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業公司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一,物業公司的職責:
1、物業維修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對物業管理的標准,對其經營管理的物業進行維修和技術管理,包括對房屋安全與質量的管理、對房屋維修技術的管理以及對房屋維修施工的管理;
2、物業設備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業設備主要有給排水設備、燃氣設備、供暖設備和通風設備、電氣設備等;
3、物業環境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對住宅小區的環境進行管理,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具體包括污染防治、環境保潔、環境綠化等;
4、物業管理安全: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各種措施,保障業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小區的治安進行管理,對小區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以及對出入小區的車輛與人員進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設施的有關事務與政府和公共事業部門聯系。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盡責任則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二,物業公司的義務:
(一) 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公共部位及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 按照規定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
(四) 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
(五) 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未履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 物業管理公司有哪些職責
以《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為例第十三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一)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二)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五)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③ 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內容
一、對物業使用人的管理與服務
小區物業的使用人,是物業的居住者和使用者。他們可以是物業的產權所有人,也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住用者。對於物業管理企業來說,一旦與物業管理的委託人(即產權所有人或住用者)簽訂了委託管理合同,委託方就把管理權交付給物業管理公司,企業就有權依照合同對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居住行為進行管理。
對物業使用人的管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是治安管理,具體包括小區的流動人口管理,車輛管理,消防管理。其管理目標是保證小區物業使用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全,防止偷盜、車禍、火災等危害使用人安全的事故發生。其次是小區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小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對小區物業使用人進行宣傳、教育、指導,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人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其三是園林綠化管理,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對使用人進行宣傳、教育、指導,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其四是小區內裝修管理。小區內房屋裝修行為,對小區內毗連建築物的結構構件安全、小區內的治安、消防及保潔工作均有一定影響。物業管理機構針對裝修行為,也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措施。
為物業使用人的服務,作為一項特殊的第三產業,一般分為常規性服務和特約服務。常規性服務通常是針對小區公共設施,房屋共有部位,以及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整體而開展的服務。特約服務是指物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使用人要求而開展的特殊服務,如代送牛奶、代購物品、代送病人、上門維修房屋設備等。
二、對物業設施的管理與服務
物業管理部門主要是針對物業的公共部分或共有部分,開展維修養護等技術性管理工作。具體分為兩大部分:房屋本體的維護和房屋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
(一)
房屋本體的維護
房屋本體的維護,是對房屋本體共有部位,如屋面、梁、柱、牆、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及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門廳、設備房等部位,開展查勘、鑒定、養護、維修等技術管理工作。
(二)
房屋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
房屋附屬設備包括供電設備、供水設備、樓內消防設備、採暖設備、電梯設備等等。房屋附屬設備運行維護包括了設備的運行操作,設備養護,設備維修等內容。
④ 物業管理企業職責有哪些
物業管理將分散的社會分工匯集起來統一辦理。如清潔、保安、環境綠化、水電等,每個產業人或租住人只需面對物業管理公司一家,就能將所有關於房屋和住宅環境的日常事宜辦妥,而不必分別面對各個不同部門。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房屋的環境衛生承包給專業的清潔公司打掃;向專業保安公司雇聘保安人員;將小區環境綠化承包給專業綠化隊,住戶只需根據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准,按管理企業的收費通知單連同租金按時一次性交付。既方便使用者,也便於統一管理。
完善的物業管理,對物業整個使用周期內的綜合管理與服務按合同承包經營。
⑤ 物業管理公司有什麼職位具體職責是什麼
物業公司一般分成行政管理層,物業管理層兩個部分。
行政管理層主要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專員和人力資屬源、後勤、質量管理等事務。
物業管理層主要是為各個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工工作。
行政管理層崗位
最高決策層:總經理、副總經理
高級管理崗位:行政總監、總工程師、財務總監、人力資源總監
普通管理崗位: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後勤主管)、采購部、人力資源部(人事專員、培訓專員等)、總工辦、企劃部、質管部、開發部、財務部等等各個部門經理及普通工作人員。
物業管理層崗位
最高管理層:項目經理(物業處主任)、項目助理
業務部門:客戶服務部(客戶經理、樓宇代表或客戶專員)、綠化清潔部(經理、保潔主管、綠化主管、保潔員、綠化員)、工程維修部(工程經理、維修調度、裝修專員、水電維修工、電梯工)、安全保衛部(安保經理、消防專員、保安隊長、保安員)、租賃部(業務經理)、財務(收費)部(主管會計、出納)、質檢部(質檢專員)等等
具體各級崗位的崗位職責,可以去網路文庫搜尋,文字較多,不一一贅述。
⑥ 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的責任主要有:①安全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②物業的養護工作。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管理服務條款作出了示範性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二)公共綠化的維護;(三)公共區域的保潔;(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五)車輛的停放管理;(六)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帳務管理;(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並委託給他人。同時第二十二條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准、規范;(二)及時向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四)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三)破壞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佔用物業共用部分;(五)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雜訊;(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去房管局物管處投訴小區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