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業有權私自停暖氣嗎
沒有的,取暖政策是地方規定,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採暖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力、燃氣、燃油、煤炭和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非採暖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以及採暖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並在當年7月15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採暖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告知原備案機關。
用戶的採暖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1)物業關供暖擴展閱讀
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住宅用戶的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部門提供社會供熱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專業企業承擔。
住宅用戶發現室內供熱採暖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並承擔室內自用採暖設施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非住宅用戶供熱採暖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熱單位與用戶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採暖設施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⑵ 停止供暖後,家裡的閥門需要關閉嗎
供熱公司停暖後會對供熱管道進行排空處理,如果把自己家的閥門關掉,水會存在暖氣片及管道里排不出去,會對暖氣片及管道造成腐蝕。每一家的暖氣都和總調度室是互通的.在關總調度室關閉暖氣後,他們還有很多的工的工作要做,善後維修就是一個大工
停止供暖後,家裡的地暖閥門不需要關閉。因為總閥已經被物業關閉了,整個供暖系統也已經停止,不會保持水流,所以沒有必要再關一次家裡的地暖閥門。而且單獨把家裡的閥門關掉,在第二年供暖初期試運行的時候,很可能因為閥門開啟不及時而導致管道內有氣體存留,導致系統不通暢,反而會影響正常供暖。
除此之外,家裡的閥門總是來回的開關,容易導致閥門損壞,更換比較麻煩。而外面的總閥門是物業管理和維修,所以在供暖隔離期,盡量去關閉走廊內的總閥。總閥壞了歸物業維修,室內的閥門壞了歸自己維修。
當然如果一定要關上也是可以的,關閉回水閥門就行,進水閥門可以不關。如果把兩個閥門都關掉的話,多半年不用,防止管道出現熱脹冷縮的現象,從而破壞閥門。
暖氣停用前用提前一天關閉閥門嗎,停止供暖後自家關閉閥門順序全部內容,就為您整理到這里了。最後提醒大家,停暖後要對供暖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還要檢查供暖設備是否漏水
⑶ 物業未通知業主自行關閉暖氣是否可以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如果已繳納取暖費,物業無權關閉戶主的暖氣閥門。根據物業管理法,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只有在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時,物業管理企業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無權侵害業主的任何正當權利。綜上所述,暖氣費和物業沒有直接的關系,即使由他們代收(在業主已繳納取暖費的情況下),也無權關閉業主的閥門。這種官司是必勝的。
⑷ 物業單方面停止供暖
你家是哪的?各地政策都應該差不多~
我家前陣也遇到類似的情況,(如果是大連的)可以打大連市供暖投訴電話95105151,應該可以解決,實在不行,就可以打大連市行政投訴電話12345,一定可以解決! 退款具體依照 大連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有具體說明 :
大連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 1999年7月29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3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由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含自備電站)和分散鍋爐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供給的生產和生活用熱。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用自己生產或使用外單位生產的蒸汽、熱水,從事供熱經營或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用自己生產或使用外單位生產的蒸汽、熱水、從事供熱經營或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本條例所稱用戶,是指使用城市供熱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運營、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大連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集中供熱辦公室是市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集中供熱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計劃、經濟、財政、稅務、規劃土地、工商、城建、房地產、物價、勞動、環保、公用、電業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協調發展和堅持發展集中供熱,限制並逐步取消分散鍋。
第六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熱事業的發展,促進供熱制度的改革,逐步實現城市供熱商品化。鼓勵城市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熱水平。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 城市供熱規劃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城市供熱規劃,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的城市供熱規劃,確需修改和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建設。經批准建設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單位或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先確定供熱單位。由建設單位提出的供熱單位,須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被確定的供熱單位應參與城市供熱工程的設計、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條 城市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准;安裝使用的鍋爐,應到勞動、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城市供熱應實行分戶控制,以表計量。新批建設的房屋,供熱設施未實行分戶控制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房屋供熱設施應逐步改造。
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工程竣工,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運行使用。城市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資料、供熱設施移交給供熱單位管理,移交工作在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進行。供熱單位應建立供熱設施檔案。
第十二條 城市內開發新區、改造舊區和在城市供熱管網敷設區內的用戶,應實行集中供熱。城市供熱規劃確定需要拆除、改造、合並原有分散供熱設備的,供熱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三條 城市供熱工程所需建設資金,可採取國家投資、地方及企業自籌、銀行貸款、利用外資、用戶集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三章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供熱設施包括熱源廠、鍋爐房、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件等。
第十五條 城市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和非經營性單位用戶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
