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區地面車位如何管理
一般情況小區不設臨時停車位,有的物業做法是,60或90分鍾臨時停車免費,超過按多少收費。還有的進入小區的車輛一律刷卡,刷卡充值按每月交多少錢。總之,解決好停車問題不是很容易,業主和物業各有各的苦衷,這一類的問題還是應該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和物業協商。
B. 物業法如何規定停車位管理問題
關於將區內的車位出租問題,在國內的物業管理都普遍存在的問題,雖然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區內所有公共地方都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國內的車位都是處於緊張狀態,如果不利用空位停車的話,肯定不能解決停車問題。
但如果不收費的話,所有業主都會停放在小區內,那會造成秩序混亂.所以適當的收取費用控制車流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收取到的停車費用必須公布並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用於平時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所謂的合理,合法也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的.
拓展資料
停車費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定的,也就是小區業主自己定的,物業只不過是代為管理,這筆錢最後除去基本開銷,比如稅金、人工費外剩下的都要納入房屋維修資金。
物業管條例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C. 小區物業管理如何做好車位管理
了解停車場的實時狀態,記錄與車位相關的一些信息,例如車位所屬版的區域、車位編號、車位狀權態、車位收費標准等,也包含車位具體使用的住戶信息,住戶的車輛信息,物業需要做好這些信息的日常管理。雲家佳物業管理平台的車位管理可以幫助小區物業高效的做好車位管理工作。
D. 小區地面車位如何管理
可以參考下面的XX小區管理方案:
XX小區地面停車位管理方案
為了規范XX小區地面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小區內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XX《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西安市停車管理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方案。
一、地面車卡發放辦法
1、地面停車位登記制度
XX業主在物業服務中心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由具體交房人員負責在「車位需求登記表」登記該戶業主信息,並當面告知業主此車卡登記僅為留存業主及車輛信息所用,「車位需求登記表」中登記的序號不作為地面停車卡排隊序號。
2、地面停車位車卡發放方式
XX地面停車卡發放以抽簽形式進行,抽簽時間以樓宇集中裝修期結束時間節點為准,車卡有效期限為一年。已購買XX地下停車位的業主,不再參與地面停車卡抽簽。
3、地面停車位車卡抽簽准備階段:
在抽簽實施工作開始之前的一個月,由客戶經理負責通知各自分管區域內已入住業主具體抽簽時間,並做好記錄,以備後期查詢。對於重點客戶,可通過呼叫中心錄音電話通知,並保存好錄音資料。
4、地面停車位車卡抽簽實施階段:
(1)抽簽工作實施當天,由XX客戶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所有符合抽簽條件的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和場地進行抽簽,並做好記錄。秩序維護服務中心負責抽簽現場秩序的維持。
(2)為了保證抽簽工作的公正性及透明度,並將抽簽結果在小區進行公示。
(3)XX地面停車位為林間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因此車卡抽簽比例將依據小區入住情況具體核算,在最大限度滿足現有業主停車需求的同時也需保證後續入住業主的車位使用。
二、地面停車位車卡辦理流程
1、業主辦理停車卡,需簽訂《XX地面停車服務協議》(期限為一年),業主須攜帶持卡人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車卡的有效期均為一年,且每戶業主僅限辦理1張停車卡。
2、符合辦理手續的業主,辦理新車卡時由客服接待員與業主簽訂《XX地面停車服務協議》,協議須由經辦人簽字、服務中心經理審核簽字、主管副總審批,行政主管根據審批手續在《XX地面或地下停車服務協議》上加蓋「XX物業服務中心公章」;客服接待員填寫「地面停車卡領用登記表」。
3、協議簽訂後,收費人員負責為業主辦理停車卡押金、停車服務費收繳手續,並由客服接待員領取停車裸卡;
4、客服員核實業主交款憑證後,在「地面停車卡領用登記表」上登記停車卡辦理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弱電主管辦理裸卡注冊授權手續;
5、弱電主管應於兩個工作日內辦理車卡授權手續,將已授權的車卡移交給客服接待員,並在「地面停車卡領用登記表」填寫授權、移交相關記錄;
6、業主停車卡故障時,客服接待員負責核對停車卡信息,留存業主車卡、填寫「故障停車卡登記表」,通知弱電主管進行核查,弱電主管應於兩個工作日內排除故障並將車卡移交客服接待員,由收卡的客服接待員簽字確認;
7、業主停車卡丟失,需持已簽訂的《XX地面停車服務協議》前往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補卡手續,客服接待員負責根據業主房號核對業主丟失的車卡信息,核對無誤後,收費人員收取業主補卡費,由客服接待員領取停車卡並填寫「地面停車卡續費登記表」,通知弱電主管授權輸卡,弱電主管於兩個工作日內辦理原車卡注銷手續及新車卡注冊授權手續,新卡授權應與原卡同等期限,並將停車卡移交客服接待員,並簽字確認。
三、地面停車位管理制度
1、小區車位採取不固定車位方式,對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實行統一管理。
2、小區地面停車依照市物價【20XX】XX號「XX市物價局關於XX小區一期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批復」文件規定的80元/輛·月收取車位服務費。
3、XX區域所有地面停車卡為「一車一卡」制,只限指定車輛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偽造。
4、 車輛進出小區和停車位時,秩序維護員認「證」對車,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秩序維護員有權阻止該車輛進入小區。
5、車主(司機)須保管好通行證,如通行證/車卡丟失或損壞,車主(司機)要立即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補辦手續。
6、凡在XX區域地面停車位停放的車輛,其駕駛人員應遵守本管理辦法,服從小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按規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車場內秩序。
7、 停放在XX地面車位的車輛,請注意關好車門車窗,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物業服務中心對車輛及車內物品無保管義務。
8、臨時進出車輛的停放管理
(1)臨時進出車輛進入小區前需在門崗處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
(2)臨時進出車輛依照市物價市物價【20XX】XX號「XX市物價局關於XX小區一期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批復」文件規定的4元/輛·次(連續停車每8小時為一次)收取車位服務費。外來車輛不允許在小區內過夜。
(3)XX小區原則上禁止計程車入內,如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或攜帶過重物品的,門崗執勤人員視情況可予以臨時放行。
(4)送貨車輛必須進行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在小區內需服從秩序維護員的管理,不得隨意停放。
(5)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同時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秩序維護員有權依照物業服務中心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6)停放在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E. 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標明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該條明確規定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通常來講,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後,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於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於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准。
