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啊親
2. 購買商鋪開發商辦不了貸款,欺騙消費者是詐騙罪嗎
購買商鋪開發商辦不了貸款,欺騙消費者可以起訴
3. 公司和銀行人員聯合搞假貸款,應該如何舉報,是違規還是違法
如果公司和銀行人員聯合搞假貸款,可以收集證據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地方進行舉報。
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嚴重的則可定義為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開發商貸款詐騙罪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法程度定位
1、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2、情節嚴重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3、情節特別嚴重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4. 真實簽名的假按揭人 承擔什麼責任
借款人和開發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是開發商通過偽造借款人簽名「假按揭」的,由於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應由開發商承擔全部的還款責任。如果是開發商和借款人串通進行「假按揭」的,由於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清償貸款,並由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當然,借款人履行義務後,可以以其並未真正購房,也未使用貸款為由要求開發商返還貸款。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約定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為「階段性」保證,在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抵押登記手續辦理之後,開發商的連帶責任即告免除,該筆貸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購住房提供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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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六種表現:
一、開發商不具備按揭合作主體資格,或者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未有任何承諾,不承擔任何義務,與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結,以虛假銷售方式套取銀行按揭貸款;
二、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名義套取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貸款;
三、以個人住房貸款方式參與不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銀行債權置換或企業重組;
四、銀行信貸人員與企業串謀,所定售的房價水分大,向虛擬借款人或不具備真實購房行為的借款人發放高成數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為虛假購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為外來民工,或由開發商一手包辦,或由包工頭一手包辦;
六、開發商與購房人串通規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將實際售房價提高一定比例後規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購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據,雙方按照售房合同規定的虛假售價,依銀行要求的按揭成數辦理貸款手續。
5. 開發商勾結當事人購房套銀行現金構成什麼罪,判幾年
貸款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並沒有設立單獨的欺詐貸款罪,現有的貸款詐騙罪在要求行為人以欺騙方法騙取貸款的同時,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銀行貸款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許多民事「套貸」糾紛均涉及以虛假信息套取貸款,具有欺詐因素,但不一定要非法佔有該項錢款。可以說,我國貸款詐騙和「套貸」糾紛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審判實踐中,以欺詐的方式獲得貸款比較好認定,可以通過查實貸款所用的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等方面的證據得到證明;而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卻難以通過直接證據證明,需要進行法律的推定。詳情請咨詢律師。望採納,謝謝!
6. 「假按揭」變「真買房」,買房的有幾個知道
究竟是"假按揭",還是"真買房"?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被告說"假買房假按揭",原告說"買賣合法合同有效"。
近日,同安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與"假買房"有關的案件。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結合這起案件解讀分析了"借名買房"與"假按揭"的法律風險。由於一旦出現意外情況,"借名"的購房者或將承擔巨額債務,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小心防範,別讓假按揭變成真買房、真按揭。
最終,同安法院針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開發商為購房者開具的購房首期款發票真實有效,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也已經過登記備案,因此判決認定雙方達成的購房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已實際履行。也就是說,房產應歸購房者所有。
借款200萬,為了還債拿房抵債
這起"借名買房"爭議,是因為債務糾紛鬧上法庭的。原來,購房人林先生及其父親老林(化名)幾年前曾向債權人老吳(化名)借款200萬元,雙方約定於2013年11月30日前還清借款,借款利息為每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