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才能讓投資者覺得物業能增值
讓投資者覺得物業能增值,這個要看數據說話,舉例拿泰國來說:
1、從過去10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曼谷、芭堤雅等中心區公寓平均每年漲幅大約12%。加上出租回報,泰國公寓的平均年投資回報率在18%以上。
2、泰國中心地區的公寓的平均年租金回報率在房價的5-8%左右,有的地方可達15%。
* 例如在芭堤雅,人民幣60多萬的二線海景公寓能租到人民幣4000元/月;人民幣100萬的房子月租能到大概人民幣10000元。這樣的物業就能看出是否增值了。
2. 物業會接受第三方投資人合作做智慧社區的項目嗎
可以的,智慧社區物業自己是做不起來的,需要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現在許多物業都是直接采購服務。智慧社區現在做的人很多,做好先和政府談好,這樣就比較好入手了。
3. 為什麼要投資物業公司
如何做好物業管理是一個很大的課題,不僅涉及的企業管理問題,也涉及到回服務標准(民生)問題答。
首先,創辦物業管理企業要對你的業務拓展能力進行評估,對客戶需求的把握和客戶服務標準的理解要正確,然後經過科學的測算,才能投資物業管理公司並產生效益,這只是第一步。
伴隨業主對服務的理解越來越深,對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作為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一定的物業管理專業水平與客戶服務技巧,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實現的,要通過了解、分析、策劃等才能實現。
小區就是一個聚寶盆,物業管理做得好,能夠得到業主的認可,這個聚寶盆就算拿到了,如果提供的服務讓業主不滿意,那聚寶盆就會變成燙手的山芋了。
4. 置業投資者期望獲得那方面的收益
所謂置業投資者,就是投資商業房地產,個人房產,物業等一系列房地產投資行為的投資者。
對於投資者而言,期望獲得的收益包括:
1:是強調保值、增值的功能;
2:是通過出租來獲取收益;
3:是通過不動產抵押可以融出資金;四是出售轉讓賺取差價利潤。
5. 物業使用人是什麼意思
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物業使用人與建設單位專、物業管理企業沒有屬直接關系的,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物業使用人不是物業區域內房屋所有權人,不具有成員權,不參加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但物業使用人卻是物業區域的重要成員,其權利義務源於其與業主間的約定。為了能約束物業使用人行為,保障物業使用人權益,《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按擁有房屋狀況,可分為單獨所有權人和區分所有權人。物業區域內各業主的權利形態一般為區分所有權,相互間關系已超出傳統民法上的相鄰關系。建設單位,或稱開發商,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物業投資者,原始取得物業所有權,在物業銷售前,是該物業惟一所有權人,因此被稱為第一業主;如部分出售,與其他所有權人一起成為業主。
6. 開發商自持50%物業給投資者有益嗎
您好!這是一種營銷的模式,模式下面肯定會與利益掛鉤
望採納,謝謝
7. 什麼是物業,業主,使用人
您好。一個一個回答您。
一、什麼是物業?
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築物,包括公寓、住宅樓、寫字樓、商場、醫院、院校、市政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1、已建成並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或非居住的建築物。包括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專有部分的權能及內容
a)專有部分的權能(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業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b)專有部分包括:戶內卧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台等部分。
2)共有部分的權能及內容
a) 共有部分的權利及義務(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b) 共有部分包括:樓宇外牆、共用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井、管井、消防通道、共用通道、屋面、天井等部分。
c) 其它條款:
建築區劃內共有的范圍(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車庫的歸屬與使用(物業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建築物業配套的設備和公用設施。包括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專用部分包括:自用的門窗;衛生間潔具;通往主管的供水;排水;天然氣支線管理道;通往主線的供電線路設備、網路設備、通信設備、水表、閥門;電表、供電分線盒、漏電保護器;分戶供暖閥門以及通往主管的供暖支管線路等部分。
2)共用部包括:共用的供水設備、共用的排水設施、共用的照明設施(樓道燈、庭院燈、路燈、草坪燈、單元門燈等)共用的監控設備、共用的消防聯動報警監控設備、門禁系統、電梯、配電室、落水管道、共用水箱或蓄水池、供暖設施部分。
3、建築物相應的配套設施。包括水景、綠地、小品景觀、健身器材、道路、亭台樓閣。
二、什麼是業主?
業主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所謂業主是指物業(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用部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另外,對於購置期房的買方,嚴格來說還不是法律上的業主。只有在所購物業建成後進行了契約登記,取得了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後才能成為法律上的業主。
按擁有房屋狀況,可分為單獨所有權人和區分所有權人。物業區域內各業主的權利形態一般為區分所有權,相互間關系已超出傳統民法上的相鄰關系。
建設單位,或稱為開發商,即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物業投資者,取得原始物業所有權,在物業銷售前,是該物業唯一所有權人,因此被稱為第一業主;但因為他們不是最終的建築物所有權人,而是以建築物所有權轉換贏得利益為目的,所以他們也不一定是業主。
三、什麼是使用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區域內物業承租人或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他們不擁有物業產權,只能使用物業,即不擁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財產的佔有和支配權。如:租戶、親朋好友等只是對本物業具有使用的權利和享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專項的物業管理服務。
8. 業主和投資者的區別
當然有區別。投資者只是投入資金,業主是土地或者說物業的擁有者。投資者可以投資物業,成為業主。而業主就不一定是投資者。
9. 物業投資者能夠容忍較低投資收益率的原因是物業投資多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