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把我們的公攤面積賣了怎麼辦找誰
公攤面積屬於業主共有,起訴開發商侵權並宣布買么合同無效。
② 商品房公攤面積與合同不符,我應該怎麼做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公攤面積,你可以要求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約定,如果誤差在合理范圍內則視為合理誤差,如果超出了合理面積則應主張應有賠償,或以房屋結構與交易協議不符為由要求中止交易,由相對方承擔相應的損失。
③ 住宅樓公攤面積太大、不合理,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能否向開發商討說法
高層一般公攤占建築面積的比例約為20-30%左右
因為高層的設備更多 功能也多 具體看下面
小高層公攤占建築面積的比例約為15%左右
多層公攤占建築面積的比例約為10%左右
最終的面積情況 你要看開發商給你的【住宅面積測繪報告】中的具體數據
這個也是房屋產權證的面積依據 是由房地產管理局測繪中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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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包括: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中、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④ 房產證上公攤面積有出入 可讓開發商來買單
現在,房屋交易糾紛不斷,其中部分購房者因為房屋公攤面積縮水與開發商發生了糾紛。如果辦理房產證的時候發現公攤面積增大或減小,是否該要求開發商退錢?房產證上面的公攤面積為什麼會減少?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上面沒有對房屋面積出入進行違約規定,購房者是不是也可以要開發商退錢?
開發商該公攤面積出入賠償嗎?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對此作出規定:當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而面積誤差的絕對值又在3%的范圍內,開發商應退還相應房款。
計算方式:合同約定總房款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實際減少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建築面積-房產證登記建築面積)。
買賣合同沒約定仍可申請退款
如果購房者在購房合同里沒有對面積差異做出明確約定,仍然可以依靠法律進行維權。我國法律對此有規定,如果交易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購房者怎麼確定房屋面積差異?
①直接找開發商協調;
②可向測繪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要求測繪單位重新進行測量;
③如果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購房者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由法院指定測繪單位重測。
建議購房者,在買房時應該對套內面積出現差異的處理辦法做明確約定。與開發商除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好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對建築以及公攤面積的差異處理方案再做詳細約定。購房者需要特別的注意: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期只有2年,核定面積的時間通常以政府部門核發的房產證為准,千萬錯過時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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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子公攤面積被無理規劃 怎麼維權
公攤面積就是一個雞肋。先由李嘉誠提出的被國內房地產商效仿。如果確實被無理規劃。可以到建設局規劃局反應。
⑥ 公攤面積參考標準是什麼 遇到問題如何維權
我們買房的時候,會遇到很多問題,這些都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比如:公攤面積。那麼,公攤面積的參考標准到底是多少呢?下面,讓購房指南為大家來介紹一下吧。
一、房屋公攤面積的國家標准
1、多樓層的住房
多樓層建築指的是在6層高度左右的的建築,國家明確規定,在7層以下的住宅的公攤率是7%-12%。
而其它的公攤部分的面積也包括外牆的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樓梯、樓梯間以及為每位住戶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的用房(熱水交換站、水泵房、配電室等等)。一般情況下,這些會占我們住房建築面積的7%-12%。
2、小高層的住房
小高層指的是7層到11層左右的住宅,其公攤率國家規定為是10%-16%。一般情況下,小高層的公攤率取決於各樓盤的自己本身情況來決定的,因為不同的小高層樓房的公攤是有差異的。
如果在地下沒有設備用房,而在底層也沒有任何商鋪和底層架空的情況下,小高層的公攤系數是在10%-15%之間的。而帶有電梯的小高層住戶,公攤的系數在15%-20%之間。
另外,按照國家規定,凡在7層以上的樓層,必須安裝電梯。所以,小高層就屬於配製電梯的范圍之內。雖然配備電梯會增大公攤率,但是可以極大方便我們的生活。
3、高樓層的住房
12層—33層的住宅公攤率為14%-24%,高樓層住房的公攤面積最大的原因是根據建築規模的不同,高樓層的建築一般都會在25層-33層之間。而且,高樓層的住宅也是樓梯高度最高的。
而且,高樓層的建築除了有電梯和電梯前室所佔用的空間之外,安全通道的樓梯也佔用了很多的空間,還有「管道井」、「強電井」以及「弱電井」等等,許多公用的設備也都佔用了很多的空間。所以,高樓層的建築,樓層越高,公攤面積就越大。
4、別墅的住房
別墅類型的住房是指包括地下樓層在內的,最多三層樓房的獨棟住宅的形式。國家規定別墅類型的住房的公攤率是1%-8%,其中帶室內的車庫。一般來說,獨立的別墅是沒有公攤面積的,而聯體的別墅有比較少的公攤面積。
二、維權的三個方法
以上這些就是我們國家關於公攤面積的標准,希望對購房者有所幫助,下面購房指南給大家說一下關於公攤面積糾紛維權的三個方法。
1、直接找開發商協調
這個辦法比較直接有效,但往往需要眾多業主聯合起來,要求開發商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媒體監督解決糾紛,但很多不良開發商會玩「躲貓貓」,採取避而不見和拖而不決的策略,處理起來比較耗時耗力。
2、向測繪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要求測繪單位重新進行測量
