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銷售後退房交了的營業稅可以退嗎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B. 我買了一套房子,現在要退房子,合同寫的是退房要承擔雙方的稅費,想咨詢一下開發商要繳哪些稅費呢
要看是什麼原因導致退房的,這些原因開發商能不能接受。契稅是可以退掉的,要開發商出個證明吧。
有一點不是很清楚,貸款是你自己還得,那麼開發商要退你貸款的金額,因為最初的貸款金額是打到開發商的賬戶上面的。如果是開發商去還的貸款,那麼只需退你已還款的本金,已交利息不退。
另外,我以前在開發公司做過,雖然不能說每家開發公司都一樣,但以我之前所待的公司,只要核實是因為家裡出現重大事故,不能負擔償貸,我之前的公司都積極配合家屬,退房退款。我親辦的都有好幾起事件。
和開發商好好談談家庭目前的情況,相信是真實的會得到大家的認同。
C. 退房造成的房產營業稅應該由誰承擔
在退房時,應該明確提出稅費,裝修費,物管費等及其他相關費用,不然,只能是自己承擔!非常不劃算
D. 房產征管稅,退房後收營業稅,或是增值稅嗎
要交營業稅。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會發生銷售方和購買方單方或雙方履行售房合同違約的情況,這時房地產企業要收取或支付違約金
E. 新買的樓房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想退房,開發商把房款和稅費什麼的都退,還給1萬
你好,已購商品房可以退房的情形
①、延遲交付房屋。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②、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③、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④、無法得到貸款。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⑤、拿不到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⑥、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⑦、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
⑧、開發商把房子抵押。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以要求退房。
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占很大的比例,在商品房建築施工工程中,不法商家、建築商為了節省成本,採用不符合規定的建築材料,或者由沒有建築施工項目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建築,這些因素都直接導致部分商品房質量低劣。那出現這些商品房質量問題該如何處理,購房者能否由此退房,哪些情形下可以退房呢,這些最好咨詢下專業律師,因為他們可以幫您采證證明房屋存有哪些問題,最大程度的保護您的利益。
望採納,謝謝。
F. 客戶購退房,扣了他的稅金和違約金,要交營業稅么
要交營業稅。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會發生銷售方和購買方單方或雙方履行售房合同違約的情況,這時房地產企業要收取或支付違約金。我認為,同是違約金,收取時可以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收入,支付時不能相應地沖減其營業稅應稅收入。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一般是因為購房者發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設定的違約事項,比如購房者單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這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就要依據《合同法》並按照雙方合同規定,向購房者收取違約金。對此,稅務處理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在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認為,發生退房時因為合同未履行,違約金無法‘並入’營業收入,故不征營業稅。這看似有道理,但實質上卻不是這樣。因為:第一,收取違約金本身就是在履行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並入操作不存在能與不能的問題,它只是一個稅務處理和財務處理的技術性的問題,並不影響稅收政策的適用。不能因為退房後‘並入’的‘收入’沒有了基礎而不把違約金按營業額所包括的價外費處理,即不因此而不按應稅收入來徵收營業稅。其實從技術上和邏輯上看完全應當將其收入作零處理,這時並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無法並入的問題。這不僅是單純的理解問題,而且也是事實。房地產企業支付違約金,一般是因為售房者即房地產企業也發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設定的違約事項,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積出入超過規定范圍、交房時張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實際空間或地理位置搞錯等。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同樣要依據《合同法》並按照雙方合同規定,向購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違約金。那麼,這時的違約金支出能不能沖減應稅收入呢?按常理,因為同一個銷售不動產事項,也因為同一售房合同違約,既然收取的違約金要按政策並入應稅收入繳納營業稅,那麼理所當然地支付的違約金就應當沖減應稅收入並相應地少繳營業稅。不過,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有錯誤的。其核心的問題在於,同是違約金,而收取的違約金與支付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和內涵上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慨念,即前者構成計稅營業額,後者不構成計稅營業額(假如不違約不支付)。根據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計稅營業額即是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取的違約金要並入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對於這種性質和意義上的違約金,如果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還或者是本不應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還,在這種情況下則可以沖減應稅收入。但是對房地產企業因自已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同了,這時發生的違約金支出是不能沖減計稅收入的。試想,假設房地產企業不違約,那麼其在違約時所支付的那筆違約金能構成應稅收入嗎?顯然是不能構成的。房地產企業在不違約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也從來沒有、更無任何依據將本是虛無的、無法確定的違約金並入計稅收入徵收營業稅。這也就是說,違約金在違約時與在不違約時是不存計稅收入增減對應關系的,自然也就不應該在違約時沖減計稅收入。事實上,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因為我們在分析和判斷過程中遵循和體現著一個重要的稅法原則,就是實質課稅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判斷某個具體的人或事件是否滿足課稅要件,是否應承擔納稅義務時,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實質,如果實質條件滿足了課稅要件,就應按實質條件的指向確認納稅義務。反之,如果僅僅是形式上符合課稅條件,而實質上並不滿足時則不能確定其負有納稅義務。通常,我們在對於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的問題的上,會因其外在形式與內在真實之間的差異而產生對政策理解和適用上的不同。同是違約金並且在財務處理上也是記在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這兩個對應的科目,似乎應當在收取和支出時其營業稅的計稅收入也應當分別作並入和沖減處理。但從營業稅政策上研判其實質內容和真實意義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產企業支出違約金時是不能沖減其營業稅計稅收入的。我認為開發商收取的違約金應徵收營業稅,同時徵收企業所得稅。收取違約金的根源是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其實質是因為有應稅行為的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違約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銷合同之前,也就是說,在沒有撤銷之前收取的違約金,還在合同生效期以內,如果沒有繳納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撤銷。這時候收取的違約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財稅[2003]16號,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的規定,我認為應徵收營業稅。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的規定,我個人認為,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費用中列支。
