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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賣人防車位

發布時間: 2021-10-25 21:03:30

開發商把人防車位賣給了我,也簽了正式的買賣合同,現在辦不了產權要怎麼辦

地下車位全國都是無法辦理產權的,如果當初開發商承諾可以辦理就產權證屬於欺騙行為,可以追究他們相關責任的!

⑵ 開發商有權利賣人防工程的所謂的車位嗎

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所謂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
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國家還鼓勵人防工程實行平戰結合,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規明確此類「必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不得出售意味著無法轉讓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核發必建人防工程的房產證。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開發商為急於回收成本,受利益驅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車位,改為強行以長期出租或附贈等形式向業主變相出售人防車位,損害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當然,這里也有一種情況,有些開發商超出必建義務還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出售並可以取得產權證的,並且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⑶ 請問開發商賣給業主的地下人防車位到底合法嗎

你們開發商賣給業主的地下人防車位到底合法嗎?嗯,又該喝啥?

⑷ 開發商可以出賣地下人防車位嗎

當然不可以,人防車位顧名思義是佔用人防用地的車位,從法律角度來說開發商是沒有出售權利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無論業主還是開發商都沒有權利進行買賣,不過可以按照租賃的形式使用,租期上限是20年,對於購房者來說在購買車位的時候,要對這些法律法規所涉及到的細節內容深入細致的了解,從而避免上當受騙。

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款的對比分析不難看出,開發商在地下車庫的車位銷售過程中,往往會刻意掩飾人防車位不允許買賣的客觀事實,但作為消費者還是應該在熟悉相關條款的基礎上據理力爭,不過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用來進行交易,對於人防車位的使用並不會涉及到所有權的糾紛,這也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關心這些細節問題的原因所在。

⑸ 可以起訴賣人防車位的開發商嗎

可以。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開發商售賣人防車位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返還財產,如果受到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

《人民防空法》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