這個方法的維權成本較高,專家介紹公攤面積的測量都是以「幢」為單位,一幢樓中所有套內面積之外的地方都在公攤計算范圍內,如果一戶業主提出申請,意味著需要對整幢樓重新測量,按照現在純住宅1元/平米、商住兩用1.7元/平米的測繪費用,業主的負擔至少在數千元甚至上萬元。
3、通過法院訴訟,由法院指定測繪單位重測
相比之下,第三種通過法律途徑訴訟解決的辦法實在是無奈之舉,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各種費用的支出也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說是三種維權辦法中成本最高的。
小結:對於普通百姓在購房時,最實際的做法就是要求開發商公布公攤面積的測繪細則(列入公攤的項目及這些項目的具體面積),以利維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0-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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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開發商將公攤面積分兩次告知買房人這樣違法嗎
開發商將公攤的面積分兩次告知買房人,如果造成買房人選房的意向或損失,應該屬於違反雙方的購房合同的違約行為。供參考。
⑧ 未告知公攤面積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案情】
2012年1月,王某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門市房認購書,認購書約定:王某購買「豐益廣場」門市房xxxx一套,建築面積約36.68平方米,每平方單價為17480元,總價為641166元。買方須於簽定此認購書七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如買方不在上述期限內或因買方原因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作買方自動放棄認購該房產權利,買方無權要求賣方返還定金,賣方有權將房產另售他人,並無須另行通知。後王某按開發商要求付定金20萬元。當王某與開發商准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王某發現該門市房套內建築面積為24.37平方米,分攤面積為11.89平方米。
王某認為開發商在宣傳時以及與其簽訂認購合同時故意不主動告知公攤面積,存在欺詐行為,於是要求開發商撤銷合同,並返還定金。開發商認為自身不存在不當之處,王某無權單方解除合同,不同意返還定金。
【審判】
寶應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未說明公攤面積是否構成撤銷認購書的法定理由?眾所周知,建築面積中肯定包含公攤面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認購書不是具體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公攤面積不是認購書必須記載的內容,在原告沒有詢問公攤面積的情況下,被告沒有向其主動說明的義務,故被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至於公攤面積是否合理,則不屬於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根據認購書的約定,原告須於簽定此認購書七日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原告在簽署認購書及交納定金後,沒有按照約定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對其請求退還定金等訴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基於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王某認為開發商故意隱瞞公攤面積,從而導致自己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開發商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認購合同應當被撤銷。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開發商是否應在簽訂認購書時告知公攤面積。
從認購書的性質來看,由於王某與開發商簽訂的門市房買賣認購書僅對房屋的單價、付款優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及違約定金進行了約定,是為了將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合同,因此認購書屬於預約合同。而在預約合同中,雙方僅需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確認,其標的是雙方當事人在約定時限內進行磋商並訂立正式買賣合同的行為,而不是房屋買賣本身。而付款方式、交房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則應該由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繼續協商確定。王某所提公攤面積問題,指向的是雙方將要通過磋商確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非認購書。因此公攤面積不是認購書必須記載的內容,在王某沒有詢問公攤面積的情況下,開發商沒有向其主動說明的義務,故開發商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應當按照認購合同的約定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王某對公攤面積有疑問,應該和開發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進行進一步協商,而不是要求撤銷原認購合同。如果王某堅持認為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而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麼王某即構成違約,非但認購合同不能被撤銷,王某所付定金也就無法返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0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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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開發商不願在購房合同中表明公攤面積怎麼辦
公攤是需要在合同上註明的,屬於房屋的基本信息,它涉及到以後房子的面回積問題,答公攤面積一般是由房管局測量不是開發商想當然的弄得,但不排除開發商與房管局之間的貓膩,合同的具體形式一般都是有房管局審核的,應該會有具體面積這一內容啊,你再看仔細點?其實沒有也就那麼回事,以後你的房產證,會顯示公攤面積這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