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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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經2010年6月23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84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建設、城管、價格、民政、環保、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並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為准,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於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9-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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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物業管理條例》
2007年修訂一次 2009年有一次高院的司法解釋: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並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 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③ 武漢市新物業管理條例
2011年1月1日以後新收房的業主才享受此優惠
④ 物業管理條例到底是遵循湖北省的還是武漢市的
1、凡是地方法規與省級法規相沖突的地方,以省級法規為主執行,因為地方法規小於省級法規;
2、當省級法規條款內沒有明確的,而地方法規有明確的,就遵守地方法規;
⑤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版修訂後的權《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條。
1第一章總則
2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3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4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5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6第六章 法律責任
7第七章 附則
⑥ 請問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條例的區別是什麼
只有《物業管理條例》,沒有物業服務條例,但是有物業服務標准。
為了規范物業工作,突出物業的服務職能,2010年起,經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提議,物業管理的各項文件都改「管理」為「服務」,2010年起注冊的物業企業,名稱也由以前的「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變為「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並出台了一些列物業服務規范標准。
但是作為物業行業的最高法規和准則,《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04號修訂)的名稱並沒有修改。各地區貫徹該文件時,其名稱仍然為《XX省/市/地區
關於<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細則》等等。
⑦ 物業管理條例
這是物業公司的一個管理條例,不是政府部門下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