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款收據只有簽字沒有蓋章有效么
有法律效力。如果收據寫的是簽字或蓋章,則簽字人即代表單位。如收據要求非蓋章不可,卻沒有蓋章,而單位又不認可的,視為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和簽字人的單位無關。
⑵ 收據蓋什麼章才有效
可以蓋財務章,可以蓋公章,不能蓋合同章。收據屬於財務結算票據,蓋財務章是毫無疑問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但是收據不是合同,合同專用章並不適用。此外還要提醒的是,發票必須是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公章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⑶ 收據上只要蓋章沒簽名就有效嗎
收據上只要蓋章沒簽名就有效 關於私刻公章與盜蓋公章的問題 行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單位工作人員或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該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該單位的名稱刻制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處於不明知的狀態。而行為人盜蓋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和非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盜蓋單位公章對外從事一定的活動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兩種行為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私刻公章行為的本身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單位的名稱權及國家對印章刻制的管理,而僅實施盜蓋公章的行為而不實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人盜蓋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盜蓋公章單位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有無關聯性是區分私刻和盜蓋單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標准。 1 、私刻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在私刻公章的情況下,由於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對私刻的行為並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為與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且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對行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單位名稱的印單並使用印章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事實已經明知,但因出於對本單位聲譽、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慮,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不採取任何司法救濟措施予以制止,對行為人持有公章並實施犯罪持放任態度,致使行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實施經濟犯罪活動,並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此時,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在主觀上已明顯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盜蓋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盜蓋單位公章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利用單位對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經管理和使用過公章的機會盜蓋單位公章;二是行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盜竊)盜蓋單位公章。《若干規定》第五條對盜用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不認為單位有過錯,做了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但在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的情況下,若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持漠視態度,不論其有無過錯,均認定單位不存在過錯,使其完全免責,顯然不符合過錯原則和公皆�頡R虼耍�謁痙ㄊ導�校�裟莧啡媳壞糧槍�碌牡ノ皇且蚨怨�鹿芾淼鬧卮笫�籩率剮形�說糧槍�陸�蟹缸鍩疃�⒃斐芍卮缶�盟鶚У模�陀Φ比隙ū壞糧槍�碌牡ノ淮嬖詮�恚�梢耘辛釔涑械2鉤澠獬ピ鶉巍<錘�蕁扒嵛⒐��庠穡�卮蠊��獬ァ鋇腦�蚪�寫�恚�庋��芴逑止�接胝�宓乃痙ɡ砟睢? 3 、關於防止私刻和盜蓋公章的措施 ( 1 )關於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提高公章的製作技術含量,制止私刻或偽造,可以採用類似人民幣的防偽技術,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嚴格控制監督公章製作單位的數量和技術設備數量,從源頭上杜絕私刻行為。 ③加大打擊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從重從嚴處罰,建議對私刻公章進行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④使用「蓋章 + 簽字」的方法雙重防範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為的得逞,借鑒外國的做法,在經濟交往中不但要求蓋上單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簽字,否則引起的風險由交易雙方分擔。 ⑤利用新技術發明「文字條碼章」,把單位的條形密碼加上去,因為單位的條形碼一般情況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過程中的審查義務,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實施簽章前的確認、核實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門檻。因為有些犯罪行為正是利用法人(單位)的資格而達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體系,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與懲罰機制。 ⑨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 2 )關於防止盜蓋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加大對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盜蓋措施,必要時可以像財務保管現金一樣將印章放入保險櫃中。 ②嚴格公章的使用申請,建立審批和使用人簽字確認的一整套登記備案制度和制約機制 ③嚴格使用後收回工作制度和應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對於廢棄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時收回和採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關當事人。 ④加大對方當事人的審查義務,及時提醒對方注意識別防範。 ⑤在刑法分則中確立「盜蓋公章」是犯罪行為,並制定一套處罰制度。 ⑥加大過錯方的賠償責任。 ⑦加大對過錯行為人的追償責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過錯責任的賠償機制。⑨運用多種手段,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⑷ 買賣房產開的收據蓋了開發商的章管用嗎
