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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11-01 16:19:18

A.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總則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環保、城鄉規劃、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
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 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進行劃分。
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以書面說明和圖紙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採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於地面的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築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於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於30平方米配置。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等計量裝置應當按照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貿易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通訊、消防、電梯、安全防範、環衛、郵政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配套設施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專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改造,實現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埠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專業技術規范統一設計,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依法組織具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所需費用依照有關工程計價規定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組織安裝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並承擔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的責任。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埠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無償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決定無償移交的,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專業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並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專業技術規范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後移交。住宅物業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B.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版修訂後的權《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條。

1第一章總則
2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3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4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5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6第六章 法律責任
7第七章 附則

C. 四川省是否有專門的物業管理條例

目前還沒有。

四川省「兩會」期間,來自成都代表團的省人大代表鍾祖祥等19人提交議案,建議制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使物管能規范化並有法可依。

呼喚地方性物業管理條例

頻繁發生的物管糾紛,引起市民們的廣泛關注。今年我省「兩會」期間,省人大代表鍾祖祥等人在第35號議案中提議制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議從物管的范圍、內容,物管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包括對物管公司的資質審核、批建、監督,仲裁業主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糾紛等;物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其職責;物管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等方面,制定詳細可行的條例。

「現在物管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重重、糾紛不斷,物管公司也五花八門,是該好好規范一下了!」鍾祖祥說,如今房屋多、小區多、物管多,物管問題涉及到千家萬戶,但現在的物業管理存在許多問題,如物管公司大多由開發商組建或指定、業主少有選擇的餘地,物管文件五花八門甚至有的物管服務協議存在「霸王條款」等。「這些糾紛發生後很難解決,主要原因就是無法可依。」

鍾祖祥說,他們在調研中發現,老百姓對物管的要求其實很低,就是「交納明明白白的費用,享受體體貼貼的服務」。他認為,如今在立法還沒有出台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該強化對物管公司的管理,切實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據記者了解,省人大法工委對於物管問題也非常重視。法工委主任張渝田表示,目前鍾祖祥等人的議案已轉交至省人大財經委負責研究,研究後將通過相關程序,交由有提案權的單位進行提案。

張主任還介紹,「早在兩年前,我們就已委託西南財大的專家進行相關研究,目前已有了一些階段性的研究成果。」他表示,制定該條例非常有必要,但由於一個條例的出台要經過非常復雜的程序,特別是目前還需要等待《物權法》正式出台,因此該條例短期內還難以納入立法計劃。

作為物管行業的主管部門,省建設廳法規處副處長吳城林則表示,《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台極有必要。從立法角度來看,早在2003年,國家就已出台物管條例,但由於國家性法律法規不是很具體,而房地產行業近兩三年飛速發展,目前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發生了新變化。作為地方性條例,有必要對國家條例進行相應細化,同時對國家條例未明確的一些新情況進行相應補充、完善。

D.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依法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經合法佔有房屋,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條件具備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業可根據其房屋所有權權屬成立業主大會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物業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員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相關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會同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投票權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准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規程;
(六)法律、法規或者議事規則確定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制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後抄送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後,可持備案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成立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9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換屆改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要求其限期改選;逾期不改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收。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或被罷免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7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罷免其委員資格:
(一)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其物業服務費;
(四)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經業主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罷免資格的情形。 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用於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一)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收益;
(二)全體業主共同交納;
(三)業主自願捐贈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標准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工作經費,並每半年向業主書面公告收支情況。

E.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什麼時候實施

2012年7月1日

F.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從事與其資質等級不相符合的物業服務活動或者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組織安裝施工或者拒絕接收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G.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1

這個空置房和裝修期都是需要正常繳納物業費用的哈【摘要】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1【提問】
這個空置房和裝修期都是需要正常繳納物業費用的哈【回答】
在的哈,正在為您編輯答案【回答】
不是說9月1日開始實施嗎【提問】
這個條例一直都在的哈【回答】
哪個條例,能打開看看嗎【提問】
條例太多啦,這邊幫您找一下哈【回答】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回答】
這個是找到的相關條例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