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開發商贈送私家花園問題
肯定是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在有效合同里有贈送的詞句。你沒有得到,應屬於商業詐騙。
⑵ 買房開發商送個入戶花園以為撿到寶別高興太早,我家已經後悔了
買房如果買的是一層的房子,有的開發商會把一樓的花園送給住戶,很多人覺得買一樓的房子還能送入戶花園,很便宜很劃算,還設想了很多入戶花園要怎麼規劃使用,結果等入住了就後悔了,像我家就是腸子都悔青了!
入戶花園有什麼優點呢?
1、一般入戶花園都是贈送或半贈送的,使用面積增加了,整體性價比還是挺大的。
2、增加了私密性,並且可以不用特意去設置玄關隔斷,不僅增加了室內空間,還豐富室內的空間格局。
那入戶花園有什麼缺點么?
一般入戶花園都不是朝南的,戶型如果設計的不合理、大小不夠時,它的利用率就會比較低,甚至不好改造。
2、相對來說不安全,住戶一定要做好防盜的措施。
3、裝修、改造特別麻煩,還特別費錢,特別是形狀奇怪或者寬度、大小不夠,利用率比較低的入戶花園。
雖然花園是半贈送的,但總歸是自己花錢買的,如果利用的不好,就會相當於錢白花了,希望大家買的時候考慮好這些問題,不要買了之後才後悔。
⑶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花園違反哪些法律
開發商向首層業主贈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園,實際上是贈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多層建築物而言,建築物可以區分為不同的專有部分由住戶單獨所有,但整幢建築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築起來的,建築物的各個樓層都離不開地面的支持,建築物所佔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樣實際分割為某戶單獨所有,所以,樓房四周及地基的土地使用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按份共有。建築物四周包括花園在內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任何業主都有權利進入花園休閑、歇憩,開發商的擅自贈送行為顯然是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於無效行為,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對於已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因為開發商贈送行為的無效,其對花園的獨占行為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其他業主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首層業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而且,就算其它業主沒有意見,首層業主對於花園的權利也因無法辦理花園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在產權登記階段,只有納入建築容積率的不動產才能辦理業主的產權登記,沒有被納入建築容積率的不動產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登記。而在房地產項目中,花園綠地通常不會被納入建築容積率,其房地產權利完全依附於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不能單獨地從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建築物中分離或分割。花園綠地作為全體業主所共同所有的財產,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可能單獨給一層業主辦理花園的產權證明。這樣,因看中花園而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其權益必將受到損害。有許多業主都是在辦理花園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階段才恍然大悟,發現開發商簽約時的承諾根本無法兌現,自己的權益受到很大損害。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宣傳或買賣合同中對贈送花園作出了具體確定的說明和允諾,並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認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行為,開發商違反的,應當向首層業主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規定,如果開發商明知不能辦理花園產權而故意隱瞞,導致購房者違背真實意思做出購買首層房屋的意思表示,開發商的此種行為已構成民事欺詐,業主不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花園贈送現象,開發商目前解決該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經全體業主同意後將花園提供給首層業主使用,就具體方法而言,開發商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業主臨時公約中增加關於花園問題的補充條款,明確約定其他業主同意由首層業主使用與其物業相毗鄰的花園,並對首層業主使用花園的限制性條件作出約定。
⑷ 我在開發商那裡交了一萬元定金,購買了一樓贈送花園的一個一樓,現在咨詢一下,開發商贈送的花園合法嗎
贈送面積其實是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手段,嚴格講不合法,小區公共面積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不擁有合法產權。因而也將不受法律保護,在遇到拆遷、出售、繼承、評估、抵押等時,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⑸ 開發商贈送疊排的花園屬於個人嗎
開發商是有權贈送花園的,因為這個地方被開發商買下來了,那這些就屬於開發商,花園寫入合同當然有效
⑹ 急急急!開發商有償收回一樓贈送花園,怎樣維權
第一,當時有沒有書面協議?沒有證物不好維權的。第二,這個有償是強制不帶商量的嗎,價格可以談判嗎?如果是強制,能否提供證據?有了這些就好辦了,找律師一告一個准,自己找消協夜可以,但是沒有找律師效果好。
⑺ 開發商將小區綠地送給1樓的業主作為私家花園,合法嗎
如今不少在市民購買商品房入住後發現小區綠地被送給1樓的業主作為私家花園,為此不少業主都認為非常不合理,侵犯到了所有小區業主的合法權利。由於一些開發商為了銷售原本不好售出的一層,經常宣稱「(業主)買一樓(開發商家)送花園」。
所以僅憑開發商口頭承諾或是出具書面合同及證明,是無法對抗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無法將全體業主的共有綠地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