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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能否解除前期物業

發布時間: 2021-10-26 14:39:48

『壹』 開發商能不能解除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同

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
其實不管是不是分期開發,分期入住內,
開發商在業主容入伙交樓前都要選聘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即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
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並未對前期物業合同解約做出明確規定
具體可參見《合同法》以及看你們的合同有沒有關於解約的約定
至於賠償要看法院對物業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了

『貳』 物業公司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嗎,前期物業合同期限未到期

可以,除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約定不得撤場,否則,可以協商解約,如果開發商或業主大會都漠視或者採取拖延的方式,而物業公司實在無力支持下去,發出撤場通告,公示期到了可以直接走人,公示期依據合同約定,合同沒約定看當地的物業管理條例or物業費收費管理的法規條款。

『叄』 物業公司怎樣與開發商解除前期物業合同

如果想和開發商接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首先應該查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專有沒有解除合同的條款,屬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果符合直接給開發商發函,一般提前1個月,然後約定移交資料、場地、費用等時間,張貼公告給業主按時退出即可。
如無解除合同條件則比較麻煩,最起碼要提前3個月向開發商發函寫明退出原因,同時要求開發商盡快尋找新的物業企業交接,同時公告小區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選取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等。

『肆』 開發商能否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

不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物業服務企業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簽了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已完成了選擇物業公司的使命,必須待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開發商如果房子沒賣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權。

目前,法律上沒有直接禁止開發商自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是規定了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發商在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後才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顯然是違反了上述義務。因此,開發商對於因其違反義務而造成已簽合同購房者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開發商與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這就使得原本只約束開發商和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購房者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和購房者都無權單方面解除。

(4)開發商能否解除前期物業擴展閱讀:

一、開發商不能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可以與前期物業公司友好協商相關事宜的,最終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准。小區業主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伍』 前期物業階段,開發商可以隨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嗎

第一:從法律合同的角度來說:
即使是前期階段,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也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會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做相關的規定;開發商如果想更換物業服務公司,也會看看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否則就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二:從業主的權利來說:

在開發商賣房沒有賣到二分之一的時候,開發商就是這個樓盤的最大業主,有權利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如果賣出的房屋已經超過二分之一,類似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需要佔全體業主總人數和總面積二分之一的人通過;方可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全體業主和開發商共同召開業主大會來決定(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

綜合起來說,第一要看開發商已經賣出的房屋佔多少,決定了開發商權利有多少;第二要看已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違約是要負違約責任的

『陸』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開發商有權與物業解除合同嗎

可以!物業管理分為前期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在房屋銷售之前開發內公司需要簽訂物業容管理服務合同,委託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這就是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以約定合同有效期也可以不約定,不管你約定還是不預定,在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失效即使約定了時間也是無效的,那麼這時的物業管理就不再是前期物業管理了,合同性質發生了改變,所以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還是屬於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你們的合同是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受開發商的委託進行管理的,而不是受全體業主的委託,因此你們和開發商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系,所以他們有權根據約定解除合同。

『柒』 開發商可以提前終止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嗎

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終止,否則會造成違約。房子在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回是單一業主答,有很大權力,如果願意承擔違約金,可以跟物業方直接解除(當然最好是協商解除)。如果房子有銷售,前期物業合同沒到期,問題就復雜了,需要兩個50%以上業主同意(即業主人數過50%和產權面積過50%)才能解約,發展商自己可以組織人聯系業主簽字後再跟物業公司協商解除。

『捌』 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如何解除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一般來說也就是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是開發商指定的,如果是這樣你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可以自行尋找物業管理公司,當業主與尋找到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後,同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有關系自動終止.也就是說業主可以不理睬現在的物業公司而自行確定.

如果現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關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也就是說當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時,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職責.當業主找到合適物業公司時只要小區2/3以上業主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那麼與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合約關系自動解除.

以上做法適用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