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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業主自管

發布時間: 2021-10-28 02:02:44

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矛盾頻發,小區物業自管可行性有多大

小區物業嚴格來說是為業主服務的,但在我國目前的現實環境中,物業公司去成為了暴利行業,但可觀的收入跟服務品質卻無法對等,全國范圍內,因為物業管理水平低劣而導致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幾乎每天都會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上演,即便如此,小區物業自管的可行性依然是微乎其微,即便是有個別社區已經實施,也只能是在極端條件下的個例而已,至於小區物業自管為何會如此困難,我們不妨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闡述:



綜合上述三點分析來看,小區物業自管會導致相關的職能部門失去大量的經濟收益,在這樣的客觀背景下,能夠決定小區物業自管的權利機構自然不會輕易放手,當然,上述三點因素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在現實生活中,小區物業的亂象頻出已經是公認的事實,甚至有更多令人發指的行為是我們如法公開闡述的,而所有的因素整合到一起,也就造成了小區物業無法自管的客觀事實。

⑵ 什麼叫物業業主自助管理

如果說物業業主自住管理的話那還要物業來干什麼什麼都是業主自己搞定就好了

⑶ 什麼叫物業業主自主

其實來意思就是:業主自己管理自自己的小區,不請物業公司來管。
北京海淀區有先例。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持業主大會決定及書面報告通知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業主自治的誕生是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私有化和物業結構復雜化相結合的直接產物。為了實現購房目標,維護公共權益,「有產者」必須聯合起來,通過民主程序建立自治組織,確立自治規范、自主決定本小區范圍內的公共物業事項,這就是業主自治的基本內容。

⑷ 如果不要物業公司,業主自己管理小區可行么

可以。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一種服務關系,作為消費者,業主可以選擇是否接受這種服務。這種選擇權體現在選擇物業公司,是否與物業公司簽約以及如何與物業公司簽約等方面,當然也體現在以法定或者約定條件解除與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關繫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4)物業業主自管擴展閱讀

業主委員委員會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物業管理小區(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二、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

三、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一)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後,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二)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徵求業主意見。 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在宣傳欄內公布並發放給業主。

(三)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四)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書面送達全體業主。

四、召開大會選舉委員籌備小組完成以上工作後,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送達街道辦事處,並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同時做好會務籌備工作,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製選票,設備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知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有關人員。

五、申請登記業主委員會 自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⑸ 小區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物業可以嗎

小區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物業不可以。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到,有權決定小區物業管理模式的是業主,而不是業委會。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作了如下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5)物業業主自管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⑹ 什麼叫物業自管黨

物業服務公司簡稱物業公司,是專門從事地上永久性建築物、附屬設備、各項設施及相關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專業化管理的,為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環境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由明確的經營宗旨和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管理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和經濟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受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委託,對其物業實施管理與維修,對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各種服務。物業公司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運行。
《物業管理條列》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公司經營范圍:
(1)管理方面:樓宇(多層、高層)管理;房屋的修繕管理;設備的維修、保養管理;車輛運行及看護管理;秩序維護管理;清潔環衛管理;綠化管理;消防管理;物業保險管理等。
(2)服務方面:物業修繕;物業租售代理;物業清掃保潔;搬家、裝潢服務。車輛出租;綠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應;蔬菜糧食供應;服裝清洗供應;美容美發;康樂健身;幼兒教育;老年服務;家教服務;商業服務等。

⑺ 炒掉物業,小區業主自管怎麼辦

可以自管,具體自管的制度和約定業主共同制定

⑻ 物業小區能否自管,如何自管

徐虎說:「實踐證明,居民小區自治還需要一段漫長的道路。」不能苟同。這要看小區的大小。小的小區(庭院)可以自治。道里區就有這樣的先例並且管得很好。但是個別小區的自治並不是發展方向。
業主委員會要懂得辦任何事都離不開《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業主管理規約》都要在轄區辦事處和住房局指導下工作,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有的地方一旦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亂干一氣,把《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業主管理規約》扔在腦後,這不叫依法辦事,這是對小區業主不負責任的胡干瞎干!所以建議市、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培訓班」
業主委員會要炒物業,不是業主委員會幾個委員說了算的。業主委員會幾個委員不能代表小區一半以上業主意見。業主委員會幾個人意見不能叫小區業主意見。是否炒物業,要由小區業主共同決定。要由小區一半以上業主在「問卷調查」上簽字同意炒掉物業。否則不叫小區業主意見。
現在我市已在各區成立「物業辦公室」,但是物業辦公室是在辦事處領導下按行政管理要求辦事的,不是「物業小區自治」。
實行自治的物業小區,即:業主委員會和物業變成一體,現在管得很好,這是暫時的,不能長久。因為有公益思想的人不會那麼多,不會那麼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