但不管其性質如何,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應該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
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後,才能設立和運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5)小區物業車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小區停車位的處理方式:
車位的處理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開發商對該車位進行銷售,一種是出租該車位。具體採用何種方式,要視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所有權而定。
1、開發商單獨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
這種情況是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在銷售時未分攤,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銷售。開發商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業主,業主在得到車位的所有權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如果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處理僅採用銷售方式,若業主不購買地下車位,不能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內。
2、在房屋沒有完全售出時,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對地下車位享有所有權。
這種情況是開發商在銷售時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進行了分攤,而開發商也是業主之一,此時地下車位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共有,應當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地下車位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
3、在房屋完全售出後,開發商對於地下車位不享有所有權。
此時開發商並不是業主,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決定地下車位如何使用。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F. 新物業法車位規定是什麼
如果是小區裡面的車位有公共車位和收費車位,如果你是小區業主的話,公共車位你可以停車,如果是收費4人的車位,你不可以在上面停車。
1、公攤車位
就是已經納入公攤面積建設的車位,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就已經將停車位的費用計算下去,屬於房屋的配套設施,因此這種車位無需在繳納費用即可使用,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明確合同上的規定。
2、佔用公用道路停車位
《物權法》規定,在建築區劃內的車位、車庫應當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形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業主共有。
3、地下人防車位
這是國家要求建設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內的車位就是人防車位,所有權歸國家享有。但是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中「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業主車位需求情況下,開發商只擁有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使用期限20年,業主可以租用人防車位,如國家戰時需要則無條件徵用。
1、可以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投訴。物業法新規中指出小區車庫、車位應該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不能「只售不租」,若違反規定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將罰款10萬元。
2、撥打12345市民熱線或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當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且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可以通過這兩個平台進行投訴。
3、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於人防車位只賣不租等問題可以向當地人防部門進行反映,這也是人防車位主要驗收部門。
G. 小區停車位如何管理的具體方案
為了更好的解決小區的停車問題,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通過對小區去年停車管理的總結,近兩個月來客服中心不斷的與業主、居民委員會相關部門溝通和討論,擬定了2008年的停車管理方案,具體如下:
一、小區出入口安裝一卡通智能刷卡系統,固定車位車輛直接刷卡出入小區,在進入地面固定停車場及地下車庫時需要再次刷卡。臨時車輛進入小區,需領取智能卡,刷卡計時,繳納臨時停車費方可駛出小區。
二、小區固定停車場(1號、3號、4號、6號)採取抽簽方式分配,另外601—603號樓前西段停車位劃入3號停車場作為固定停車位,614—616號樓前停車位劃入4號停車場作為固定停車位。地面車位分配方式基本延續2007年的分配方案,同時為了固定停車場停車有序,在停車場出入口安裝智能刷卡系統,一車一位,刷卡進入。
三、根據消防要求,確保消防通道暢通,調整原路兩側固定車位(包括2號、5號停車場),不再納入抽簽分配范圍,改為臨時停車位,供搬家、來訪、業主臨時停放及特殊車輛使用,並採取計時收費辦法。
四、由於地下車庫機械二層車位的啟用,保障車輛停車規范及地下車庫車輛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取消地下車庫臨時停車位。
五、對已辦理地下車庫停車位的私家車,可以參與地面固定停車位的抽簽,對抽中地面停車位並自願放棄地下車位的車主,可以辦理終止地下車庫停車位租賃協議,停車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月進行退費。
六、地面車位收費依據標准:北京市物價局京價(收)字[2002]194號《關於調整我市機動車位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計時單位的通知》(京發改[2004]495號文件)、經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備案標准執行。
地面固定停車位收費標准:
小型車—月租150元,年租1600元
大型車—月租210元,年租2300元
臨時停車收費標准:
小型車—1元/2小時,大型車—1元/1小時。均為1小時內不收費。
H. 物業法對車位的規定
沒有物業法這一說法,我國的《物權法》對小區車位規定:小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求,通過出售、附贈等形式約定使用;佔用業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車位屬業主共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隨意規劃停車位的,尤其是以下3種,私自出售屬於違法行為。尤其是以下3種,私自出售屬於違法行為。
1、小區的公共空地。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開發商劃幾道線就變成車位再賣給業主,這當然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地下人防車位。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律師認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
(8)小區物業車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的車位方面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如果物業利用公共空地劃定開式地上車位,這個地上車位的使用費用,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定的,也就是小區業主自己定的,物業只不過是代為管理,這筆錢最後除去基本開銷,比如稅金、人工費外剩下的都要納入房屋維修資金。
參考資料:網路-物權法
參考資料:網路-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