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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糾紛

發布時間: 2021-10-25 13:02:51

⑴ 商場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矛盾糾紛,需哪些法律

從相關法律文件即合同的角度,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1.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應對產權辦理更名的時間作出明確的約定。因為如果產權未進行轉移,那麼在收取租金時只是基於合同中的約定未免太蒼白無力,有可能會對預期收益的計算產生影響。

2.爭取與開發商簽訂委託經營合同,因為作為商業物業的開發商,其應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和償還能力,一旦經營目標不能實現,可以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去約束開發商。

3.如存在經營公司,爭取在商鋪買賣合同的附件中對開發商選擇的經營公司作出相應約定。如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選擇權、收益不能兌現的救濟權、違約責任等。這樣就避免了開發商的「金蟬脫殼」,即便是將來經營出現問題,也可為自己准備一個補救的途徑和措施。

4.為了保險起見,投資者還可要求開發商對委託經營合同中的收益作出連帶保證。如基本收益實現不了或物業、經營公司無能力兌現租金,則開發商對租金的返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為防止租金被佔用或日後管理出現混亂,在購買商鋪時,應要求在一定條件下由開發商牽頭組成業主自治組織,返還的租金在業主自治組織和經營公司或開發商的共同監督下,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總而言之,作為商業地產的一種類別,產權商鋪的投資和經營有其獨有的特殊性,對於社會眾多中小投資者來說,還是一個相對陌生的新生事物。「商鋪有風險,投資須慎重」應是投資者需牢記的警示。我們相信隨著市場的成熟和法制的日益健全,商鋪會成為像預售或按揭等房地產產品銷售方式一樣的,為我們所熟知、認可和接受的房產銷售模式。

⑵ 如何解決物業管理中業主與開發商或物管公司的矛盾

最近,北京經常出現業主入伙後由於對物業管理極度不滿而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矛盾以致激烈沖突的情況。有些業主甚至將矛盾公開到媒介與網上,並以拒交物業管理費來逼迫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做出讓步。
隨著入伙高峰的到來,估計發生這種矛盾的情況會越來越多的出現。
仔細分析,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投訴不外乎兩類。一是服務的質量,二是收費價格。
這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著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量。實事求是地講,他們的服務還是不錯的。當然,由於近幾年北京開發的樓盤數量過多,一下子很難培養出市場需要的高素質的物業經理、保安人員等,有些著名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水準有下降的趨勢。但總體而言,服務還是能滿足人們需要的。問題是,享受什麼質量的服務,就必須付出什麼樣的價錢。這如同入住五星級酒店就不能只交三星級酒店的錢一個道理。由於大多數的業主在搬入商品房前,沒有交物業管理費的習慣或經歷,突然搬進新家後,面對著每個月數百元的物業管理費開支,不免心中出現不平衡, 認為開發商是在謀取暴利,既然開發商已經在賣房時賺了錢,為什麼還要收取物業管理費再賺一筆呢?從而對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格外挑剔,稍有不順心即會產生糾紛。
另外一種情況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量。許多開發商為了控制物業管理成本,成立了自己的物業管理公司。雖然費用有所降低,但這些新成立的公司與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相比,畢竟經驗有所欠缺,在服務質量上有時候可能不盡如人意。
開發商在銷售時,由於經驗及迫於銷售壓力,往往對未來的物業管理費用估計的比較保守。而當入伙時,開發商才發現,預估的物業管理費與實際需求有很大差距。於是只能提價,而業主本來就不習慣交納物業管理費,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在價格上再前後不統一,更增加了業主對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抵觸情緒。有些業主拒交或拖延交納物業管理費,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收不到錢,只好減少服務內容或降低服務質量。如此一來,便形成了惡性循環,不僅影響了業主的居住質量,也降低了物業的品質。
由於目前北京的許多開發商都是滾動開發,當與前期入住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發生矛盾時,開發商害怕矛盾公開後影響到後期銷售,往往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適當給予業主一些補償,但這只是治標不治本。也有的開發商擔心一旦給予業主補償,會引起後期業主的連鎖反應,所以往往敷衍了事,一拖再拖,增加了與業主的對立。為了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矛盾,我認為,我們全社會都要努力培養購房者的物業消費意識。要讓購房者切實明了房子從入住以後消費才開始。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借鑒香港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一些作法,比如:
1. 將物業管理費用的收支價目公開,讓業主對物業管理費用的支出做到心中有數。
2. 將拒不交付物業管理費的業主的姓名公布在社區公共告示牌上,令其尷尬。因為如果縱容這部分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用,那麼這種作法就會象瘟疫一樣迅速擴散,造成物業管理的惡性循環。另一方面對已交費的業主也顯失公平。
3. 通過法院起訴不交管理費的業主。

⑶ 承建商與開發商有糾紛,業主不能收樓,業主怎麼辦

一、承建商與開發商屬於承包經濟糾紛關系,業主與開發商屬於房屋買賣關系,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的,根據購房合同約定,業主可以向房管局或當地法院起訴維權的。
二、交房指的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於買受人的一、交房指的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著小區物業管理建設正式啟動,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用戶共同管理和相互監督局勢已然形成。
三、具體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在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購房合同里的具體約定時間。如果開發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話,開發商屬於違約行為。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四、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行為。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著小區物業管理建設正式啟動,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用戶共同管理和相互監督局勢已然形成。

⑷ 小區業主和開發商有過什麼糾紛嗎

■物業糾紛迅速增加的四大原因
調查顯示,物業糾紛案迅速增長有四大原因:其一,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業管理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尚沒有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何種關系、如何組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如何收費等,基本上無章可循。由於立法上的空白,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雙方的責、權、利不清楚,不僅容易發生糾紛,且出現糾紛後往往難以處理。
其二,建管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根源。相當一部分物業公司從屬於房地產開發商,這種建管不分的「父子關系」體制,使在房屋驗收和接管過程中,物業公司不敢為業主把關,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不少開發商在售房期間進行欺騙性宣傳、盲目承諾,結果業主入住後發現原來的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准物業公司。
物業糾紛的第三個原因是物業公司角色錯位,行為不規范。物業公司和業主本是平等的主體關系,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往往將自己凌駕於業主之上,無視甚至侵害業主權益,從而使矛盾激化。
其四,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一些業主在買房時缺乏對長達幾十年的物業費作出充分的心理和經濟准備,無能力交納物業費。還有的業主只願意付非常少的物業費,卻期望得到更好的物業服務。

⑸ 如何調解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違約糾紛

有些時候這樣是沒有辦法調解的,一方要求支付違約賠償和違約金,一方不願意。只有通過司法途徑,法院判決或調解還好些。

⑹ 開發商與業主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辦

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不會和他談太多的,一般會讓你去告。

⑺ 開發商與業主的糾紛,或者說業主跟業主的糾紛

首先是談判,談判不行只能走法律渠道了。兩個渠道:

給各個業主發個律師信,限期搬走,如不搬走,則當作無主物品處理。信件要用雙掛號信寄出,確保對方簽字收到。

還有一個辦法(這個辦法可能更好一些,畢竟物業是公司,不比業主,不會亂來),就是起訴物業公司,非法處置業主財產,並以此獲取不當利益(收取管理費),最好能在業主那裡獲取物業收他們管理費的票據。但是也要小心物業反訴你們不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