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區物業私自鎖業主的汽車合法嗎
轉在小區亂停、亂放、物業鎖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物業是沒有鎖車的權利,物業只能制止第亂停車行為,知亂停車的車主將車停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1)專汽小區物業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中違法行為具體種類很多,涉及諸如民事違約責任、民事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不同種類的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其具體的構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異。在一般情況下,法律責任的歸責條件由下列三要素構成。
(1)行為違法。法律責任一般是由違法行為的發生而引起的,因此,違法本身的構成條件,自然應當成為法律責任構成的基礎和必要的前提條件。
(2)損害結果。損害是指給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損失和傷害。損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損害、財產的損害、精神的損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損害。
損害的范圍包括直接實際損害和喪失預期可得利益的間接損害。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給社會特定利益關系造成了危險或損害,並且危害結果達到了法律規定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程度,是構成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一個必要條件。在有些法律責任中,損害結果不是必要要素。
(3)因果聯系。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聯系。法律上的因果聯系不是一般的因果關系,而是指某種事實上的行為與特定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如果某項損害結果不是因某人的行為所必然引起的,則該行為人就不對該項結果負責。
由於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多種多樣,有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業管理法律責任歸於某一違法行為時,必須搞清楚違法行為與特定的損告結果之間的聯系,這對於行為定性、確定法律責任種類和大小具有重大影響。
B. 小區物業有沒有權利鎖車
沒有權利。
法律人士認為,判斷車輛是否違停,只有兩個部門有此權力,分別是交警和城回管,除此之答外,沒有任何單位有權力可以對違停車輛貼罰單或者罰款。用鐵鏈鎖車,作為物業公司,其本身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物管方面表示,貼出通知的目的不是為了鎖車或罰款,是對業主有一定的約束,事實證明還是有效的。
(2)專汽小區物業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C. 小區物業說摩托車不能停放在車庫有依據嗎
沒有具體規定說不能放
《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建築區劃內根據規劃文件規定專屬於個人的綠地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
建築區劃內除道路、綠地以外,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根據其功能應當為業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場所、廣場、園林等場所,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於業主共有的「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
建築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牆、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於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其他權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沒有確保每一戶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後四年內,能夠按照規劃文件中有關車位、車庫配比的規定,通過購買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個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者車庫的情況下,將其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的,應當認定為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業主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所以,小區的道路和綠地只要不是屬於個人的,就是屬於小區所有業主共有的。在業主無法停在車庫或者不選擇停在車庫的情形下,有權在不影響他們通行、使用小區公共道路及綠地的前提下停車,物業公司物權讓業主把車停在外面。
物業對業主是服務,不是管理。小區的路和地是所有業主的,不是物業的。
D. 車在家裡小區老被劃 ,自己蹲點裝監控抓不到人,上班心煩意亂,總想這事兒 怎麼辦
最好的辦法就當作這是一個游戲,車被別人話肯定有一定的原因,應該從自身找問題的希望採納
E. 小區物業有權鎖業主的車嗎
無權,物業鎖車實為侵佔物權
從法律角度來講,無論從民法、物權法還是相關規定來看,物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無權鎖車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對車輛上鎖是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如果對業主造成了損失,還應該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5)專汽小區物業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於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並不等於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並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託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F. 物業不讓沒有車庫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專汽小區物業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G. 為什麼新小區都要物業,不要不行嗎
不是必須,由小區業主共同決定。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3、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7)專汽小區物業擴展閱讀:
1、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3、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H. 小區為什麼要有物業管理公司
因為小區有很多工作需要物業管理公司去做,比如故宮道路的保潔,垃圾的運送以及綠化的保養等等,這都是小區物業公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