理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這是最常見的工作內容之一。
二、設施設備的管理。即以一定的科學管理程序和制度,按照一定的技術管理要求,對各種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修進行有效的管理,主要包括高低壓配電供應、給排水、空調、消防、電信通訊、衛視、圖像監控、紅外線報警,綜合布線及電梯的管理等。
三、清潔衛生管理。主要是公共部位衛生保潔,領導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閱覽室、健身房、活動室、招待所的清潔等服務,為機關辦公提供清潔的環境。
四、是內部會議、來客接待的服務管理。主要是為會議及與會者在會前、會中提供服務,包括會場布置、會場服務、花卉擺放、音響操作等。通過接待服務,展現機關服務中心服務人員的風貌。
五、治安保衛及消防管理。主要是門衛、安全監控及停車場的管理。這項工作在物業管理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管理難度大,服務性也強。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管理服務,為機關提供一個整潔、舒適、文明、安全、方便的辦公環境。
政府機關的物業管理,有著與住宅及其它物業管理不同的特點:一是技術密集。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要求也較一般其他物業管理人員要高。二是政務活動頻繁。安全管理及衛生服務的任務是一般住宅物業管理所不能相比的。三是涉密性強。服務的對象是機關單位,帶有一定的機密性,安全及保密管理非常重要。四是服務管理要求高。要求服務人員具有較高的服務技能及較強的服務意識和敬業奉獻精神。
一、要抓在崗人員素質
機關辦公樓人員的分散性、任務的特殊性、失誤的公開性,要求重視人員素質。
二、要抓服務技能
現代辦公樓一般都是智能型的,設施設備自動化程度高,技術含量也高。實踐證明,物業管理運作過程中涉及的知識面很寬,技術要求也高。不能光憑良好的願望,還要有真本領。業務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繫到服務的質量,關繫到服務中心的工作效率。所以應注意通過不同形式培訓提高在職服務人員的業務技能。
三、要抓物業維護質量
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修與保養,充分發揮物業設備的使用價值。一是主動安排預防性維修。二是及時完成日常性急修。對突發故障,組織人員盡快搶修,做到隨叫隨到,隨報隨修,分秒必爭,不影響使用,讓大家滿意。三是認真進行改善性維修。有些設施由於設計上的缺陷或由於人員辦公情況的變化,給機關辦公帶來不便,需要作某些改進性的處理,使物業更好地發揮其使用價值。
四、要抓內部服務管理
物業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由許多子系統構成全方位的管理總體系。要想使物業管理達到高效益、高水平,就必須強調規范、注重個性,著力提升服務水準。具體地說,就是要著重抓好「三化」:一是服務規范化。實施規范服務,減少隨意性,降低失誤率,增強主動性。為此,在制訂辦公樓綜合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加強服務員、維修工、保潔工禮貌服務規范,從禮節禮貌到各項服務都應作具體要求,既有量的規定,又有質的要求,使每個服務人員對自己的服務工作不但在思想上有個「度」的概念,而且在實施中有了「量」的目標,使服務工作上軌道、上水平。二是操作目標化。在物業管理的實際操作上,分別有相應的工作目標要求,主要有設備操作、衛生保潔、保安巡視等工作目標。只有主要工作都制定了目標要求,才能有效地避免失誤,減少事故,保證服務質量。三是管理制度化。服務中心從成立之初,就致力於制度建設,如制定辦公樓綜合管理制度、閱覽室員工管理制度、活動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保衛制度、食堂管理制度、衛生保潔管理制度等,同時放大上牆,組織服務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使物業管理工作在制度化方面邁出較大的步子。
五、要抓質量目標考核
根據政府機關的物業管理主要工作,應著重從抓「四率」入手:一是設備完好率。主要設備完好率要達到95%以上。二是衛生達標率。衛生保潔,是辦公樓物業管理的一項經常性的工作,面廣量大,所有樓層都要達到創建標准。三是服務滿意率。要求服務人員的服務達到大家滿意。四是事故差錯率。要降到最低限度,力爭為零。
㈥ 政府應該怎樣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發展
一、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的困境
物業管理涉及面很廣,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也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管理。因此,《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了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責,《物權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按照《條例》和《物權法》的有關條款規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導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備案,撤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違法違規的決定,批准選聘物管企業,實行資質審批,會同物價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處理物業管理投訴,處罰物業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等方面負有一定的職責。但在實踐操作中,由於《條例》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很多職責無法落實。
1.指導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相關規定不完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相應的處罰權。
《條例》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10條明確規定,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在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操作困難極大,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責、權、利不統一。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中起草行政法規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在增加其責任的同時,相應的機構、人員卻得不到調整。往往是省一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只有1—2個人,卻要負責全省幾千家物業服務企業和成千上萬的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等相關行政工作,市、縣一級的行政管理部門也只配2-3名行政人員,而管理的物業企業卻有幾百,甚至上千家,以及幾千個物業小區和業主委員會。
