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物業收取車輛管理費用於小區公共建設的佔比是多少
此問題不成了,是對物業公司的社會定位的誤解。
物業公司屬於一般的服務型企業,它既不是政府的事業單位也不是慈善機構。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小區全體業主聘來的「傭人」或「管家」。它收取的管理費,不分來源於住宅的是停車的,統稱為企業的營業收入。此收入除了繳稅,企業的成本開銷、利潤都來源於此,沒法定義務要從中拿出部分錢來投入小區的建設。
你見過傭人拿到主人給的工資,還要取出部分來,為主人家添置傢具嗎?
『貳』 物業公司為什麼收停車費
物業如果有停車場收費許可證合理的收取停車費是法律規定允許的,但是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停車場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租賃車位要扣除管理成本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果物業有停車場收費許可證,你們業委會與人家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包括了停車場的管理,收費是許可的。
而且停車費要扣除物業服務成本用於小區不能帶走的,如果物業要改變公共區域的用途,要通過廣大業主的同意,我估計是你們業主委員會同意了物業才能劃線停車。
你要知道這個費用的收益是在人家扣除管理成本後全部要給你們業主的,一半的做法是放進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補貼在你們的物業費里,還有些小區物業是在年底用這些錢給業主發紅包的。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車位管理費小區內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物權法並沒有對小區車位管理費收費做規定和標准,小區內車位的收費標準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擬定收費明細,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依據物價局制定的物價標准審批同意後執行的收費標准。
《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收費的相關約定: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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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的公共區域(臨時佔道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所以總有人認為這是業主的地盤,不應該收停車費。但是車位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包括地上專有車位、地下車庫等。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
第二種就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說了算,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實際上是受業戶委員會委託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務成本(比如設置道閘、劃線、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超過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這部分收益按理來說應該用來維修養護或者搞社區建設,但是由於公共收益缺乏監管,這部分要麼是被物業企業拿來補貼物業費的虧損虧空,要麼就是被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共同侵佔了。
『肆』 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的標准和依據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並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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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位屬於誰:
停車位因其性質不同,歸屬也不同,應當區別對待:一種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停車位,另一種是佔用共有道路的停車位。
一般而言,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建築物所佔建築面積能否辦理產權登記與是否納入容積率的計算有關,關鍵在於停車位的面積是否納入建築面積。如開發商將停車位面積納入容積率計算,開發商對此停車位可以要求辦理產權證,可以選擇以買賣、附贈等方式轉讓。
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車位,因共有道路系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區域面積而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對於小區綠化面積、共有面積、交通道路的規劃,均需經政府部門驗收合格。開發商應當為小區業主建設符合業主使用的車位,不得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用於停放車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伍』 物業收取車位管理費合理嗎
它收費說明你的車輛在車位上有任何損壞它都有賠償責任
『陸』 物業費包括車輛管理費嗎
依照目前的做法,一般是不包含的!具體可參考如下:
1、自行車物業管理收費也可以,不收費也可以,如果要收費的話,則物業管理必須要達到下面三個條件項,不然,沒有「資格」收費:1)保安防範設計中必須有對收費項目的管理方式,如定崗看管(有車管員或收費員看管也可以,不一定是保安員看管),或巡邏看管(在巡邏路線當中設為必要巡邏點也可以)。2)必須提供正規的發票,哪怕是金額很少。3)要公示收費標准,收費標准在當地政府的指導價范圍內。其實物業公司如果收費的話,就建立了「有償服務保管合同」,就算不收費,凡物業公司統一「規劃」了停放點,那怕是物業是零收入,也是觸犯了「雷池」,也等同於建立了「零元服務保管合同」當自行車被盜後,物業公司是很難免責的,當然,有「經驗的」的從業者會在這行「藝術的免責處理」,通過避險,是可以免責的。2、可視門鈴的收費目前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物業公司當此類安防類物品是屬於「非必要配套設施」,一般另外收費,這個在廣東已經是習慣了,此類案例就算是上到法庭,法庭也很難判斷,因為物業管理費只包含是「配套設施」,但這個「可視對講系統」很難作為一個判斷。物業公司一般解釋「把這個設施看作是你家中的電視機、冰箱等,等同於認為是非必要配套設施,這個可視對講系統每月都會有維保費用產生,則誰使用誰付款或誰受益誰付款,或攤分給業主)。如果可視門鈴費用不是收太多的話,建議樓主不要太執著,也好好建議樓內居民,因為畢竟這個設備對於大家來說是『好』的,要正確認識這個設施的作用。在廣東,就有很多小區因為這個問題物業和業主之間的意見不統一,最後的結果是:可視對講設備全部停用!最後直接影響到小區的安防能力。
『柒』 物業收取車輛管理費
我分兩步回答你的問題
一、車位產權問題
1.你的車位是買房的時候是打包買的(具體可以看一下買房的合同)有註明有沒有包括車位(車庫或大車棚),如果有的話那就是你買車位的合法證明,我們寧波地區的售房規範文本里都必須註明的
2.目前全國范圍內大都車位只有使用權,並無產權(只有車庫有產權),如果物業公司要公開出售車位那就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並有相關的允許出售文件,如果沒有應當屬於非法出售了(具體可以打電話114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咨詢)
3.物業小區內公共部位屬小區內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無權出售,看一下售房合同,有些開發商很精,會註明地下停車區域屬開發商所有,那物業出售也必須是開發商委託物業出售,物業是沒有權力單獨出售的
二、停車管理費的問題
1.寧波地區購買車位業主每月按《物業小區停車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每月交繳30或50元停車管理費(主要包括車庫電費和車位衛生打掃費),由物業視小區情況及運行成本決定,但最高只能收50元/月
2.每個小區停車收費都要經當地物價局備案,才能算是合理收費,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備案文件,你可以視物業為亂收費,拒絕交停車費
3.地區不同,政策也有所不同。可打114查詢當地房管處---物業科(簡稱物業管理辦公室)資詢
『捌』 從法律上看,物業沒有收取車輛管理費,那麼物業不管小區車輛合理嗎
沒有收取車輛管理費,那麼相應的責任就小一些,但在小區內有問題的還是要管理,因為逆境交了物業費。
建議你吧詳細的問題說清楚,大家幫你看看物業該不該管,沒有具體的細節沒辦法幫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