1.收據和合同要收好,當然管用(你還得確認開發商是公司法人或者老闆),這個打起官司來至少證明開發商確實欠你的房子。但是還是房產證最好,可以拿著這個讓開發商給你換房產證,因為你自己辦房產證還得一筆費用。
2.具體看合同內容,合同怎麼寫的,既然有合同,當然就怎麼執行了,樓上的哥們說的沒錯,三方協議,三方都得簽字蓋章的。
3.手裡既然有東西,也別著急,跟老公商量商量該怎麼辦。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⑸ 開發商開出的收款收據中的項目名稱與實際蓋章不一致有問題嗎
開發商開出的收據中與實際蓋章不一致的時候,一定要小心點。肯定是有問題的。應該詳細詢問情況,提出希望他們改正錯誤。不然,可能涉及詐騙行為。
⑹ 蓋章的收據有法律效應嗎
發票專用章是在稅務局備案的開具發票的專用印章,是與發票開具的行為緊密相關的,其用途即證明發票開立的事項是公司行為。 收款收據是作為企業非經營性收入的票據,單位的款項收取是財務部門的責任范圍,加蓋的印章說明財務部門代表企業收取了收據註明的該筆款項。按照收款收據的管理規范,加蓋的應為財務章,說明財務部門對此筆款項收入的確認。 鑒於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在實務上也一般將其視為合法的收據。 但是,在收款收據上加蓋的印章若為發票專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發票專用章僅僅是作為在稅務部門備案的專用印章,其使用范圍是嚴格限制的。也就是說,在印章管理人員的安排上,一般獨立於開票人、相關銷售人員即可,是無須專門的財務人員或公司的領導對發票專用章進行專項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發票之外的票據上加蓋的發票專用章,不能夠說明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是不能夠將其視為企業已收取了收據所標明款項。所以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收款收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⑺ 收款收據上蓋公章有效嗎
只作為收到款項的證明,如職工退借款,或收到已確認為收入的應收款項的收入證明.在法律意義上是有效的.
⑻ 帶有單位公章的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嗎
部分有效,如單位內部用於結算員工業務借支,餘款退回時開具的收據有效,收據對外無效。
收據上應該蓋的是財務專用章,公章用於文案以及公告、決議、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會計中心為各單位統一刻制了冠有單位名稱和"會計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並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單位原有的財務專用章限用於內部財務管理,但不得用於銀行結算。省財政廳為此還專門行文予以規范。
會計中心對財務專用章的使用范圍嚴格限制,並採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人分管、保險櫃另行存放等項措施,以確保印鑒安全。
單位開戶時的賬戶名稱為單位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單位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和單位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章。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中心核算部保存,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賬員負責保存,於每次報賬時對支票審核無誤後才蓋章。銀行賬戶開設後,經單位審核同意並在開戶申請上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需中心與單位分別執存的三個印鑒加蓋齊全方為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⑼ 在收據上蓋發票章,有沒有法律效力。
收據上蓋發票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發票是專用的,收據不能作為發票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六小節規定: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9)開發商收據蓋章有效嗎擴展閱讀:
「物業公司每個月都貼通告催我們交物業費,可為什麼從來不給我們開發票?」昨日,市民郭先生向記者反映,他交了物業費後向物業公司索要正規發票,卻只拿到了一張收據。
而自從去年12月入住所在小區後,他已經多次索要發票未果,物業公司方面也每次都以「只有收據沒有發票」為由拒絕開票。
昨日上午,家住市區麥地南路的郭先生來到物業管理處交物業費,總共114元,清點過錢數,物業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填寫了一張收據交給了郭先生,而當郭先生向物業公司索要發票時,工作人員則以「我們這沒有發票,收據就是憑證,證明你已經交過物業費了」為由進行了解釋。
「收物業費時,我們提供給業主的都是機打收據,加蓋公司財務章,如果要開具發票,我們會告訴業主要繳納5%左右的稅。」
該工作人員認為,只開收據而不開發票應該不算是偷稅漏稅行為,因為物業公司根據各自收入和性質,每個月都會向稅務單位上繳營業稅或者凈額稅。
針對大部分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以收據代替發票的現狀,惠州市地稅局發票管理處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收取物管費應主動向業主開具發票,如果沒有提供稅務發票,則涉嫌偷稅漏稅。
消費者在消費後向經營者索要發票既是對自身正當權益的維護,也是保護國家稅收的光榮行為,因此,業主交物業費時向物業公司索要發票是理所應當的。
如果市民向物業公司方索取發票未果,可憑收款收據(加蓋公章)向惠州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進行舉報。
同時,對於部分物業公司「提供發票需要額外加收5%的稅」的行為,惠州市物價局收費管理科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在業主繳費後開具發票是應該的。
如果額外收取發票「稅點」,屬於亂收費行為,一旦物業公司拒絕提供正規發票或加錢開票,業主有權拒絕繳費,並向稅務和物價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