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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確定業主

發布時間: 2021-11-06 17:57:46

1. 業主怎麼知道物業等級,根據是什麼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物業公司應該在服務區回域內顯著位置公答示物業公司營業執照和物業資質證書。

一般物業公司會把這兩個證書公示在物業客服接待處。也有放在物業經理辦公室室內的。(公示的應該是復印件。)
業主可以要求看這兩個證書。物業資質證書上標注了物業的資質等級。

2. 物業以啥憑證確定業主入住不入住

業主在驗收報告書簽字確認了,物業就是認為業主開始入住了,可以從簽字的下個月開始收取物業費。並不是以業主有沒有真正入住為准,物業沒法確定你們是否入住 了,只要物業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就可以收費。

3. 如何確定物業服務費用

現實問題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因廣大業主對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滿意而決定重新與其他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在與某物業管理公司接洽的時候,業主委員會提出,原物業管理公司收費較高,能否降低收費,該物業管理公司稱,原來的物業費是多少,將來應該也是多少,業主委員會不能擅自改變。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物業服務費用的多少,一直是一個非常敏感而重要的話題,也是物業服務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於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並沒有特別強制性的規定,只要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進行約定即可。所以,只要不違反相關的收費規定,在合理的尺度內,是高是低取決於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最終協商的結果。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4. 小區物業通過什麼部門確定業主是誠信黑名單

小區物業想要確定業主是誠信黑名單的話,基本是靠徵信報告,如果小區業主是黑名單的話,那麼誠信報告裡面就會有記錄。

5. 物業管理在工作中如何答復業主、客戶的合理要求

物業服務人員,你要先確定態度,你就是業主的家人,之後根據情況,回復業主,我會記住的,會給你回復的,這事我得跟領導匯報一下等等。

6. 業主和物業之間的問題

這物業的人員有問題,

業主需要相關監控,只要不涉及其他人的隱私,物業必須配合,
(監控內如果有其他人影像,物業可能會不允許拷貝,這情況,可以請警察或者社區來見證)
原始監控系統沒有的地方,物業不承擔責任,
但有監控設施,但沒維護維修,導致黑屏,物業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比如車輛被偷被劃,監控黑屏,物業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般是沒有加壓費用的,可能你們是小區自己安裝增壓泵,單獨計算電費的,
這個可以看看增壓泵是在哪裡?確定一下沒有增壓泵,對你們有沒有影響。

7. 什麼是物業,業主,使用人

您好。一個一個回答您。
一、什麼是物業?
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築物,包括公寓、住宅樓、寫字樓、商場、醫院、院校、市政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1、已建成並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或非居住的建築物。包括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專有部分的權能及內容
a)專有部分的權能(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業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b)專有部分包括:戶內卧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台等部分。
2)共有部分的權能及內容
a) 共有部分的權利及義務(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b) 共有部分包括:樓宇外牆、共用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井、管井、消防通道、共用通道、屋面、天井等部分。
c) 其它條款:
建築區劃內共有的范圍(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車庫的歸屬與使用(物業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建築物業配套的設備和公用設施。包括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專用部分包括:自用的門窗;衛生間潔具;通往主管的供水;排水;天然氣支線管理道;通往主線的供電線路設備、網路設備、通信設備、水表、閥門;電表、供電分線盒、漏電保護器;分戶供暖閥門以及通往主管的供暖支管線路等部分。
2)共用部包括:共用的供水設備、共用的排水設施、共用的照明設施(樓道燈、庭院燈、路燈、草坪燈、單元門燈等)共用的監控設備、共用的消防聯動報警監控設備、門禁系統、電梯、配電室、落水管道、共用水箱或蓄水池、供暖設施部分。
3、建築物相應的配套設施。包括水景、綠地、小品景觀、健身器材、道路、亭台樓閣。
二、什麼是業主?
業主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所謂業主是指物業(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用部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另外,對於購置期房的買方,嚴格來說還不是法律上的業主。只有在所購物業建成後進行了契約登記,取得了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後才能成為法律上的業主。
按擁有房屋狀況,可分為單獨所有權人和區分所有權人。物業區域內各業主的權利形態一般為區分所有權,相互間關系已超出傳統民法上的相鄰關系。
建設單位,或稱為開發商,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物業投資者,取得原始物業所有權,在物業銷售前,是該物業唯一所有權人,因此被稱為第一業主;但因為他們不是最終的建築物所有權人,而是以建築物所有權轉換贏得利益為目的,所以他們也不一定是業主。
三、什麼是使用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區域內物業承租人或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他們不擁有物業產權,只能使用物業,即不擁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財產的佔有和支配權。如:租戶、親朋好友等只是對本物業具有使用的權利和享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專項的物業管理服務。

8. 業主如何罷免物業

第一:針對前期物業管理
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只要經佔全體業主總人數過半數且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召開業主大會,針對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投票;統計投票結果,即可從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現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針對前期物業管理,如果是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沒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下,不能隨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准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