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開發商與業主是什麼關系,開發商一般是業主嗎
開發商和業主之間是供銷關系,開發商製造產品,業主來購買該產品。
在開發商的項目全面銷售之前,開發商本身就是大業主,而且在物業項目產權劃分前,開發商擁有全部項目的大產權。
❷ 開發商與小業主的關系
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軟體開發商、游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說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 現在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❸ 開發商、物業、業主三者的關系是什麼
一、房地產開發商是從事商品房建設並予出售獲取利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銷售房屋的質量負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在業主大會成立以後,不再對所開發物業的管理承擔責任,只作為未售出物業的業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物業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按與業主委員會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獲得服務報酬。
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四、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作用是: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3)業主和開發商的關系擴展閱讀:
一、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1、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3、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
4、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❹ 開發商與物業的關系
物業服務管理企業與開發公司什麼關系?大家有很多誤區,部分同行一直認為開發是給物管企業提供飯碗的衣食父母,貌似有道理,如果沒有開發公司建造物業,就不會有物管公司管理物業,但這只是一條產業鏈銜接的問題,在房地產行業和後期物業服務行業,屬上下游不同的產業,是會計和出納、醫生和護士的關系,平等的在同一產業鏈上,不同階段的服務同一標的內容過程。
開發是製造單位,是第二產業,物業是圍繞開發製造出來的產品依據產品擁有人要求提供對該產品提供保值增值服務的單位,是第三產業。雖然都是基於一個平台,但其過程的不同,因此,物管與開發屬於比肩位置。
❺ 業主和房地產開發商兩者怎麼區別
也主是買房子的人,開發商是建房子的,業主是買開發商的房子。
❻ 開發商 發展商 總包和業主是什麼意思,之間的關系是
開發商和發展抄商意思一樣,兩個不同叫法
總包是整個承包了開發建築工程的企業,然後他把整個開發工程分成土建,電氣水暖,裝修等不同的塊分包給各個分包商
做好的商品房拿出來賣,購買了商品房的顧客就是業主
業主是什麼意思要看相對什麼來說了,業主字面的意思就是物業的主人,那麼對於一個建設工程項目來說,有擁有權的開發商就可以被稱作「業主」了。
開發商、發展商、業主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是甲方,付錢購買別人建造服務的人。總包和分包是乙方,被甲方僱用進行項目建設的人。
❼ 小區業主和開發商有過什麼糾紛嗎
■物業糾紛迅速增加的四大原因
調查顯示,物業糾紛案迅速增長有四大原因:其一,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何種關系、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基本上無章可循。由於立法上的空白,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雙方的責、權、利不清楚,不僅容易發生糾紛,且出現糾紛後往往難以處理。
其二,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根源。相當一部分物業公司從屬於房地產開發商,這種建管不分的「父子關系」體制,使在房屋驗收和接管過程中,物業公司不敢為業主把關,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不少開發商在售房期間進行欺騙性宣傳、盲目承諾,結果業主入住後發現原來的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准物業公司。
物業糾紛的第三個原因是物業公司角色錯位,行為不規范。物業公司和業主本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往往將自己凌駕於業主之上,無視甚至侵害業主權益,從而使矛盾激化。
其四,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一些業主在買房時缺乏對長達幾十年的物業費作出充分的心理和經濟准備,無能力交納物業費。還有的業主只願意付非常少的物業費,卻期望得到更好的物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