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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和開發商征地

發布時間: 2021-10-23 23:08:39

A. 政府征地比開發商征地是不是要便宜點呢

從法律上講,並不存在所謂的開發商征地,只有政府征地。只有政府(縣、回市政府)代表國家先答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後,再提供給開發使用,因此,存在著征地與供地兩個環節,對農民來說,只經歷征地這一個環節。如果開發商直接征地,那必定是違法的。

B.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嗎

政府是不可以做為拆遷主體的,只可以征地,如果說是征地的話,那就是說多少就是多少了,你們覺得低的話,只好上訪。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C. 開發商征地 是什麼標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你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你才能轉讓;是集體土地必需經過國家徵收改變所有權開發商才能用。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強制動土 。
追問:
我和開發商協商的距離比較遠 政府幹涉會採取什麼措施 是不是居民永遠都是最低等 無權說話 任其擺布 我只僅僅只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期限是一個什麼概念 政府部門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批准強制動土 謝謝啦
回答:
任何國家都是土地國有,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中國的土地法定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公民只有依法使用權。
土地使用期限就是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協議商定使用多少年的時間界限。
強制動土只有在國家必須用地時才會使用,商業開發不會這樣做。有理還要有禮,為當地經濟發展計,在合理又合禮的情況下,你自己思考。

D. 政府征地建企業和開發商征地建商品房有那些區別

政府征地建企業,各地政府征地補償的具體金額標准都不一樣。詳細情況應咨詢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來說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會以聯合下文的形式明確補償金額的具體標准。

《2013年征地補償新標准》:
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具體的補償標准主要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參考資料及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 http://wenku..com/view/e29f72b8c77da26925c5b05a.html

E. 政府與開發商征地哪個補貼多

嚴格來說,開發商是不可以征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征地拆遷補償,一般都是按評估值。回開發答商有時候因為資金的關系,可能會對個別釘子戶給予高額補償。但現在好象有幾個釘子戶被告上法庭了,新聞上看的。具體說不清楚是什麼罪名。

F. 開發商徵收房屋和國家徵收有區別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個人房屋受法版律保,因公共權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個人房屋並給予補償,房屋徵收後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
開發商是以營利為目的,國務院590號令頒布執行後,不再行政許可開發商作為拆遷人拆遷房屋。
若有開發商介入政府房屋徵收,屬於徵收程序不合法,政府應在房屋徵收後,土地出讓需掛牌公開競拍後確認開發商。

G.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

1,補償方面:

如果說是征地(政府拆遷)的話,那就是給多少補償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須依照國家標准補償;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2,用途方面:

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開發,如鐵路;開發商拆遷一般是商業住宅改造。

3,拆遷手段性質:

政府征地是強制性的,開發商拆遷可以有商量餘地。

(7)政府征地和開發商征地擴展閱讀: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參考資料:網路-徵用土地

H. 開發商與政府徵用地問題

家有權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但開發商沒有相應的權利去征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沒有公告是程序違法,如果真是國家徵用,村民不能通過代表大會的形式保留土地,但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I. 關於土地徵用 政府征地 在賣給開發商是合法行為嗎

分情況的,

如果:

土地徵收要履行報批手續,獲得省政府批復,與徵收戶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標准符合標准。

土地出讓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程序,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以上兩點,就屬於合法,如果不符合,就是違法。按現行土地政策,開發商獲得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而招拍掛的土地由政府供給,政府是通過很大程度通過徵收來獲取新增的國有土地。

(9)政府征地和開發商征地擴展閱讀:

征地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參考資料:

網路--土地法

J. 都是國有土地政府征地和開發商征地有什麼區別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
1、政府征地拆遷,是由政府的一級開發單位進行,征地拆遷的費用在審計局進行審計的時候一般都能很容易的認可,而且政府征地拆遷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屬於合法的。
2、開發商征地拆遷,如果是很早以前,在費用方面,審計局多少都會審減很多,因為沒有相關依據,在補償方面就會相應補償很少,不能說屬於違法,但是由於沒有政策支持,所以就很產生很多土地遺留問題。
希望能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