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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10-31 17:25:26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②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相關內容

在我們與物業接觸中經常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如物業公司在沒有和業主簽訂服務合同的情況下業主是否可以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用?業主拒付物業管理費後,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作出停水停電的處理是否合法?這些都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內容。下面就介紹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相關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

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

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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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吉林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介紹

《吉林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文件。

④ 物業管理條例細則內容

國家只有《物業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是各省市地區根據條例自行細化制定的制度,全國沒有統一的實施細則內容。

⑤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1

這個空置房和裝修期都是需要正常繳納物業費用的哈【摘要】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1【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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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9月1日開始實施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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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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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專,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屬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