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防工程屬於開發商所有嗎
不屬於,如果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開發商有使用權,產權現在還不明晰,但肯定不是開發商的
⑵ 人防的產權是國家所有還是歸建設方的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積之外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參考依據:
1.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中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人防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資產,由人防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人防部門及所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根據此條款,人防工程為國有資產,國家擁有產權。各級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門利用人防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的自建工程、指揮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幹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撥款、提供物資修建的早期單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建設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口部管理房、偽裝房等均屬於人防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管理權。
2.《人民防空法》第22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個建設單位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如同依法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屬於人防建設經費,歸國家所有一樣,在依法配建范圍內建造的社會結建防空地下室,其產權也應當歸國家所有。因此建設單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是投資行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設義務的行為。
在依法規定配建標准以外由建設單位建設的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築,其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
⑶ 人防工程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⑷ 什麼是房地產中人防
指房地產開發中,根據房地產開發小區根據人防法規要求結合小區中人員的數量,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核定的,小區內必須建設的人防工程。
結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開發商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斗,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4)人防和開發商擴展閱讀:
主要任務:
1、對人民群眾進行戰備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識教育,修建各種類型的防護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資得到可靠的防護;
2、建立通信警報系統,准確快速傳遞、發放防空警報和保證指揮暢通;
3、組織和訓練防空專業隊伍,戰時消除空襲後果;
4、制定人員、物資的疏散計劃和有組織有秩序的疏散、轉移;
5、協助有關部門控制城市規模和調整工業布局以及對國民經濟的重要目標進行防護。人民防空的任務涉及范圍比較廣泛,組織實施極為復雜,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完成所規定的任務。
⑸ 開發商做人防工程劃算嗎
你好,主要還是看你的條件如何,這不是劃算不劃算的問題,不建設你也要建設因為國家有相關的規定如果不建設那你就要繳納每平米1500元的罰款你覺得劃算不劃算,當然從開發商角度來講當然還是不要建設的好不過么如果你想繳納罰金那你可以不建設,人防工程就是造價高低其實也沒有什麼主要是人防的門和一些設備以及水電等會增加不少的造價而已。
⑹ 一般開發商是不是可以和人防分開造
人防工程一般建在地下,可以建在地下儲藏室,也可以建在地下車庫。如果建在地下車庫,地下車庫又是單獨的一個單體工程,那麼人防工程和一般建築工程就分開了;如果建在地下儲藏室,地下儲藏室是主樓的一部分,那麼人防工程和一般建築就無法分開了;怎麼選擇,如何建造,開發商可以自由選擇。下面,了解一下建築人防工程的一些建設要求:
第一、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
3、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第二,法律約束。
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⑺ 小區人防車位屬開發商還是業主
小區人防車位屬開發商還是業主,首先需確定這地下停車場的歸屬。而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⑻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與業主簽租賃協議嗎
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