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宅小區的停車場的收費標准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在業主看來物業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位的。
而另一方認為小區物業可以收取停車費,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並不矛盾。因此,總體而言,物業收取停車費不違法。
住宅小區停車費收取標准新規定: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1)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2)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3)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3、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拓展資料
廣東省住宅小區停車費的規定:
一、小區停車收費的屬性。根據省發改委、住建廳《關於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483號)關於「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准由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等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的文件規定,小區停車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
二、調整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的要求。《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業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區車場經營者要調整收費標准,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調整收費標准。
Ⅱ 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的標准和依據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並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2)物業停車位收費標准擴展閱讀
小區停車位屬於誰:
停車位因其性質不同,歸屬也不同,應當區別對待:一種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停車位,另一種是佔用共有道路的停車位。
一般而言,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建築物所佔建築面積能否辦理產權登記與是否納入容積率的計算有關,關鍵在於停車位的面積是否納入建築面積。如開發商將停車位面積納入容積率計算,開發商對此停車位可以要求辦理產權證,可以選擇以買賣、附贈等方式轉讓。
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車位,因共有道路系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面積而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對於小區綠化面積、共有面積、交通道路的規劃,均需經政府部門驗收合格。開發商應當為小區業主建設符合業主使用的車位,不得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用於停放車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Ⅲ 地下車位物業費收費標准
地下車位物業費費收費標准
Ⅳ 物業停車位收費標准
隨著私家車增多,小區停車費成為業主繞不開的話題。近日,武昌國際城小區的方女士向本報反映,小區每月的停車費高達500元,而相鄰的小區僅為160元。停車費太高,她只好把車停路邊。連日來,記者走訪武漢多個小區發現,車位收費無標准,小區停車價格差別很大。武漢市從2010年底就在制定小區停車收費標准,但「難產」近兩年仍未出台。相鄰小區停車費相差3倍多方女士居住的國際城小區位於武昌沙湖路,停車費為每月500元。去年10月,她購車後,苦於小區停車費高昂,只好將車停在700米之外的路邊,寒冬酷暑,都要步行去拿車。小區里像方女士這樣,因接受不了高昂停車費將車停在大馬路上的居民大有人在,但即使是停在了收費的道路上,方女士每月的停車費也不低於300元。百米之遙的都市經典小區,每月停車費為240元,一條馬路之隔的長城嘉園,每月只需160元。相鄰的幾個小區,環境也差不多,為什麼停車費差距這么大?這些令方女士等人十分疑惑。方女士告訴記者,她曾向物業反映過停車收費太高,而物業的答復是「按物業規定收取」。收多收少物業說了算?連日來,記者走訪武漢多個小區發現,停車費標准高低不一,不僅不同地段價格差別大,連同地段、條件也相差不大的小區停車價格也不同,低則100元,高則500元。武昌靜安路波光園一期,地上停車費為200元每月,地下則是300元左右;僅隔一個路口的波光園二期,地上停車費為120元每月,地下則為220元。武昌南安路凱旋名邸小區,2010年開始入住居民,地上停車費為260元每月,地下為340元。而南安路對面的城市花園,同樣是一個較新的小區,地上、地下停車費分別為150元、230元。在漢口苗栗路的開源陽光小區,地上地下停車費均為450元每月。而相鄰的紫荊花園,無地下停車場,地上停車費只需100元。家住凱旋名邸的賈女士說,相鄰小區,停車費相差一倍多,這讓她很不理解。「地下停車場收費我沒有意見,而地面停車場收費似乎不妥,畢竟地面停車場用的是公攤面積,應該歸業主共有。」在采訪中,多數市民認為目前小區停車收費很亂,沒有統一標准,收多收少全是物業說了算,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盡快規范小區停車費的問題。波光園一期物業一工作人員稱,小區車位很緊張,地下已沒有空間,地上停車基本靠搶,「收多少停車費是經過物價部門批準的,不是隨便亂收。」將盡快公布停車費標准據了解,武漢現行的小區停車費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停泊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為室內80元/月,室外60元/月;另一部分是車位租賃費,執行市場調節價,一般由場地的產權所有人與停車人協商確定。一些地段較好、車位緊張的小區,場地租金定得較高。武漢市物價局房產價格科工作人員稱,目前中心城區小區停車費價格在100元到900元之間。租賃費由市場定價,沒有標准,物價部門也不能幹預,直接導致目前小區停車費亂象。今年上半年,該科室接到的價格投訴中,一半與小區停車費有關。2010年11月29日舉行的武漢市第三輪政風行風集中評議大會上,物價部門表示正在制定小區停車位的租金標准,這也意味著小區停車費將有最高限價。去年7月,有媒體報道稱,為解決小區停車收費無標准難題,武漢市物價局將出台中心城區小區停車收費標准:私家車每月200元,最高可上浮30個百分點,下浮不限。可時隔一年多,具體政策始終未出台。有市民調侃:「標准都定好了,為何一年多了還沒見正式文件,是不是政策『難產』了?」對此,該工作人員解釋說,媒體報道的指導價只是初步意見,並不是正式標准,不具有法律效力。統一指導價之所以遲遲未出台,是卡在了對「普通住宅」的內涵界定上。他說,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小區停車費指導價涵蓋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但對於什麼是「普通住宅」,目前並無法律法規進行界定。按照物價和房管部門的意見,「普通住宅」應包括除別墅、酒店式公寓和商務寫字樓之外的住宅。今年5月,武漢市物價和房管兩部門聯合向武漢市人大提交該意見,但目前尚未得到回復。該工作人員表示,「普通住宅」的權屬和界定需要進一步界定和斟酌,待人大審核通過後,將盡快公布小區停車費價格指導標准。
Ⅳ 國家規定小區停車收費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法律規定,小區內規劃的道路、綠地等屬於業主共有的區域,業主停車不需要交納停車費。業主共有區域外停車收費方式:
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1)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2)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3)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3、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Ⅵ 小區停車收費標准2021國家規定
您好,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此部分車位業主不需要繳納停車費,如用於出租的收益也歸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1、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2、佔道停車場的夜間停車時段由21:00-次日7:00改為19:00-次日7:00,延長2小時。3、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15分鍾(含)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費。【法律依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可得知2021年最新小區停車收費標准,按停車時長以及停車時間不同劃分了不同的收費標准,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看自己屬於哪一種收費方式。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在小區停車費上漲過程中出現了業主與物業產生矛盾的情況,此時您需要注意的是;1、避免個人單獨與車位經營者去談判。「大魚吃小魚」,分散的個人永遠無法與一個機構進行博弈。看看自己的小區有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開放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的一個重要假設是,大部分的居民小區已經有了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和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的重要組織,得到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通過業主委員會去談判,避免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不對等博弈」。2、搞清楚車位的所有權。如果是小區的公共停車設施,收入也是小區的,定價應該有業主委員會決定,當然需要有物業管理公司願意提供管理服務。如果是小區里開發商自留的停車物業,這個停車收入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停車服務定價也要業主委員會與他談判定——對這個開發商而言,這個車庫是小區建設配套的一部分,所有的客戶都在這個小區。3、在各方面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找個律師顧問。居民小區的一切物業糾紛,皆在於業主是上班族,不可能拿出專門的時間和精力,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去博弈。業主聯合起來請個律師,雇個顧問,就請他們專業的人去與開發商理論,爭取更多的業主利益保障。
Ⅶ 自己的車位,物業收費有標准嗎
地面車位各地標准不同,以北京為例,單月每車位150元,包年1600元。
地下車位沒有政府標准,採取市場定價機制,由業主和物業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