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抄商(超過)不給房產證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房。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超過一年以上仍然無法得到產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並且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
Ⅱ 如果遇到開發商違建該怎麼辦
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前,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在規劃的小區綠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上修建房屋,既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也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買受人可按下述途徑之一維權:
1、向規劃部門投訴開發商違法建設行為,由規劃部門責令開發商停止違法建設行為。規劃部門負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應當予以查處。如規劃主管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買受人可以向上級規劃部門或當地政府進一步投訴,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在商品房尚未交付買受人的情形下,買受人只享有合同債權,並不享有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其債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向開發商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其他主體主張權利,故其不是規劃部門上述行政不行為行為的相對人,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
2、依據《合同法》第108條,以開發商預期違約為由,先行對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小區業主共有部分。
3、如果開發商在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前,通過向規劃部門補辦規劃變更手續使違法建築合法化,則開發商與買受人的爭議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規劃、設計變更條款。實踐中,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中的規劃、設計變更條款基本上未涉及上述問題,因此,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買受人也不能對規劃部門批准規劃變更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同上。
4、如開發商在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後,通過規劃部門罰款保留違法建築,並取得小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本文上述案例即屬此類情形),則開發商的行為仍然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規劃部門罰款保留行政行為只是對開發商違法建築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處置,罰款保留並不能使開發商違法建設行為合法化,買受人仍可對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賠償未按約定交付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此類損失買受人往往無法舉證證明,得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上述情形下,規劃部門是對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前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理,買受人不能對規劃部門事後罰款保留違法建築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同上。
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後,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及小區業主同意,擅自在規劃的小區綠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上修建房屋。此時買受人已成為業主,小區綠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已轉移至全體業主,開發商的行為既構成侵權行為,也構成違約行為及違法行為,買受人可按下述途徑之一維權:
1、買受人提起侵權之訴,要求開發商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買受人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停止違法建設。
3、買受人向規劃部門投訴開發商違法建設行為,由規劃部門責令開發商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如規劃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買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規劃部門履行查處違法建築的法定職責。
4、規劃部門如罰款保留違法建築,則規劃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買受人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規劃部門罰款保留違法建築的行政行為。
Ⅲ 上那能查詢到開發商的房子是否有違建部分
一、小區綠化地帶被開發商違建樓房的,小區業主可以在收集證據後去當地城鄉規劃局和建設局反映維權的。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Ⅳ 開發商沒有五證,樓房蓋起來屬於違建嗎
是屬於違建的,自2006年開始,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均需要通過網簽的方式簽署,如專開發商沒有取得屬「五證」或「五證」不全的項目,是不能通過網簽的。
如果開發商沒有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出示「五證」,購房人有權依法要求查看。如果購房人忘記查看開發商「五證」,也可以通過當地建委網站核實開發商是否取得「五證」。
Ⅳ 開發商不安規劃圖施工,多了3個違章建築。開發商會受到什麼處罰
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劃圖施工,如果沒有人舉報,開發商通過協調,補交一些回費用就可以搞定,一般不會有答什麼影響。如果有人舉報,而且事實確鑿,首先是所建設的房屋無法進行規劃驗收,沒有進行規劃驗收的,就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這對於開發商來說是致命的。因為購房者拿不到產權證肯定會鬧事,政府就會出面解決,開發商可能就會被重罰。你的維權,首先應把事實弄清楚,看看開發商是不是已經把事情擺平了,這可以到當地市一級的規劃局查詢,然後再做定奪,不要做無用功。
Ⅵ 業主違章建築違反了開發商什麼權利
業主的違章建築違反了城建局的規劃審批文件,是一種違章建築,必須得拆除。
開發商也要遵循規劃審批。
Ⅶ 開發商違建業主怎麼辦
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屬於違約或者是欺詐行為,業主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也就是恢復當時在合同上約定的小區規劃狀態。
具體做到以下幾點可以預防開發商違建:
一是強化社區自治管理,推廣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通過自治章程實現小區自治管理,推動業主相互監督違法違章行為;
二是加強監督,物業公司、居委會應加強對小區施工行為的監督管理,發現有違章建築施工行為或接到業主投訴後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匯報;
三是建立聯動執法機制,相關部門建立違章建設治理聯動工作機制,對私搭亂建現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治理。
Ⅷ 購房後開發商因違法建築,導致不給業主辦理房產證
找相關部門反應或起訴到法院
Ⅸ 開發商違建如何處理
在開發商違約情況,業主起訴開發商需要做好以下准備:
第一,業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二,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三,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管轄,如果有約定管轄的法院,需要去約定的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立案。但無論是約定管轄還是到被告訴地法院起訴均不得違法
第四,去工商局查詢開發商工商登記信息。
第五,收集證據,證明開發商違約。
第六,立案後,法院會告知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及舉證期限等,積極出庭應訴.
第七,法院調解,調解不成法院會開庭審理並出具判決書。另外,案件較為復雜的,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違建開發商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例如:在住宅樓間公共場地搭建自己的倉庫。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規定建設40層,但是開發商卻擅自決定將其建設成45層。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例如:一家醫院申請建設一幢7層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後卻是7層高的員工家屬樓。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例如:物業公司說為了修繕房屋給工人搭建了一個房子,但事後卻將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