二是《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的程序和工作責任。物業管理是業主自主治理的活動,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主治理的組織,這樣的組織不應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否則業主的權利容易受侵害。例如,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是典型的民事行為,一旦有糾紛,應屬於「民不告不理」的范圍。但《條例》卻規定房地產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全國物業管理活動,並且物業服務企業出現違反合同的事項,可以用行政處罰權對其進行處罰,這有擴大行政管理權力之嫌。
法律、法規應盡快明確行政主管部門的責、權、利,同時把物業管理的監督權授予廣大業主,只有如此,才能夠確保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利益。
2.監督物業服務收費制度不健全。
《條例》第4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可見,物業服務收費的標准實行國家監管制度,其監管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過去實施監督,一般從審批制度、備案制度、許可證制度和處罰制度等四個方面實施。但是《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以上四項監督措施中的行政審批制度、許可證制度已依法取消;行政處罰制度因相關法規廢止或比較原則,使處罰無法可依;備案制度雖然可以實行,但力度有限,作用不大,一些城市基本採取了放任的做法。
3.居民委員會對物業公司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指導職責有限。
《條例》第20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該條規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之間的職責協調問題。但如何協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之間的關系,一直是我國物業管理立法過程中有待解決的問題。因為從最基本的法理來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各自所行使的職責有本質的差別。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事關城市社區治理的順利發展,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和積累經驗,也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一步制訂、修改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的相關法律。
4.處理物業投訴無法可依。
近年來,由物業管理糾紛引起的投訴日益增多。《條例》第4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但在實踐中,針對各種糾紛的投訴,政府部門缺乏介入民事糾紛處理和限制各民事主體的法律依據,往往只能採用協商、調解的辦法,常常費時費力,卻收效甚微,不能夠有效地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相關糾紛。
5.對物業公司的處罰制度或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條例》第59條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行政處罰措施一般應該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但是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原則——誰審批、誰主管,物業服務企業一、二級資質分別由建設部和各省建設廳審查批准,因此涉及到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都應該由建設部和各省建設廳等行政審批機關來辦理,可實踐中,依上述兩部門的人力、物力卻是不可能履行的。實踐中,一些一、二級物業服務企業對各級縣、市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處罰也置之不理,造成了管理上的脫節。
二、政府部門應改進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
1.政府部門要實現從物業管理「主角」到「配角」的轉變。
《條例》對不產生外部影響、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純私人事務,不設置政府行政管理權;對不屬於政府行政職責的事務,不設定行政規制;對應當由業主自行處理的事務,不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對凡是能夠通過民事責任解決的,不再設定行政處罰;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又同時構成民事違約或侵權的行為,則堅持損害賠償優先的原則。市場規則的完善是市場主體行為規范的基礎。物業管理的發展從根本上取決於市場規則的完善和市場機制的良性運行。《條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競爭機制、物業服務的定價、物業服務合同等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培育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條例》是一部體現政府轉變職能的行政法規。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把完善市場機制放在重要位置,轉變職能,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不擾民,管好政府該管的事。
2.政府部門要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
在整個物業服務體系中,政府、物業公司和業主構成了有機聯系的三方,做好了物業管理服務,廣大居民就能安居,實現社會和諧才有保障。因此,政府行政部門應該樹立這種服務理念,既要強調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也要提倡政府相關部門通過綜合服務,為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創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空間,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利的平台。
3.政府部門要實現從「運動員」到「裁判員」的轉變。
對於物業管理行業中的糾紛,政府不得不經常動用大量的行政資源參與物業公司、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協調、處理。政府部門應根據《物權法》的精神當好「裁判員」,通過設定相應的規則,鼓勵和引導專業公司有序進入物業管理市場;引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按質論價,充分協商,營造公平合理的市場環境:由當事人自行調解或通過司法途徑調節相互間的民事行為,或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物業小區所在街道、居委會的指導、調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