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商把土地抵押了會影響辦房產證的;
1、房屋設定抵押後並且經抵押登記後又出賣的內,涉及到銀行的容抵押權與購房消費者的權益。銀行的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有物權的效力,因此,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有權行使物上追及權,在開發公司無法償還銀行到期貸款時,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請求法院依法執行抵押物優先受償。雖然在此種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開發公司無力償還到期銀行貸款時,鑒於銀行對抵押權這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2、根據《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購房人的優先權權利不能對抗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屆時,作為購房人將無法繼續行使所有權,只能就銀行實現優先受償權後的剩餘房款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良好,能夠如期償還銀行借款,則對購房人購房及後續房產證的辦理不會產生影響;
2. 開發商把土地使用權證和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了;還出售給購房者,合法嗎
就你這樣描述,如果銀行同意並把相關文書權利人變更為購房者。這樣不違法。
按照你描述內容 銀行方面情況未明 還是要先全額付款,風險太大。這個開發商實力名氣算不上有名有實力。
現在市面上出售的二手房基本都有抵押(按揭)。法律是允許這個買賣只是款項只走銀行不經開發商
3. 請問房地產開發商將期房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了,買這樣的期房有風險嗎
被抵押的房產不一定不能買。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如開發商)在通知或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抵押物,但應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購房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開發商將抵押的房產(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被抵押)進行銷售的話,在辦理預售登記、產權過戶時,必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同意,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辦理的書面信函。需要說明的是,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辦理預售登記或者產權過戶並不意味著抵押權人放棄了抵押權。因此,有人認為「辦理了預售登記的房屋就不會出現問題」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開發商有義務明確地將房產抵押的有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購房人日後無論因何種原因要求退房的話,都可以以此為由。在通知購房人時,最好是取得購房人的書面確認,以免日後的糾紛。
如果你需要購買此類房產的話,可以參考以下辦法處理:
1.如果付款方式不是按揭貸款的話,你可以要求將與所購房產抵押部分相應的購房款全部或者部分直接交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解除對於該部分房產的抵押。
2.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貸款,而貸款銀行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不是同一銀行的話,可以約定,由貸款銀行將款項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支付給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後者在收到該部分款項後,應當解除對所購房產相應部分的抵押。
3.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貸款,而貸款銀行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是同一銀行的話,這種情況相對比較簡單,銀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對所貸款項進行適當處理,同時會間接地降低你購房的抵押風險。
希望幫到你.
4. 開發商把土地權抵押了,後又把在建工程抵押了,然後又賣房給業主,我們付了首付卻因為開發商不撤押,辦不
從道理上講,純土地抵押貸款早就沒有了。在建工程的抵押,可以是部分也可是全部的屬於商品房那部分的抵押。想賣已辦理了抵押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預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辦理撤銷,否則不能賣,也違背了關於抵押的法律。當地房管部門應該從制度流程上予以監控。
購房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購房合同,無法保證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因為手續不合法。事後知道後,該立即了斷:要麼催促開發商盡快補辦手續(撤銷抵押),要麼解除合同。若這兩者開發商都做不到,可去當地房管部門舉報或直接訴諸法院。
你的其他想法都不現實。脫離法律軌跡,膩膩歪歪地建樓買樓,後果是兩敗俱傷。
5. 開發商把小區的土地抵押了,法院給解押了什麼意思
開發商把小區土地抵押給別人了,小區不同意,去法院起訴了,法院又把土地給要回來,還給小區了。
6. 國有土地賣給開發商之後又賣給個人這樣的土地還可以轉手嗎
不經過國家土地管理局,賣土地是違法的,出手轉賣更加違法。
7. 拆遷安置房開發商把土地證抵押給別人了,然後被抓坐牢了,現在安置房房產證卡著下不來怎麼辦
你好,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