(二)經營性單位用戶,其進戶計量表前(含表、按熱流方向)的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表後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經營性單位用戶表前的設施也可有償委託供熱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認真履行供熱設施維修、養護責任,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證供熱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轉讓、移交和放棄供熱設施。
第十七條 在供熱主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外緣 1.5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掘、鑽探、打樁、爆破;
(三)栽植樹木;
(四)排放廢物、廢液;
(五)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進行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動,必須事前徵得供熱單位同意,並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供熱設施的安全。
第四章供熱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單位,須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到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資質證書。供熱單位應按資質證書確定的等級、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審驗。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須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准、繳費時限和結算辦法及違約責任等。供用熱合同簽訂後,供熱單位須按規定將合同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用熱合同文本,由城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必須按照自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供熱期供熱,用戶居室溫度應為 18℃,不低於16℃。對供熱期限、溫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的供熱運營、服務活動應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標准和規范,信守供用熱合同,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測用戶室溫及檢查設施運行情況,保證用戶室溫合格率、用戶報修處理及時率、供熱運行設備完好率、運行事故率及失水率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供熱質量。供熱單位工作人員測試用戶室溫,檢查設施運行情況,應出示供熱單位的有效證件,測試室溫記錄應有用戶簽字。
第二十三條 供熱期內供熱設施應避免或減少突發事故,因突發性故障停止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立即搶修,同時報告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停止供熱 8小時以上的,應及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向用戶收取供熱費,應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供熱單位收取的供熱費,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用熱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用戶擴大用熱或用戶發生變更的,應到供熱單位辦理有關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自覺履行供用熱合同,愛護管道、散熱器等供熱設施,並對房屋採取保溫措施。因裝飾、裝修或改動供熱設施等影響供熱效果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支持、配合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和室溫檢測工作,及時反映供熱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並有權向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投訴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拆除、移動、增設供熱設施;
(二)自行並網、撤網和擴大用熱面積,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及運行方式;
(三)放掉和盜用供熱管網循環水;
(四)因裝飾、裝修而影響供熱設施檢查和維修;
(五)其他損害供熱設施和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第三十條 用戶應及時向供熱單位繳納供熱費。供熱費繳納標准與繳納辦法及特困戶減免政策,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工程造價 3%以上5%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對可以保留的城市供熱工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不應保留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無資質、越資質等級或超范圍設計、施工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供熱工作不符合國家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新批建設房屋的供熱設施未實行分戶控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並處以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突發性責任事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突發性事故未及時搶修的,給予警告,並處以 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轉讓、移交供熱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放棄供熱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第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限期恢復,並處以 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 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供熱單位的責任連續 2天以上7天以下供熱低於16℃的,按供熱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元處以罰款。連續7天以上供熱低於16℃的,除按供熱面積每平方米2元處以罰款外,應按天數退還用戶供熱費,並視情節對責任者予以處罰;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強制恢復,並對單位處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給供熱單位或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可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用戶不按規定時間繳納供熱費的,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可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繳納;供熱單位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熱費總額 3‰的滯納金;用戶逾期仍不繳納供熱費和滯納金的,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供熱單位可停止供熱或拆除供熱設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侮辱、毆打城市供熱管理人員,阻礙城市供熱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單項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⑸ 物業關栓停止供暖第二年取暖費怎麼交
根據《黑龍江城市供熱管理條例》關規定戶供暖住戶申請停熱要幾必要條件:、能夠影響其住戶用熱般指非頂層、層且沒冷山住戶;二、必須要供暖期始前30向供暖公司提式書面申請哈爾濱區每供熱間10月20始要想停止供熱必須要9月20前提式書面申請想您所說種情況雖與房管員進行溝通並沒提式書面申請且沒交納每20%熱損耗費雖曾與管理員溝通符合關規定供暖公司往幾您停熱能看做您沒按繳納熱費您家採取限熱停熱處罰根據現行關規定您情況要求損失賠償或繳納熱費我能說您家管轄區房管員責任較差
⑹ 物業管理條例對取暖是如何規定的
合理,規定如下:
《物業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專,供水、供屬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物業關供暖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