G. 房地產開發商營業稅費共計多少百分點
5.6%(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7%,地方教育費2%,教育費附加2%)
H. 營業稅改增值稅退房流程
要交營業稅。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會發生銷售方和購買方單方或雙方履行售房合同違約的情況,這時房地產企業要收取或支付違約金。我認為,同是違約金,收取時可以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收入,支付時不能相應地沖減其營業稅應稅收入。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一般是因為購房者發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設定的違約事項,比如購房者單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這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就要依據《合同法》並按照雙方合同規定,向購房者收取違約金。對此,稅務處理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在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認為,發生退房時因為合同未履行,違約金無法『並入』營業收入,故不征營業稅。這看似有道理,但實質上卻不是這樣。因為:第一,收取違約金本身就是在履行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並入操作不存在能與不能的問題,它只是一個稅務處理和財務處理的技術性的問題,並不影響稅收政策的適用。不能因為退房後『並入』的『收入』沒有了基礎而不把違約金按營業額所包括的價外費處理,即不因此而不按應稅收入來徵收營業稅。其實從技術上和邏輯上看完全應當將其收入作零處理,這時並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無法並入的問題。這不僅是單純的理解問題,而且也是事實。房地產企業支付違約金,一般是因為售房者即房地產企業也發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設定的違約事項,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積出入超過規定范圍、交房時張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實際空間或地理位置搞錯等。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同樣要依據《合同法》並按照雙方合同規定,向購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違約金。那麼,這時的違約金支出能不能沖減應稅收入呢?按常理,因為同一個銷售不動產事項,也因為同一售房合同違約,既然收取的違約金要按政策並入應稅收入繳納營業稅,那麼理所當然地支付的違約金就應當沖減應稅收入並相應地少繳營業稅。不過,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有錯誤的。其核心的問題在於,同是違約金,而收取的違約金與支付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和內涵上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慨念,即前者構成計稅營業額,後者不構成計稅營業額(假如不違約不支付)。根據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計稅營業額即是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取的違約金要並入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對於這種性質和意義上的違約金,如果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還或者是本不應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還,在這種情況下則可以沖減應稅收入。但是對房地產企業因自已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同了,這時發生的違約金支出是不能沖減計稅收入的。試想,假設房地產企業不違約,那麼其在違約時所支付的那筆違約金能構成應稅收入嗎?顯然是不能構成的。房地產企業在不違約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也從來沒有、更無任何依據將本是虛無的、無法確定的違約金並入計稅收入徵收營業稅。這也就是說,違約金在違約時與在不違約時是不存計稅收入增減對應關系的,自然也就不應該在違約時沖減計稅收入。事實上,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因為我們在分析和判斷過程中遵循和體現著一個重要的稅法原則,就是實質課稅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判斷某個具體的人或事件是否滿足課稅要件,是否應承擔納稅義務時,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實質,如果實質條件滿足了課稅要件,就應按實質條件的指向確認納稅義務。反之,如果僅僅是形式上符合課稅條件,而實質上並不滿足時則不能確定其負有納稅義務。通常,我們在對於納稅人是否滿足課稅要件的問題的上,會因其外在形式與內在真實之間的差異而產生對政策理解和適用上的不同。同是違約金並且在財務處理上也是記在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這兩個對應的科目,似乎應當在收取和支出時其營業稅的計稅收入也應當分別作並入和沖減處理。但從營業稅政策上研判其實質內容和真實意義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產企業支出違約金時是不能沖減其營業稅計稅收入的。我認為開發商收取的違約金應徵收營業稅,同時徵收企業所得稅。收取違約金的根源是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其實質是因為有應稅行為的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違約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銷合同之前,也就是說,在沒有撤銷之前收取的違約金,還在合同生效期以內,如果沒有繳納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撤銷。這時候收取的違約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財稅[2003]16號,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的規定,我認為應徵收營業稅。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的規定,我個人認為,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費用中列支。
I. 房產開了營業稅發票現在要退房怎麼處理
這個是非常麻煩的。。除非你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去退房。否則你得花一筆錢才能把房退了。
J. 我退房開發商賣房的營業稅和所得稅能退回嗎這錢要我買房的人出合適嗎
不合適,也不應該。
賣房退款,同時也減少了營業收入,當月的營業額減少了,稅也少交了。另外所得稅更無厘頭,項目還沒結算,所交的所得稅也只是預交的,退房款,減少收入,根本談不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